李沧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_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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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汇报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活动,加强招标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计、监理等。建设项目中如涉及大宗设备采购,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区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市政府返还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河道维护费、土地收益金;区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按规定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其它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工程造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自行发包,其中属于财政拨款的,须经区财政局审核概算。承接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与该项目相应的企业资质等级。

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须报李沧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区采购办”)进行公开招标。

工程造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根据《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有关规定,—1—

应进入青岛市有形建筑市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公开招标。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对采取邀请招标等其他招标方式的,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招标程序

第七条 项目单位在实施招标前30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区采购办)提出书面招标申请,并附有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用款计划审批表、项目概算审核批复等材料。

第八条 区采购办对项目单位提出的招标申请审核后,由项目单位填写““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表””,并从李沧区政府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选取招标代理机构。

第九条 发布招标信息。按规定应公告的招标信息在青岛政府采购网进行网上公告。招标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招标公告一经发布,项目单位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条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主动地与项目单位加强联系,详细了解招标需求,按照有关规定草拟招标文件并送项目单位审阅。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还应由专家审查,在“政府采购文件预审会签表”上签字(盖章)确认,报区采购办备案。

第十一条 发售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即可发售招标文件。严禁在政府采购公告发布之前出售招标文件。招标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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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机构在发售标书时,必须对供应商商务资质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不得发售招标文件,对符合要求的,不得拒绝发售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对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称、数量等情况保密。

第十二条 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项目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其中专家应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且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审小组应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采用其他招标方式的,评审小组应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召开评审会议。评审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供应商的响应性文件、报价文件进行比较与评价,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填写“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意见汇总表”,由各评委签字,最后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在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情况下,原则上低于标底的最低投标价者中标。技术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或者以确定供应商资格为对象的招标,除考虑投标价格之外,可以综合考虑品质、性能和供应商的服务质量、经营业绩等情况,确定中标者。

第十四条 下发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结果,进行预中标公示后及时下发中标通知书。中标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得无故改变中标结果和放弃中标项目,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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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签订采购合同。项目单位与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单位自签订项目合同10个工作日将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等相关资料送区采购办备案。

第十六条 采购文件归档。项目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应妥善保存、整理归档,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文件的保存期限为招标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区监察局、检察院、审计局、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包括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为招标人,应依法成立。

第十九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凡政府投资项目都要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的新闻舆论的监督。

第二十条 建立由区监察局、检察院、审计局、财政局参加的政府投资项目稽察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建立正常的信息、资料交流制度和重大违规事项通报制度,并根据需要统一组织联合稽察。

第二十一条 区监察局、检察院、审计局、财政局每年联合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项目单位、招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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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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