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_刑事诉讼介绍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刑事诉讼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刑事诉讼介绍”。

11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1)防御性权利:①有权使用本族语言文字进行

诉讼②辩护权③拒绝回答权④被告人有权在开庭前10日内收到起诉副本⑤参加法庭调查权⑥参加法庭辩论权⑦最后陈述权⑧反诉权(2)救济性权利:①申请复议权②控告权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④申诉权⑤上诉权

12刑事诉讼基本法基本原则: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守基本行为准则。

13管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

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管辖基本原则:(1)分工明确、合理原则(2)保证证据、及时审查案件原则(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4)便于诉讼原则

14、回避: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应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

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公正处理,而不得参与办理案件的一项诉讼制度。

回避种类:1自行回避,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在刑事诉讼的进行当中,如果遇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认为自己不应当参与案件的处理时,自行主动提出回避。2申请回避,指在刑事诉讼中,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认为处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回避。3指令回避,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其他人员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时,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公检法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可以依职权命令其退出案件诉讼活动。

回避意义(1)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2)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对待(3)确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尊重

15、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为保障刑事

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手段和方法的总称。

特点:对象的特定性;实施主体的特定性;人身强制性;目的的保障性;时间的暂

时性;程序的法定性。

16、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遇有法定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依法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拘留的条件: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更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合作案重大嫌疑的。

17逮捕: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剥夺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司法机关:(1)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隶属于人民政府,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和执行职能。(2)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承担着法律的监督。(3)人民法院是国家 唯一的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18、辩护: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指出有利于被追诉

人民法院 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以免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受到侵犯。以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辩护人的范围: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为辩护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接受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做他的辩护人。

19、刑事代理: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已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活动。20、立案:公安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以及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判明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的意义:1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和必经程序2及时立案,有利于迅速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3正确立案,可以有效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4正确立案,可以使案件得到合理分流,节约刑事诉讼资源5通过经常性的立案工作,可以有助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立案条件:①有犯罪事实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1、证据(是指可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的特点: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的法定种类:1.物证(特点):客观性强,真实性大,稳定性强,证明力弱。(书证)特点:直观性强,稳定性强,证明力较强。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

1、我国的刑诉有如下特征: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额活动。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刑事诉讼是 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进行的活动。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2、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

性质: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

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

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人

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

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并教育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职责:(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在必

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以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

孳息;(4)行使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

3、人民检察院

性质: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依法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

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任务: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

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职权:1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

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

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

监督。

5对于执行机关的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

4、诉讼的基本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

1、参与原则

2、中立原则

3、对等原则

4、理性原则

5、及时原则

6、终结原则

5、无罪推定原则: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确定有罪的情况下,根

据法律应推定其无罪,或者假定其无罪。

6、回避的人员范围: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

7、回避的理由: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

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

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8、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9、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

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程序:

1、由案件的经办人提出申请,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本部门负责人

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

院称为拘传票)。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进行。公检法在本辖区以

外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通知当地公、检、法机关,当地

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3、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

少于二人。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

4、被拘传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被拘传人拒绝填写的,公安

司法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5、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

其他强制措施。如果不需要则应当将其放回,恢复其人身自由。

6、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犯

罪嫌疑人。适用条件:

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

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

执行。

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

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留: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逮捕: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

疑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10、成立条件:

(一)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

(二)被害人或国家、集体的物质损失必须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

(三)被害人或国家、集体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的损失事实与被告人的犯

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四)具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提出了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五)原告必须具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

1.(1)法律性质不同;(2)法律根据不同;(3)适用对象不同;(4)羁押期限不同。

1.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特殊原则。

2.附带解决由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

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手段和方法的总称。

特点:对象的特定性;实施主体的特定性;人身强制性;目的的保障性;时间的暂

时性;程序的法定性。

司法机关:(1)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隶属于人民政府,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

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和执行职能。(2)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承担着法律的监督。(3)人民法院是国家唯一的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刑事诉讼.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刑事诉讼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刑事诉讼介绍 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介绍 刑事诉讼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