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企业债务重组_案例7企业债务重组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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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企业债务重组

2004年 4月以来,由德隆系控股“老三股”股价持续下跌,造成德隆系信用体系彻底崩溃,资金链纷纷断裂,并拖累了其控制的实业资产(生产型企业),债权银行纷纷申请查封德隆系名下资产,整个德隆系陷入债务危机中。

债务危机发生后,德隆也积极向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呼吁,希望政府能够介入,解决德隆面临的困难,并于 2004年 7月底通过央行向国务院提交了《市场化解决德隆问题的整体方案》。

在该方案中,德隆希望“通过国家政策支持,按照市场化原则,在监管机构和债权人委员会的严格监督下,集中管理、统一调用德隆资源,通过引進战略投资人恢复市场信用,盘活资产,在运营中清偿债务。”

2004年 8月 19日,国务院向央行下达有关文件,正式批复了市场化解决德隆危机的整体方案——德隆将被一并交由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整体托管。8月 26日,德隆系的公司控股方或关联方新疆德隆、德隆国际、屯河集团在北京与华融公司签订《资产托管协议》,这三家公司都将其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可撤回地全权托管给华融公司,由华融公司全权行使三家公司全部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权利。

请问德隆在重组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如何解决?

[评析]:

德隆系下属企业众多,涉及面广,资金链很长,对金融体系风险影响大。截至 2003年底,德隆相对控股生产型企业就达 177家,控、参股金融机构 19家,年销售收入超过 400亿元,年纳税总额近 20亿元,员工达 5.7万余人。如果对德隆进行破产清算,势必产生重大的影响,甚至可能影响到我国的金融安全。

显然,在司法的监督下,引入华融作为德隆的管理人,有助于摸清德隆的资产,理清债权债务关系,以为下一步重组打好基础。但由于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破产重整制度,华融作为托管人在德隆重组中也难有作为。这主要是因为:

1、华融依据与德隆签订的《托管协议》,行使托管资产的处置权和经营权,但因华融是一个企业法人,与德隆由于托管协议形成的是普通民事合同关系,仅对德隆和华融双方有约束力,对协议外的第三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华融并不能因托管要求第三人停止针对德隆的各种诉讼,也无权要求德隆的债权人停止对债权的保全措施。

2、华融的托管行为,既没有取得债权人的一致同意(或者是取得债权人的绝大多数的同意),又不是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更不是法院裁定,而是在行政指令下,接受债务人委托而产生的。因此,华融是作为德隆的代表(或者说作为股东方的代表)与债权人进行重组谈判。在这种情况下,华融无法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行使国外破产重整中信托人(管理人)的职能,只能充当资产清理的角色。

因此,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做到:

一是推动德隆进入破产程序。可通过德隆的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德隆的破产申请,推动德隆进入破产程序。根据目前全国各地、各个层次的法院已受理许多涉及德隆诉讼的事实,应通过司法协调或安排将所有诉讼进行并案处理,统一在破产程序的框架进行。

二是以德隆重组为契机,积极推动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的建设。在德隆重组中,在坚持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借鉴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破产重整的做法,为我国民营企业的破产重整提供一个成功的范例,从而推动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立法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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