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商品城启用“义乌购”跨境电商平台2_义乌跨境电商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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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商品城启用“义乌购”跨境电商平台2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义乌跨境电商发展”。

小商品城启用“义乌购”跨境电商平台

作者: 证券时报网来源: 网易财经2013-10-22 10:33:30 在“世界超市”义乌,电商激战正酣,为了冲击现有格局,小商品城旗下的“义乌购”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日前正式启用。

小商品城副董事吴波成表示,近年来,凭借得天独厚的市场优势,义乌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风生水起。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是义乌冲破电子商务固有竞争格局的现实需要,也是提升市场业态、转变传统外贸发展方式的内在要求。

透过义乌市场的网购现状,就不难理解小商品城发力跨境电商的初衷。来自义乌官方资料显示,今年上半年义乌跨境快递日均出货量20万票,外贸网购交易额33亿元,同比增长83%。其中,e邮宝、中国邮政小包日均出货量1万余票和9900余票,分别同比增长128%和500%以上;eBay、速卖通出货也增长140%以上。

据了解,相较于传统外贸,越来越多的中小型外贸企业和创业者,把眼光投向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直接与国外客户交易。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强劲。2011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6万亿元,同比增长33%;2012年跨境交易额2万亿元,增速远高于外贸增速。兰亭集势在美国的上市,让跨境电商市场成为业界的焦点。

快速增长的跨境电商行业中,除去自己研发电商平台,更多的中小型外贸企业通过eBay、阿里巴巴速卖通、亚马逊、敦煌网等大型电商平台,尝试网上外贸出口。以浙江义乌为例,约有23万家跨境电子商务卖家,2012年,他们在阿里巴巴速卖通的交易额增长400%,在敦煌网上交易额增长45%。这对于坐拥义乌7万商户的小商品城而言,自然不愿意错失这样的商机。

义乌购总经理王建军称,随着义乌购跨境电商平台的启动,义乌市场商户可以通过该平台自动翻译工具,发布英文商品信息。同时,海外买家也可通过“义乌购”浏览义乌市场7万商铺的产品和图片,在线直接下单购买。吴波成认为,义乌购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将充分利用业已构建的信息、支付、信用平台,构建一个惠及整个义乌市场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平台,从而营造义乌外贸又一个春天。

快递、电商、金融:即将到来的物流三国

2013-10-22 09:24:34 来源:虎嗅网

物流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也是电商和零售行业赖以生存的必要配套,随着社会商品交易规模的扩大和消费金融的发展,物流领域成为下一个积累数据和衍生金融属 性的行业。在这一方面,有远见的电商和金融企业已经开始谋划涉足,并开展大数据时代的物流战略。从传统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到电商企业的商品交易信息流,再 到物流供应链的数据物流,三者如能合一,便能对整个社会单元或者细分行业获得详细的数据了解,从信贷需求,到信用审核,再到物流信息的分析预测,整个产业 链的不同环节得以贯通。

从目前的竞争态势看,物流行业涌现出了三股力量,一股是传统的快递和运输企业,一股是金融行业,还有一股是电商企业,三者都有入局大物流的正当需求,也都是三国杀时代有力的竞争者。

物流重要性凸显

从 官方协会的组成来看:在今年中国快递协会的换届中,发生了较大变化,这也是快递协会重要性升格的表示。以往是由卸任官员担任会长,今年则首次由在任的交通 部副部长担任。此外,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是,快递协会的理事成员面孔大变,原来邮政占据多个席位,而今,金融、电商,甚至汽车业和印刷业都挤了进来。可 见,高层对物流的重视程度在增加,而扎堆布局物流领域的企业和行业也在增加。物流在整个经济社会中的认知程度和重要性都在增加,也极有可能成为下一个具备 互联网金融般的影响与号召力的新蓝海。

物流行业是目前发展速度最快的产业之一,年均增幅超过 60%,在中国快递协会成立之初的2009年,快递企业才千余家,一年业务量不到20亿件,从业人员也仅10多万,如今快递行业的规模已经扩至一万多家公 司,从业人员超过100万人,今年的业务量预计可突破90亿件,与民众生活休戚相关,已经成为必不可少的基础产业。

物流入局者的各自考虑:

1、金融企业:

中 国银联(中国快递协会成员,由国内各银行持股)与物流之间的联系较少,关系也并没有电商与物流之间的联系那么紧密。但是,在具体的业务合作上,银联与物流之间有很大空间。作为第三方支付的银联商务,拥有线下POS机的收单业务,而在传统快递业内,物流的收费形式大多是通过现金交易完成的,并没有完全实现POS机刷卡收费。这一款市场很大程度上还是未 开垦的处女地,随着快递行业的迅速增长,物流产业的收费业务必然会朝着便捷化和安全性的第三方支付渠道发展,银联作为线下最大的收单机构,必然不会轻易放 弃快递收单这一业务,以获取不菲的手续费收入。

除了银联,银行也具有收单业务资质,作为一个很好的 连接消费者和企业的渠道,银行完全可以在满足收单服务的同时提供一些其他的金融服务,比如便捷的小额支付,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以及银行客户的开发等,实现 对这一渠道的多元化利用。在这一点上,金融业入局物流行业的逻辑和入局互联网行业的逻辑是类似的:资金流虽然交易和使用频繁,但是需要借助类似电商和物流 这种前端的渠道来实现其他两种数据的积累和用户的集聚。

2、电商企业:

最 开始,电商和物流是天然的合作者,一个提供具体的商品交易行为,另一个提供绑定的物流运输服务,两者在完成物品交易和运输的合作同时建立了密不可分的联 系。在电商企业的物流战略中,主要有2种方式,一种是自建物流,如京东、苏宁、1号店、亚马逊等;一种是和现有传统物流企业合作,如淘宝和天猫专注于平 台,将专业的物流服务外包给快递公司(顺丰、三通一达)。电商企业入局物流的意图十分明显:在提高物流安全性、服务质量的同时,实现电商平台对物流的自我 掌控,并且尽可能降低物流成本,避免在物流领域内被快递公司掐脖子。

电商跨界入局物流,表现也分为 两种,第一种是纯粹意义上的自建战略,如京东,完全采用自由渠道铺设快递途径,实现货物的自由运输,在货物运输拥堵的节假日能够实现对一般快递业的超越: 效率更高,安全性也更好,并且能够成为京东价格策略的一部分。第二种是和传统快递公司合作,如阿里的“菜鸟网络”,虽然不自建物流,但阿里通过大物流网络 的整合,实现对物流行业的进一步涉足、控制,为阿里的电商提供完善的后备支撑。一种是自己建设,一种是整合同时保持控制权。但两种方法的最终目的都是一样 的,电商企业需要一个稳定、高效、安全的物流途径来满足电商业务的爆发增长需求,更关键的是掌握物流行业的数据,在大物流的数据蓝海中取得主动权。

3、快递企业

快 递公司,运输公司是物流行业的开拓者,在物流快速发展的今天,面临的威胁也较大。快递行业内部的竞争也相对比较紊乱,在大电商平台面前缺乏一个团结一致的 声音。特别是快递行业在物流和货运量高峰期所表现出的失序和延迟,更使部分电商下决心自建物流。传统快递一方面受到电商自建物流的挤压,另一方面也面临内 部的竞争失序。

除了加强行业的一致性协调之外,快递行业也在利用自身的线下运输渠道和对终端配送渠道的掌握,开始布局电商,甚至是金融领域。比如,顺丰速运旗下购物网站“顺丰优选”于2012年5月份上线运营,随后,申通的电子商务网站“爱买网超”也悄然上线。

具体的考虑是:快递行业利润微薄,面对油价、人力成本持续攀高、快递公司利润率持续下降的现状,传统快递在夹缝中求生存。而利用多年成熟的物流体系和完善的配送系统,快递可以争取供应链的控制权,实现对电商业务的超越。

在不久的将来,快递业极有可能会谋划布局金融领域,利用快递掌握的企业物流数据和日常消费品的流动地点、频率、使用人群,开展对口的金融服务,如小额信贷、数据征信以及客户金融资源的深度开发等。

三国杀的表现:

快 递行业目前仍然占据着物流的主要市场份额,但在电商企业的自建物流冲击下,不可避免会失去一部分市场。而金融企业在物流行业的涉足上主要表现为金融服务,而非物流业务的冲击。从长期看,银行正在布局电商,表现为金融互联网化,银行系电商短期以涉足电商业务为主,对物流行业涉足较少,但可以提供配套金融服 务。

所以,快递在物流行业中的实力目前还最强,是老大;电商是老二,发展迅速,和老大之间的差距在进一步缩小,服务质量也较好;金融是老三,目前还未开始,但发展潜力巨大,可以为老大、老二提供金融服务。

除了这种力量之间的对比,金融、电商、快递之间的三国关系还表现为:谁也不满足于现有的阵地,一直在寻求机会跨界,涉足对方的主营业务。比如电商做快递,快递做电商,金融做电商,电商做金融等,三国杀还不仅仅是物流领域,更是全方位的综合领域竞争。

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设定限制:运费需买家自付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1日上午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等。

网络购物,有些商品可能不能在7日内无理由退货了,退回商品的运费也要由消费者来承担。这是昨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规定的。规范网络购物,是三审稿重要的修改内容,主要涉及7日无理由退货的限制,以及在何种情况下网络购物平台需要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焦点1:电子书或不能无条件退货

消法修正草案二审稿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除外。这被称为消费者的“后悔权”。但在上次审议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提出,建立网络销售商品的无理由退货制度是好的,但也应防止权利滥用,进一步明确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种类,同时明确退货的运费由谁承担。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苏泽林介绍,草案增加列举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同时增加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不过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意味着电子书等在线购买下载的商品,今后将可能不可以7天内无理由退货了。

解读:无理由退货运费为何要消费者支付?

由于这不是商品质量出现问题,退货原因不在商家,因此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来承担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表示,无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利用被赋予的“后悔权”,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不喜欢了,在7天的冷静期进行的退货。由于这不是商品质量出现问题,退货原因不在商家,因此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来承担。

“但公众千万不要对此误解了”,刘俊海说,如果是商品有瑕疵、有缺陷等质量问题,属于有因退货,就要按照三包规定来进行退换货,这时的退货费用就要由经营者承担了。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张严方也称,此项规定是从保护交易双方的共同权益来考虑的,消费者有冷静期,对不满意的商品可以退,但如果由此产生的新资费却要经营者承担,无疑也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

焦点2:网络交易平台失察要先行赔付

草案二审稿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展销会、租赁柜台适用相同的条件,这意味着,如果在网络上购物,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络平台需要先行赔付。

据苏泽林介绍,在二审的时候,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网络交易不同于实体交易,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商品的电商数量庞大,对二者不加区别地对待,也不一定对消费者有利。

草案三审稿减轻了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草案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解读:提供卖家信息网购平台就能免责?

专家建议统一规定对第三方网购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 张严方说,网购平台提供卖家的信息给消费者,这样消费者就可以直接找卖家来索赔,也是可行的。

而刘俊海则指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先行赔付,是在“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这样一个条件,与此前草案相比,无疑是有些弱化了像淘宝这样一类的第三方网购交易平台的责任。网购平台守土有责,不能因为向消费者提供了卖家信息,就能免除责任,应该更多地建立自律交易规则。

“不能牺牲消费者的权利换来电商所谓的大发展”,他认为,如果弱化了第三方网购平台的责任,消费者丧失了信心,反而不利于电商发展,建议“统一规定对第三方网购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或者在条款中增加规定,网购交易平台监督销售者有过失的,也应对消费者先行赔付,让网购平台真正肩负起对卖家的监管责任。

焦点3:明确“惩罚性赔偿”可索两倍赔偿

按照草案二审稿的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除了追究刑责,受害人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赔偿。其中,没有明确“惩罚性赔偿”。

苏泽林说,有委员提出,建议将“民事赔偿”修改为“惩罚性赔偿”。法律委认为,二审稿规定的“损失”,不仅包括人身、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再明确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最终,草案三审稿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规定赔偿损失,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解读:欺诈造成严重损害赔偿力度够不够?

担心对违法者震慑力还不够,建议依然实行“上不封顶下有保底”

刘俊海说,修正案草案三审稿与现行消法相比,赔偿向消费者倾斜,减轻了消费者为“追回一只鸡而杀掉一头牛”的现象,体现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不过,对于因造成消费者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欺诈,此次三审提出的是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刘俊海认为这对违法商家的震慑力不是很大,力度略小了点,依然建议实行“上不封顶下有保底”,损失赔偿要涉及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实际损失。

追访

消协:改“社会团体”为“社会组织”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社会团体,负责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国家工商总局和中国消费者协会提出,消协由政府主导设立,没有会员,履职具有公益性,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由会员组成的社会团体不同,建议重新定性。草案三审稿将消协等的定性修改为“社会组织”,并规定其应当听取消费者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案进行“出台前评估”

据苏泽林介绍,10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出台前评估会议”,对消法修正案草案和主要修改内容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后的社会效果进行评估。参加者包括全国人大代表、消费者、经营者等方面的代表。

评估的总体评价是,草案针对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范了新的消费方式,有利于提升消费信心,促进正当经营、诚信经营。内容明确、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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