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医保_国有企业破产职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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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破产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参保 将由“专人”负责申报 2011-05-18 09:18:45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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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为进一步解决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近日,郑州市政府出台《郑州市解决国有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补充规定》。
人民网郑州5月18日专电 为进一步解决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近日,郑州市政府出台《郑州市解决国有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补充规定》。规定要求各类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职工医疗保险由“专人”负责申报,且申报工作从今年10月开始,申报退休职工次年享受医保待遇。
规定指出,曾在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工作,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截至2007年12月31日,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在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工作满15年,在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失业中心、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时,无用人单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档案存放单位负责申报,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曾在市属国有(含原国有)困难企业工作,截至2007年12月31日,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在市属国有困难企业工作满15年,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由企业负责申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失业中心、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时无用人单位的,由档案存放单位初审后负责申报,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曾在集体破产、困难企业工作,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参照上述条件,在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同时,规定强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缴费能力的企业,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凡有缴费能力而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