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所出具虚假报告被判赔_国家质检检验报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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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所出具虚假报告被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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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4-01-11 10:57:39

□本报记者丁国锋 □本报通讯员顾建兵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向社会公开发布201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盐城质检所违规检测并出具虚假报告致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南通市中院判处承担连带责任,赔偿760万元。

2011年,南通东云公司以公司的镍块作为质押物,向南通鑫缘集团借贷970万元。为认定镍块的实际价值,鑫缘集团委托盐城质检所对这批镍块进行抽样检测,双方签订委托检测协议,约定检测费为3000元。

为了获取巨额借款,东云公司找到盐城质检所工作人员江某,送其一箱白酒,告知只检测镍块朝上含镍量高的一面,其余5面含镍量过低,不予检测。江某按照东云公司的指示对镍块抽样检测后,盐城质检所出具了检测报告,认定镍含量65%,100块镍块价值1600余万元。鑫缘集团根据该检测报告,委托银行向东云公司发放970万元贷款,期限6个月。

该笔贷款到期后,东云公司无力偿还。其间,鑫缘集团发现盐城质检所未取得镍铁检测资格,遂委托机械工业材料质量检测中心、上海材料研究所检测中心对质押的镍块重新检测,结果显示镍块只有一面含量65%,其余五面仅20%左右,价值仅为208万元。得知上当后,鑫缘集团一纸诉状将盐城质检所诉至南通市中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盐城质检所在2012年12月才取得镍铁检测资格,其在不具备检测资格的情况下,与鑫缘集团签订检测协议,存在过错。质检所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与东云公司串通,出具缺乏客观真实性的检测报告,对鑫缘集团重大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盐城质检所提起上诉,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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