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管理办法_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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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工作、学习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大英县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住公司的所有员工、家属和外来人员都要自觉遵守和执行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在公司统一领导下,由后勤处牵头,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后勤处、审监保卫处、企业文化处、生产安全处、厂、中心等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做好员工及家属的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全体员工家属的文明意识,形成爱护花草、树木,保护环境卫生的良好风气,增强员工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觉性。

第二章

环境面貌卫生管理

第五条

环境卫生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的卫生区域(附后)要落实到班组、人头,实行分片包干,不留死角。做到路不见渣,沟见底,室内外无尘、无蛛网、厕所无臭,无蝇、无蛆。

第六条

推行垃圾袋装化。员工生活垃圾应自觉倒往公司设立的垃圾坑(桶)内,机关单位的清洁应在当天下班前清扫,专职清洁工在次日早上清运。

第七条

员工、家属应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大小便,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第八条

后勤处和有关单位要负责做好公厕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清扫保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卫设施的义务,不得擅自拆除、损坏环卫设施。

第十条

禁止在公司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狗(办理养犬证的除外)等家禽家畜。

第十一条

后勤处要认真组织开展好“除四害”活动,各单位要积极参与并负责其责任区范围内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加强噪声管理,防止污染,禁止在办公、住宅区使用高分贝音响器材及汽车鸣放高音喇叭。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搭建临时设施和住房,临街窗户防护栏安装不得凸出墙面。

第十四条

员工个人的摩托车、自行车必须停放在车库(棚)内;公司和外单位来公司办事的车辆必须停放在规定的区域;员工及非公司人员停放车辆,须经公司审监保卫处同意并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各单位施工、检修、产生的泥、渣等废弃物,必须做到工完场地清。

第十六条

公司运渣车及外来购渣车,不得散落在公司公路上,污染公路者,必须清洗(扫)干净。

第十七条

禁止在建筑物、电杆、树木等物体上乱挂、乱写、乱画、乱贴、乱刻。

第十八条

公司门面出租房经营者应依法经营,经营餐饮业必须使用天然气,禁止烧煤,不得直接向行人道和员工窗口排气、排热。从事经营娱乐性业务的,晚上12时前必须停止营业,以保证员工正常休息。

公司食堂及饮食餐点,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要求。

第三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和植被。

第二十条

任何人不得在规划区内种植农作物、蔬菜、瓜果等。

第二十一条

加强园林绿化和其它绿化的管理。公司中心绿化区和五号工地,由后勤处负责管理和维护;各厂、中心的绿化带归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盗窃花草树木,不得损坏绿化设施。

第二十三条

园林绿化地内,不得随意穿行,爬树、摇树、攀枝、摘叶、果、采花、剥皮、刻画,不准在绿化地内倾倒垃圾、污物、取土、取沙、铲草。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和员工、家属违反管理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处罚。法律、法规仅有原则规定,难以实施的按本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处罚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处罚方式分为:警告、赔偿经济损失,收取教育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者,收10元以上100元以下教育管理费;有下列第四、五项行为之一的,除限令赔偿、限期清除乱倒物外,收50元以上300元以下教育管理费。

1、生活垃圾不倒在指定地方的;

2、垃圾散倒在垃圾池(桶)外的;

3、不按规定完成责任区清扫保洁工作的;

4、损坏垃圾设施的;

5、乱倒建筑垃圾和其它生产垃圾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收10元以上50元以下教育管理费:

1、随地大小便,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

2、将灰尘、垃圾扫向水沟或其它公共场所不及时清理的;

3、不按规定时间打扫卫生的;

4、不采取措施排热排气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收10元以上300元以下教育管理费:

1、建筑物、构筑物、电杆、树木上乱挂、乱写、乱画、乱贴、乱刻的;

2、乱摆摊设点的;

3、未经批准乱搭乱建,擅自破墙开门、窗;乱辟通道的;

4、临街面装修、装饰不按规范,又拒不改正的。第三十条

食堂卫生状况差的,收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教育管理费。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第一项的,收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教育管理费;有下列行为第二、三项的,收50元以上200以下的教育管理费:

1、车辆不按规定停放的;

2、机动车在厂区公路行驶时洒漏运载物的;

3、施工后不及时清理,平整场地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第一项的,按每只20元以上,50元以下收教育管理费;有下列第二项行为的按每只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收教育管理费。

1、在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等家禽的;

2、在厂区内饲养猪、无证养狗、羊等家畜。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收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教育管理费,造成树木、花草损失、死亡的、公共设施损坏的要足额赔偿损失。

1、损失绿化设施的、损坏公共设施的;

2、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移植、盗窃花草树木的;

3、掰摘绿化树木和攀枝摘花、果的;

4、将废弃物等倒在园林、草坪上或往树木花草上乱吐脏物影响观赏的;

5、在园林、草坪内穿行的;

6、在园林内取土、取沙的。

第三十四条

在规划区内种植农作物、蔬菜、瓜果等,收教育管理费50元以上100元以下;并限期铲除其种植物。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处50元以下教育管理费的,可由后勤处或审监保卫处当场处理,对违反规定人员处50元以上教育管理费的,由后勤处或审监保卫处出具通知单,由公司分管领导审签,教育管理费交财务处。

第三十六条

鼓励员工监督、检举违章者,并将给予检举者适当奖励。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后勤处、审监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员工生活水电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公司生活用水电气制度的改革、节约能源、减少浪费,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活用水电气(以下简称生活用能)改革的目的是:生产与生活用能彻底分开,准确计量,按价收费,建立与市场相适应的生活用能制度,为用能社会化管理创造必备条件。

第三条

后勤处是公司生活用能的经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生活用能发展、设计、安装规划及对全公司生活用能进行统一调供,并负责生活用能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由公司供给生活用能的所有用户。凡使用本公司供给生活用能的用户必须依照本办法配合做好供用能的日常管理、维修、调配使用及缴费等项工作,并接受后勤处及公司组织的用能设施登记与安全供用能源检查。

第五条

用户有义务配合后勤处做好生活用能设施的正常供能工作,如实提供后勤处调查了解所需要的情况,并有权及时反映管理中的问题,后勤处有责任进行妥善处理。

第六条

后勤处抄表及统计人员应严格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提供用户用能资料,完成管理中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水电气的供给与使用

第七条

水电气供给设施由公司统一规划,并按相应类别设计施工规范及技术标准、行业规定进行设计与安装,并经公司安全、消防、工程等相应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用户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供能设施上随意乱接使用能源,安装的管道、线路、表计、阀门的位置和规格型号,用户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

用户不得擅自将生活用能转供他人使用,或未经许可用于经营。

第十条

新增用户须到后勤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办理相应手续和缴纳有关费用后,由后勤处组织安装。

第十一条

若用户新增耗能量大的设备(空调、烤火炉等),必须到后勤处申报后,经有关专业人员鉴定,在确保供能设施安全可行的条件下,方可安装使用。

第十二条

用户若不使用能源可报停。报停须提前一周到后勤处办理报停手续,由后勤处派人前往封堵供能设施。停用后需再恢复供能,应重新申请,双方鉴定后,接通供给使用。

每户报停需收缴手续费,报停与重新启用所发生的材料及工时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三章

计量与收费

第十三条

生活用能(除不具备计量条件的集体宿舍户生活用水外)均实行挂表计量,未挂表计量者,不得供用。

第十四条

生活用能实行片区(幢楼或单元)挂总表,每一用户挂分表,用户用能设施订基数与实际计量相结合的办法。即不足基数者按基数计,高于基数者按实际量计;计量时间以月为单位,月与月之间不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

各用户各类能源基数

㈠、饮用水(从大英水务公司购入的自来水,以下相同)

每户2m3/月,未安装饮用水管的集体户购票在集中供水点取水。

㈡、日常用水[本公司起水泵(站)从河中所起经处理供日常洗涤所用之水,以下相同]。

用户每只水表3m3/月,集体宿舍(公共供水点用水)每人定额3m3/月;其它用水按表与双方协定计量。

㈢、生活用电

每户生活用电基数以该户各种用电设施基数之和核定,各种家用电器基数为:⑴ 彩电7kwh/台月,每增加一台,增加3度。仅有黑白电视机每月5度;⑵ 冰箱24kwh/月;⑶ 洗衣机2kwh/月;⑷ 照明(家属宿舍)5kwh/月,集体宿舍3kwh/月。

㈣、天然气

⑴、集体宿舍、非正规家属宿舍每人8m3/月,2人以上户16m3/月;

⑵、正规宿舍每人8m3/月,2人16m3/月,3人以上户24m3/月。

第十六条

㈠、抄表采用用户自填在门上与后勤处派人核对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在规定的时间内用户不填抄见读数,两次以上无法找人开门抄表的情况下,当月用能量以基数的2倍预计计量,其次月抄表以其抄见读数减去上月底数与预计量之和视为次月用能量。

㈡、每月抄表时只抄整数,不抄小数。

㈢、抄表人员原则上根据用户所填数逐月与表核对,无人开门入室核对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㈣、修校表期间的计量

按各类计量表计运行周期的校表及用户主动提出的修、校表,由后勤处安排拆表期间的计量,按该类能源基数量÷30日×停计量天数核定。

第十七条

本公司员工用户缴纳水电气费,每月由人力资源处或银行按后勤处通知在工资或生活费中扣缴,不具备工资关系的用户,根据通知单在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缴纳。第十八条

如逾期未缴费,将按每日0.50元收取滞纳金;如连续三月还未缴费,将取消该户生活用能户头,予以停供,拆除所有供能设施,欠费仍需追缴;如有质疑,可到后勤处计量、计费等处查询。取消生活用能户头后,若需重新使用,则按新开户办理手续,并缴纳相应开户费。

第四章

安全用能

第十九条

使用天然气的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有单独用厨房,其面积不小于2m2,高度不低于2.4米,门窗外开,通风排气良好,并使用符合安全、节能的正规燃气灶及专用管、表、阀门等供气设施。

第二十条

天然气是易燃易爆并含有毒成份的气体,安全供用气是设计、施工、维修、管理及用户的共同职责。严禁高、中压分离处理达不到使用标准的气体入户,使用中发现异常应及时停用,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㈠ 厨房应保持通风良好,切勿全闭门窗,停用时关好截止阀,并不得在供气的房内住人和用天然气取暖睡觉。㈡ 厨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油类、液化罐等物品,不能有其他火源。㈢ 随时注意室内供气设施有无漏气现象,若有泄漏天然气味,应禁止点火或开启电灯,应及时通风散气,立即通知检修,确认无继续泄漏后再开启使用。㈣ 电子点火灶一次未点燃的应立即关闭开关再点,其他火源应先点火后开气,用气过程中坚持不离人,突然停气时应关好阀门,防止重新供气时外泄酿成事故。

第二十二条

为了做好安全用电工作,防止触电事故发生,用户应遵守以下规定:㈠ 用电安装、维修找电工,不准私拉乱接电线。㈡ 要合理选用保险丝,禁止用铜、铝、铁丝代替。㈢ 电力线、通讯线及其他线路要明显分开,保持一定距离。发现电线脱落,过低或与其他线搭连时,要立即找电工处理。㈣ 不要用手摸灯头、开关、插座以及其它家用电器金属外壳,有损坏、老化、漏电的要赶快找电工修理或更换。㈤ 发现树枝碰触电线,要马上找电工处理。㈥ 禁止私设电网防盗、防窃、捕鼠和灭害。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认真学习安全用电、安全用气常识以及厂内安全,消防方面有关文件规定,切实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杜绝火灾、触电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不准在供能管网、线路、阀门、调压箱等设施的地面及两侧规定范围内修建任何建筑物,堆放材料、挂衣物、作业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毁坏、拆除、移动供能设施,以确保安全供能。

第二十五条

用户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节能的自制燃器具、电炉等用能设备。发现使用电炉及砖木结构的集体宿舍使用烤火炉者,予以没收。

第五章

供能设施维修

第二十六条

各种供能设施必须由后勤处(或委托单位)专业人员安装、维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安装。用户应随时注意,发现供能管道损坏、泄漏、线路脱落等应及时向有关人员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种进户计量表计的校试、维修、更换由后勤处组织专业人员按规定拆装,其发生的费用由用户自理。第二十八条

室内各种用能设施的维修及材料费均由用户自理,维修必须由相应专业人员施工。维修后的设施应符合安全用能的各项要求。维修费用按相应行业工时费定额与所耗用材料费计算。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用户,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收取教育费,公司通报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应追究责任,赔偿损失,并参照相应行业管理办法、规定、通则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用户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能源者,每次收取教育费50—100元。所用能源未计量的部分,根据该片区能源损失量酌情计量收费,其最低量不低于该片区每户相应能源平均用量的三倍。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将能源转供他人者收取教育费50元;用于经营者收取教育费100元,其所用能源按经营价格收费。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收取教育费50—100元,造成供能设施损坏者,应赔偿损失费用。

第三十三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使计量表计慢走、停走、倒走或绕越表计窃用能源者,收取教育费150—200元,其窃用能源能证实开始日期者,以开始日期该类能源基数量的2—3倍收费,不能证实开始日期者,以6个月该类能源基数数量的2—3倍计收。

第三十四条

非人为因素损坏表计封签、铅封者,用户应及时报告,由有关人员验证后重新封贴。不报告者一经发现,视为绕越表计窃用能源,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非厂内正式职工在厂内居住1月以上,其使用厂内能源须按人计算补差费者,其新增加人员,用户应主动报告,不报告造成漏计者,一经查出,按6—12个月计收有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户擅自安装空调等耗能量大的设备,一经查实,收取教育费50—100元。如因此造成线路和供电设施损坏等安全事故,其损失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三十七条

从事生活用能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一视同仁,热情为用户服务。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失职,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从中谋利,刁难用户等,视其情节轻重,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原则上参照省、市、县有关行业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后勤处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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