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财税法规_工资薪金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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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财税法规汇编

工资薪金财税法规汇编

原作者:李利威原文发表:2012-02-18 来源:李利威

目录

一、税法规定

(一)基本规定

1、条例的规定

2、宣传提纲的规定(国税函[2008]159号)

3、国税函[2009]3号

(二)合理工资薪金的确认原则

1、基础文件(国税函[2009]3号文)

2、个人工资薪金和企业工资费用对比的规定(国税函[2009]259号)

3、工资薪金缴纳个税的范围(国税发[1994]89号)(财税字[1995]82号)

4、交通、通讯补贴的个税规定(国税发[1999]58号)(国税函[2006]第245号)(辽地税函[2011]123号)(桂地税发[2010]19号)

3、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函[2010]2号)

4、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一[2010]10号)

5、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

6、天津的规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7、上海的规定(上海市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

8、河南的规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三)“员工”的判断

1、任职或雇佣关系的规定

a、福州的规定(福州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b、河北地税的规定(冀地税函[2008]4号)c、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函[2010]2号)(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青地税发[2009]5号)

d、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e、辽宁的规定(辽地税函[2009]27号)

f、天津的规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g、上海的规定(上海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2、发给科研人员奖金是否计入工资总额(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3、股东的工资和社保(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4、退休人员工资薪金的规定(法释[2010]12号)(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合同法)(桂/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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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发[2010]19号)(青地税函[2010]2号)(大地税函[2009]91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155、实习生报酬的税前扣除(青地税函[2010]2号)(大地税函[2010]39号)(财税[2006]107号)(国税发[2007]42号)

6、实行销售费用包干办法的扣除规定(桂地税发[2010]19号)

7、劳务派遣(津国税函[2010]15号)(青地税函[2011]4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沈阳地方税务局2010年税政疑难问题答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苏州地税规[2010]5号)(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沪税所便[2011]16号)(津地税企所[2010]6号)

8、留存收益列支的工资薪金是否税前扣除(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9、母公司派遣员工至子公司(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10、内退人员(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四)工资总额和范围

1、中央的规定(国税函[2009]3号)

2、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函[2010]2号)(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青地税发[2009]5号)

3、湖南的规定(湘国税函[2009]488号)(湘地税发[2009]18号)

4、苏州地税的规定(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5、宁波地税的规定(甬地税一[2010]10号)

6、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08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7、上海的规定(上海市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上海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8、吉林国税的规定(吉国税发[2009]65号)

(五)工资储备基金的新旧衔接(国税函[2009]98号)(苏国税函[2009]85号)(青地税发[2009]5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上海市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上海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六)跨年度发放工资的扣除规定

1、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函[2010]2号)(青国税发[2010]9号)

2、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一函[2010]20号)

3、辽宁的规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4、天津的规定(津地税企所[2009]15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5、苏州的规定(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

6、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浙江省国税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08年度汇/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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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清缴问题解答)(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7、河北地税的规定(冀地税函[2009]9号)

8、吉林的规定(吉地税发[2009]51号)(吉国税发[2009]65号)

9、大连的规定(大地税函[2009]18号)

10、上海的规定(上海市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上海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11、北京的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12、河南的规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13、福州的规定(福州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14、四川的规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七)企业为员工负担的个税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8号)(国税函[2005]715号)

(八)工资薪金扣除凭证(苏地税规[2011]13号)

二、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工资薪金专题

一、税法规定

(一)基本规定

1、条例的规定

企业发生的①合理的②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③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④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2007年12月06日

2、宣传提纲的规定(国税函[2008]159号)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同时将工资薪金支出进一步界定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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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国税函[2008]159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三条

2008-02-05

3、国税函[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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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2009-01-04

(二)合理工资薪金的确认原则

1、基础文件(国税函[2009]3号文)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2009-01-04

2、个人工资薪金和企业工资费用对比的规定(国税函[2009]259号)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质量,各地税务机关应将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等所得,与所在任职或受雇单位发生的工资费用支出进行比对,从中查找差异及存在问题,从而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税局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所辖进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注册地址、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等相关信息传递给同级地税局。

地税局应对所辖企业及国税局转来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分析,对差异较大的,税务人员应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或者提交给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

2009年,地税局进行比对分析的户数,不得低于实际汇算清缴企业总户数的10%。信息化基础较好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扩大比对分析面,直至对所有汇算清缴的企业进行比对分析。

二、地税局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主要审核其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在福利费或其他科目中列支而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有无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的情况;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是否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有无隐匿或少报个人收入情况;企业有无/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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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列人员、增加工资费用支出等情况。

三、地税局在核查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地税局征管权限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属于国税局征管权限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转交国税局处理。

各地地税局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国税局提供的有关信息的比对及使用效果等情况通报或反馈同级国税局。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将其作为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大力组织所得税收入的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比对工作。国税局和地税局之间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传递和反馈信息,共享信息资源和工作成果,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带有共性的问题,要联合采取措施,加强所得税管理。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在2009年底之前将工作情况正式书面上报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税务总局将在下半年组织检查、督导。

国税函[2009]259号: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

2009-05-15

3、工资薪金缴纳个税的范围(国税发[1994]089号)(财税字[1995]第082号)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国税发[1994]089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条

1994-03-31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5]第082号: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1995-08-21/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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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通、通讯补贴的个税规定(国税发[1999]第058号)(国税函[2006]第245号)(辽地税函[2011]123号)(桂地税发[2010]19号)

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税发[1999]58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1999-04-09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6]第245号: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6-03-06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你公司《辽宁联通关于员工通信费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辽联财务[2011]18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公司采取限额内实报实销方式给员工报销的通信费,属于单位公务性支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辽地税函[2011]123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联通公司员工通信费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1-5-3

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如下:

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700元。实际发生额不超过2,7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2,7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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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额中扣除。

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80%,且仅限一人一号。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同时废止。

大地税函[2010]7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公务用车费用及通讯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2010-1-19

(一)关于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的问题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的规定,我区企业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360元。

桂地税发[2010]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

2010-02-23

一、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冀地税发〔2009〕46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2009-12-09

3、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函[2010]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如何判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合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相应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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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税函[2010]2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2010-01-05

4、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一[2010]10号)

1、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甬地税一[2010]10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0-1-18

5、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

11、税务机关在工资薪金比对中发现企业未足额代扣代缴,对未足额扣缴的工资性支出,如果企业跨年度补扣缴了个人所得税,这部分工资性支出企业能否税前扣除?

意见:补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后,允许在工资薪金实际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

2010-1-15

6、天津的规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一、工资薪金支出

(四)《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09-3-1

7、上海的规定(上海市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

企业2008年度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实行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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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企业上报汇算清缴资料时,需要提供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

1.问:企业2010年度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2009年度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税前扣除。企业上报汇算清缴资料时,需同时提供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

上海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2011-04

8、河南的规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二、关于工资薪金扣除合理性的问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对企业实际发放但未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三)“员工”的判断

1、任职或雇佣关系的规定

a、福州的规定(福州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4、问:税前扣除工资的职工人数应如何掌握,以何条件作为扣除工资的依据

答: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据此,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必要条件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受雇关系,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任职或受雇关系判定的依据是企业与其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福州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2009-3-13

b、河北地税的规定(冀地税函[2008]4号)

九、关于供电企业使用农村电工计税人数计算问题

目前,供电企业普遍使用部分农村电工,其支出是依据售电量按一定比例提成来保障的,且供电企业未与其签定劳动合同,因此,上述农村电工不能作为供电企业进行工资扣除的计税人数。/ 44

工资薪金财税法规汇编

冀地税函[2008]4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2008-01-07

c、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函[2010]2号)(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青地税发〔2009〕5号)

(十六)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在税前扣除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律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员、监事会成员等。

1.《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所有的用工单位都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务报酬一般根据《合同法》的有关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居间合同等合同签订的。显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领取职工薪酬;劳务报酬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其劳动具有独立性、自由性,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本企业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上述员工必须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与企业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纳税人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加盖劳动合同鉴证章或在劳动合同备案表上加盖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

支付给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4.对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而未签订的纳税人,不得变相以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09-03-23

3、《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之十:“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必要条件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受雇关系,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任职或受雇关系判定的依据是企业与其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据此是否可以理解为企业用工若未在劳动部门备案,其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第二条规定“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青岛市《劳动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青劳社[2007]54号)第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网上备案。”因此,企业只有与其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报经劳动部门备案,其合理的工资薪金才能税前扣除。

青地税函[2010]2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2010-01-05 / 44

工资薪金财税法规汇编

9、问:企业扣除的工资薪金是否包括临时工工资?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据此,如企业与临时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企业支付给临时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10、税前扣除工资的职工人数应如何掌握,以何条件做为扣除工资的依据?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据此,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必要条件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受雇关系,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任职或受雇关系判定的依据是企业与其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青地税发〔2009〕5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2009-01-20

(六)问:企业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是否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

解答: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工。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包括以下情形:

1.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所有的用工单位都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领取职工薪酬;

自2007年6月1日起,我市对劳动合同管理实行网上备案制度,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应当以劳动部门网上备案系统数据为准,对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已完成网上备案的,其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2.企业返聘退休人员、退养人员应签订《劳动协议》,其支付的劳动报酬可据实税前扣除,但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

3.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4

工资薪金财税法规汇编

4.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盖企业公章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农民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其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5.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合发[2008]382号)文件第一条“经商务部批准具备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在办理劳务招收备案手续后,才能招收外派劳务人员。”的规定,鉴于国家有关规定和外派人员的特殊性,如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了招收备案手续,其外派人员的工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6.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下,以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及发票作为实际用工企业税前扣除的凭据。

7.外籍人员可以将《就业证》、《专家证》视同劳动合同。

8.由企业正式任命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而未签订的纳税人,不得变相以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1-1-14

d、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

6、对企业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发放的劳动报酬,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意见: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这是判断企业支付的劳动报酬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主要依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

2010-1-15

⑶工资薪金的范围确定问题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员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08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09-03-23

1、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请问如何理解?企业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44

工资薪金财税法规汇编

据了解,我省目前存在固定工、临时工、退休返聘人员、内退人员、劳务用工等多种劳动用工形式。《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所有的用工单位都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领取职工薪酬。根据劳动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征管,特明确如下:

一、合同工(包括临时工、季节工),与企业签定长期或短期劳动合同或协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其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工资明细清单、劳动合同(协议)文本、个人所得全员全额申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股份制公司应提供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国有企业应提供国资委核定的工资薪酬文件。

企业支付给无底薪职工的劳务报酬,如能提供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或申报的证明,允许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二、退休返聘人员,如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允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如未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劳务费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相关劳动合同或协议,以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或申报证明等资料。

三、内退人员,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取消劳动合同,企业已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生活补贴的内部退养职工。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的生活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内退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协议、内退协议、生活补贴清单等资料。生活补贴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作为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三项费用的基数。

四、劳务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用工企业对劳务用工的支出作为劳务费在税前扣除,用工企业应提供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或协议、劳务费发票等资料。劳务费不得作为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三项费用的基数。

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e、辽宁的规定(辽地税函〔2009〕27号)

(一)关于“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界定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或基本养老保险缴单是证明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的凭据,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报酬只有在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否则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凭劳务费发票税前扣除。

辽地税函〔2009〕27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2009-02-25

f、天津的规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一、工资薪金支出/ 44

工资薪金财税法规汇编

(一)纳税人支付给与本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09-3-1

g、上海的规定(上海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5)工资薪金人数的确定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②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经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③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所谓的任职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者雇员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

形成雇佣关系的员工,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6个月及其以上的劳动合同,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保障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2011-04

2、发给科研人员奖金是否计入工资总额(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二)问:按照政策规定企业在科委登记的合同,可以按比例提取技术交易奖酬金下发给科研人员,企业发放给科研人员的奖酬金是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答: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向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实际发放的技术交易奖酬金,在会计核算中如未通过企业的留存收益进行核算,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作为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奖金计入工资薪金支出按有关规定从税前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发文日期:2011年1月

3、股东的工资和社保(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七、关于企业股东工资和社会保险扣除问题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企业与股东之间签订了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股东属于在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企业向其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以及符合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包括补充医疗保险)等,准予扣除。企业与股东之间没有签订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则不允许扣除。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4、退休人员工资薪金的规定(法释[2010]12号)(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合同法)(桂地税发(2010)19号)(青地税函[2010]2号)(大地税函〔2009〕91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 44

工资薪金财税法规汇编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法释[2010]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2010.09.13

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7.09.15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

(十)关于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支付的工资薪金和住房公积金所得税处理问题

1.企业按照工资薪金标准支付聘用退休人员工资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为聘用退休人员支付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员工退休后,其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担,退休员工享受的退休金和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聘用取得的收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聘用方应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桂地税发(2010)19号: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

2010-2-23

19、企业给返聘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是否允许税前扣除?若允许扣除,是否作为计提“三费”的依据?/ 44

工资薪金财税法规汇编

答:企业返聘退休人员、退养人员应签订《劳动协议》,其支付的合理的劳动报酬可据实税前扣除。但企业支付给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不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基础。

青地税函[2010]2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2010-01-05

纳税人为离退休人员发放(报销)的取暖补贴(取暖费)、医疗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等相关费用,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大地税函〔2009〕91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2009-06-04

十一、企业返聘离退休人员支付的报酬如何扣除

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劳动部门备案,可以按照工资性质在税前扣除,否则应作为劳务费在税前扣除。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的函

2010-12-31

十二、企业为离退休人员发生的支出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为离退休人员发生的支出,如发放的报刊费以及报销的医疗费等,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的函

2010-12-31

2.企业反聘退休人员、退养人员应签订《劳动协议》,其支付的劳动报酬可据实税前扣除,但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09-03-23

2、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能不能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支? 问: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能不能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的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而应作为劳务报酬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才能在税前列支。

甬地税一函[2010]20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

2011-1-5

二、退休返聘人员,如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个人取得的收入按/ 44

工资薪金财税法规汇编

“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允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如未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劳务费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相关劳动合同或协议,以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或申报证明等资料。

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5、实习生报酬的税前扣除(青地税函[2010]2号)(大地税函〔2010〕39号)(财税[2006]107号)(国税发[2007]42号)

18、企业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企业为实习学生支付报酬是否允许税前扣除?若允许扣除,是否作为计算“三费”的基础?

答: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税前扣除问题,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可暂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7〕4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但实习报酬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基础。

青地税函[2010]2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2010-01-05

一、关于实习生报酬的税前扣除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在合理的范围内准予税前扣除,税前扣除的条件及具体管理办法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规定。

大地税函〔2010〕39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

2010-03-05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6〕35号)有关要求,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现对企业支付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征管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二、本通知所称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财税[2006]107号: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6-11-01

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税前扣除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44

工资薪金财税法规汇编

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包括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第四条

企业按照财税〔2006〕107号文件规定支付给在本企业实习学生的报酬,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扣除。

第五条

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对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第七条

企业虽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如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税收政策的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因企业主体消亡或学校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第八条

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给实习生支付的报酬,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九条

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条

企业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依照税收规定的工资税前扣除办法进行管理。实际支付的实习生报酬高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按照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扣除;实际支付的实习生报酬低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报酬税前扣除。

第十一条

企业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实行备查制,即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但企业日常管理中必须备齐以下资料供税务机关检查核实:

(一)企业与学校签订的实习合作协议书;

(二)实习生名册(必须注明实习生身份证号、学生证号及实习合同号);

(三)实习生报酬银行转账凭证;

(四)为实习生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付凭证。/ 44

工资薪金财税法规汇编

第十二条

企业因接受学生实习而从国家或学校取得的补贴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的监督管理,对企业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国税发[2007]42号: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04-10

3.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09-03-23

6、实行销售费用包干办法的扣除规定(桂地税发(2010)19号)纳税人实行销售费用包干办法的应按以下原则处理:发生的销售费用必须取得合法票据,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必须与所销售的产品直接相关。对销售费用结余归销售人员的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桂地税发(2010)19号: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

2010-2-23

7、劳务派遣(津国税函[2010]15号)(青地税函[2011]4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沈阳地方税务局2010年税政疑难问题答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苏州地税规[2010]5号)(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沪税所便(2011)16号)(津地税企所[2010]6号)(四)劳务派遣费

企业因经营活动的需要,从劳务派遣公司聘用的人员,其相关费用和工资等,凭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相关凭证可税前扣除。

津国税函[2010]15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2010-3-1

3.问: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接受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负担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薪金支出,可否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44

工资薪金财税法规汇编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履行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等义务。为便于征管,杜塞征管漏洞,凡是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明确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培训教育由用工单位承担,且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参加工会组织的,用工单位可依据用人单位开具的发票载明的被派遣劳动者工资项目金额,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所有工资薪金等劳动报酬应全部在用人单位开具的发票上单独填列。用工单位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薪金为基数计算出的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被派遣劳动者的福利、职业教育培训等项目支出。改变依照上述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用途的,用工单位不得税前扣除。用工单位按照上述方法计算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税前扣除额后,用人单位不得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薪金为基数重复计算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税前扣除限额。

苏州地税规[2010]5号: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公告

2010-12-27

关于劳务公司为用工单位安排劳动力取得的工资是否应缴纳工会经费?

答:经商市总工会,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用工单位工会接受委托管理劳务派遣工会员的,工会经费留用部分由用工单位工会使用或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协商确定。

沈阳地方税务局2010年税政疑难问题答疑

2010-10-27

6.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下,以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及发票作为实际用工企业税前扣除的凭据。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1-1-14

十四、关于劳务工工资税前扣除的规定

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单位雇佣劳务工,应当签订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务合同,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劳务工的全部劳务费用,并凭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劳务合同和发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劳务工所发生的其他工资性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劳务工不属于与企业有任职或受雇关系的员工,劳务费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

2011-1-31

四、劳务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用工企业对劳务用工的支出作为劳务费在税前扣除,用工企业应提供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或协议、劳务费发票等资料。劳务费不得作为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三项费用的基数。/ 44

工资薪金财税法规汇编

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若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全部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提供相关的福利、教育培训等待遇,且缴纳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需凭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劳务用工费用)税前扣除,不得再重复列支相应的工资薪金等支出。劳务派遣单位按税法规定确认劳务费收入、税前扣除相关支出。若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部分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及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或仅为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用工单位支付的合理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以及税法规定比例内的相应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可税前扣除,但需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提供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复印件,以及用工单位自行支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情况说明。

上海市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上海财政网《在线访谈》栏目

上海市税务局所属干部教育中心讲师胡越川

2011年2月21日

十四、问: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支付给被派遣的劳动者加班费、绩效奖金以及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若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全部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提供相关的福利、教育培训等待遇,且缴纳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需凭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劳务用工费用)税前扣除,不得再重复列支相应的工资薪金等支出。劳务派遣单位按税法规定确认劳务费收入、税前扣除相关支出。(即劳务派遣一定要开劳务费发票,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

若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部分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及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或仅为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用工单位支付的合理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以及税法规定比例内的相应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可税前扣除,但需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提供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复印件,以及用工单位自行支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情况说明。

沪税所便(2011)16号: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解答

一、劳务派遣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劳务派遣企业应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二)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定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佣关系。

(三)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上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下同)和住房公积金。

二、收入的确认/ 44

工资薪金财税法规汇编

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下同)确认收入。

三、关于营业税的扣除范围和扣除凭证

劳务派遣企业在计算营业税时允许扣除的范围包括: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为被派遣劳动者上交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劳务派遣企业应以为被派遣劳动者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扣除凭证。

四、工资、保险和三项经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一)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合理的工资和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可以税前扣除。用工单位不得税前扣除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各项费用。

(二)劳务派遣企业应为每个被派遣劳动者独立开设银行帐户,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货币形式的报酬,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转帐方式支付的方可税前扣除。

(三)劳务派遣企业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据实列支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可以税前扣除。

五、发票开具问题

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应全额开具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

六、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津地税企所[2010]6号:天津地税国税关于劳务派遣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010-7-28

第十九条

企业发生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时,应以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用工合同以及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苏地税规[2011]13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1年12月21日

8、留存收益列支的工资薪金是否税前扣除(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三)问:2009年内退人员的一次性补偿款是否可以从税前扣除?集团要求内退人员的补偿款从企业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并用于以后年度的列支,在纳税时是否可以做纳税调减? 答: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合理的补偿款,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必要而合理的支出,允许据实扣除。本期提而未付的金额,不得在本期扣除,实际支付时,作纳税调减处理。

内退人员的补偿款从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并用于以后年度的列支,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做进一步/ 44

工资薪金财税法规汇编

明确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从税前扣除,不予做纳税调减。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2011年1月

(三)问:2009年内退人员的一次性补偿款是否可以从税前扣除?集团要求内退人员的补偿款从企业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并用于以后年度的列支,在纳税时是否可以做纳税调减? 答: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合理的补偿款,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必要而合理的支出,允许据实扣除。本期提而未付的金额,不得在本期扣除,实际支付时,作纳税调减处理。

内退人员的补偿款从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并用于以后年度的列支,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做进一步明确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从税前扣除,不予做纳税调减。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2011年1月

9、母公司派遣员工至子公司(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十五)问:母子公司框架下,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派遣员工,母子公司均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及奖金、补贴,其工资及奖金、补贴如何扣除?

解答: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1-1-14

1、问:母子公司框架下,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派遣员工,母子公司均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及奖金、补贴,其工资及奖金、补贴如何扣除?被派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答: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母子公司两个单位在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时,应分别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该员工应到为其缴纳“三费一金”的单位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青地税函[2011]4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2011-1-11

10、内退人员(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44

工资薪金财税法规汇编

三、内退人员,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取消劳动合同,企业已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生活补贴的内部退养职工。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的生活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内退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协议、内退协议、生活补贴清单等资料。生活补贴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作为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三项费用的基数。

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三)问:2009年内退人员的一次性补偿款是否可以从税前扣除?集团要求内退人员的补偿款从企业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并用于以后年度的列支,在纳税时是否可以做纳税调减? 答: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合理的补偿款,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必要而合理的支出,允许据实扣除。本期提而未付的金额,不得在本期扣除,实际支付时,作纳税调减处理。

内退人员的补偿款从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并用于以后年度的列支,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做进一步明确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从税前扣除,不予做纳税调减。

(四)工资总额和范围

1、中央的规定(国税函[2009]3号)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2009-01-04

2、工资和福利费的区分(见福利费专题)

3、2、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函[2010]2号)(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青地税发〔2009〕5号)

4、《青岛市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青国资委[2009]60号)第二十条规定:“审核备案意见应视为合理工资支出,税务部门依据税法规定可予以税前扣除。”该条规定是否意味着对于超过备案总额的工资支出(适用于国资委监管企业),不得在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对于市国资委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超过市国资委审核备案总额的工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青地税函[2010]2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2010-01-05/ 44

工资薪金财税法规汇编

3、湖南的规定(湘国税函[2009]488号)(湘地税发[2009]18号)2.如何确定合理的工资薪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合理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各地在确定合理工资薪金总额时,可结合《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地税[2009]1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后的工资薪金可以认定为合理的工资薪金,凡实际工资支出没有超出协商工资薪金的,均允许税前列支。

湘国税函[2009]488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2009-12-24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工资薪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依法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员工工资薪金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税务部门确认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按实扣除。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严格依据劳动保障部门薪金限定数额列支工资支出;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对经劳动保障、企业资产管理等部门审核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可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并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各类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已实行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应将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生效的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和职工工资薪金总额实际发放情况等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

五、各级税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引导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来规范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合理有序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湘地税发[2009]18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5-14

4、苏州地税的规定(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度企/ 44

工资薪金财税法规汇编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1.问: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⑴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⑵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⑶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⑷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⑸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2009-12-28

1.问: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如何申报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包括现金支出和非现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工资薪金支出,计入工资总额按规定申报扣除。企业在申报时应注意:

一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必须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

二是允许税前扣除并不意味着当期全部直接扣除。企业应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合理分配应付职工薪酬,期间费用性质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当期直接扣除,计入在建工程、生产成本等科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在结转损益的年度税前扣除。

三是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必须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与任职或受雇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申报的工资薪金支出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的鉴定意见。

四是工资薪金支出标准应限于合理的范围和幅度。

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2009-4-27

5、宁波地税的规定(甬地税一[2010]10号)

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与基本养老保险计算基数、人员一致。

甬地税一[2010]10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0-1-18

6、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浙江省国家/ 44

工资薪金财税法规汇编

税务局所得税处2008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3)工资薪金的范围确定问题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员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门,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08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09-03-23

7、上海的规定(上海市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上海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1.问:企业2010年度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2009年度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税前扣除。企业上报汇算清缴资料时,需同时提供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

此外,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投资企业)还需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人社综发[201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国有企业应提供国资委、财政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核准的工资总额情况表,或政府部门给予中央国有企业集团的工资额度分配授权书以及集团对所属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分配情况表。

说明:(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的决定制订工资薪金制度,而且是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并提出了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的5项原则,供税务机关掌握。/ 44

工资薪金财税法规汇编

(3)“工资薪金总额”是按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应该按照社保部门下达企业名单和给予限定的数额,作为税前扣除的工资标准,超过部分,应调整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5)工资薪金人数的确定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②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经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③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所谓的任职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者雇员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形成雇佣关系的员工,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6个月及其以上的劳动合同,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保障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2011-048、吉林国税的规定(吉国税发〔2009〕65号)

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只要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合法用工手续,即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吉国税发〔2009〕65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2009-04-08

2、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甬地税一[2010]10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0-1-18

(五)《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09-3-1 1.问:企业2010年度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2009年度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44

工资薪金财税法规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税前扣除。企业上报汇算清缴资料时,需同时提供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

此外,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投资企业)还需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人社综发[201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国有企业应提供国资委、财政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核准的工资总额情况表,或政府部门给予中央国有企业集团的工资额度分配授权书以及集团对所属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分配情况表。

说明:(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的决定制订工资薪金制度,而且是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并提出了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的5项原则,供税务机关掌握。

(3)“工资薪金总额”是按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应该按照社保部门下达企业名单和给予限定的数额,作为税前扣除的工资标准,超过部分,应调整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5)工资薪金人数的确定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②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经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③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所谓的任职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者雇员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

形成雇佣关系的员工,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6个月及其以上的劳动合同,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保障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2011-04

二十八、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工资薪金总额14%部分准予扣除,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包括企业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4

工资薪金财税法规汇编

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赣地税所便函[2011]3 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五)工资储备基金的新旧衔接

(国税函[2009]98号)(苏国税函〔2009〕85号)(青地税发〔2009〕5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上海市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上海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

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六条

2009-02-27

三、《通知》第六条原执行工效挂钩的企业,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的工资储备基金是指1998年至2005年期间形成的新基金结余。因动用新基金结余而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可计入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工资基数。

苏国税函〔2009〕85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9-3-27

16、老税法下纳税人按照“工效挂钩”办法尚未实际发放的工资余额如何处理?

答:老税法下执行“工效挂钩”工资扣除办法的纳税人在“两个低于”的标准内提取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余额,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做纳税调减处理。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税前扣除工资时,应先冲减以前年度尚未实际发放的工资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青地税发〔2009〕5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2009-01-20

(二)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2008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未计入当年成本费用而冲减了以前年度效益工资余额(是指以前年度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已作纳税调增的金额)的部分,允许在年终汇缴申报时作纳税调减。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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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财税法规汇编

对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已作纳税调增的历年工资储备结余,企业实际发放时,可作为纳税调减处理。但历年工资储备结余应在2008年至2010年三年内处理完毕。

若企业动用97年度以前工资结余或以前年度工资超标准列支的结余,不得作为纳税调减。

上海市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

3.问: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已作纳税调增的历年工资储备结余,实际发放时是否可作纳税调减处理?

答:对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已作纳税调增的历年工资储备结余,企业实际发放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但历年工资储备结余应在2008年至2010年三年内处理完毕。

上海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2011-04

(六)跨年度发放工资的扣除规定

1、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函[2010]2号)(青国税发[2010]9号)

24、企业在2009年发放2008年欠发的10-12月份工资,应如何处理,具体在哪一年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因此,企业只能在实际发放的年度扣除工资薪金。但企业如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发放已计提汇缴年度的工资,则可在汇缴年度扣除。

青地税函[2010]2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2010-01-05

(九)企业计提了职工工资,但是没有发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企业工资、薪金的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因此,如果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当年没有实际发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实际发放年度申报扣除。如果企业当年计提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即次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计提当年计算扣除。

青国税发[2010]9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2010-05-05

2、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一函[2010]20号)

1、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应在哪个期间扣除? 问:企业2010年底前已计提未发放的职工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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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财税法规汇编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在2010年底前已计提且明确到个人的工资费用、已经代扣了个人所得税,符合上述5个原则,而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完成发放,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上述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

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甬地税一函[2010]20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

2011-1-5

3、辽宁的规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七)上一年度已经计提但未支付的工资、“五险一金”及类似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如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支付的,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在实际支付年度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2011-3-3

(二)工资薪金扣除时间问题

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

辽地税函〔2009〕27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2009-02-25

4、天津的规定(津地税企所[2009]15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五、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凡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协议的,其支付给 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提取而未实际支付的,在当年纳税年度不得税前扣除。实行下发薪的企业提取的工资可保留一个月。

津地税企所[2009]15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9-09-24

(三)纳税人当年应发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对实行“后发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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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财税法规汇编的纳税人,提取但未发放的12月份工资,允许12月末工资余额保留一个月(下年度1月份)。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09-3-1

5、苏州的规定(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

2.问:企业2010年1月发放2009年12月计提的职工工资以及年终奖,这部分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且属于汇算清缴年度应负担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2009-12-28

6、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浙江省国税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08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规定未明确税前扣除时间,也未明确必须实际发放。请省局予以明确。意见: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

2010-1-15

八、年末已计提但未实际发放或已支付但未取得相关凭证的问题 企业年末已计提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暂估入账的材料成本及相关费用,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发放或取得发票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浙江省国税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10-3-17(1)企业在12月31日前计提的工资,在汇缴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08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09-03-23

33、问:汇算清缴终了后补发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材料成本未取得发票暂估入账,在汇算清缴期间或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发票,在税前扣除上有何不同?

答:企业年末已计提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暂估入账的材料成本及相关费用,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发放或取得发票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暂估材料成本、工资薪金在年末入账,次年汇算清缴前未能取得发票或发放的,如企业当年已做纳税调整,以后年度取得发票或实际发放可以进行纳税调减。

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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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财税法规汇编

7、河北地税的规定(冀地税函〔2009〕9号)

五、关于企业欠发工资的扣除问题

企业因故形成的欠发工资,按下列规定执行:即企业当年计提工资计入“应付工资”科目,实际发放工资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形成欠发工资。这部分欠发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的,准予做为当年工资进行扣除。超过汇算清缴期限的,按下年实发工资进行税务处理。

冀地税函〔2009〕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2009-1-21

8、吉林的规定(吉地税发[2009]51号)(吉国税发〔2009〕65号)

1、关于跨年支付、缴纳的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由于资金困难等原因年内预提未支付,在汇算清缴期内(次年5月底前)实际支付的工资(包括年终绩效考核奖金)、上缴的工会经费和“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吉地税发[2009]51号: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2009-3-17

企业本年度已计提由于种种原因当年未发放给员工,但在汇算清缴期内(次年5月末前)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与工资相关的其他税前扣除项目,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吉国税发〔2009〕65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9-04-08

9、大连的规定(大地税函[2009]18号)

十七、关于企业跨年度补发工资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执行。对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支付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按实际发放数在所属年度据实扣除。对企业按其规范的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确属应计入并已计入到当期成本费用的与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等相关联的工资薪金,在汇算清缴期内发放的,可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工资薪金的提取,以减少或逃避当期税款为目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允许在提取年度税前扣除。

大地税函[2009]18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09-2-1

10、上海的规定(上海市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上海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企业当年度提取的工资薪金未支付的,具体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国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核定的工资薪金限额内,其成本列支数超过实际发放额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为纳税调减处理。

2、其他企业当年在成本列支数超过实际发放额(合理的工资支出范围内的)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生时,可作为纳税调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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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财税法规汇编

上海市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

2、问:企业当年提取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额的差额,次年实际发放时是否可作纳税调减?

答: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国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定的工资薪金限额内,其成本列支数与实际发放数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为纳税调减处理。

其他企业当年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额(合理的工资支出范围内的)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

上海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发文日期:2011-04

11、北京的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问:某企业2009年发放给管理人员的工资通过“借:管理费用;贷:应付工资”进行核算,对于该企业2009年已计入“应付工资”科目但尚未发放的工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不得从2009年度税前扣除,当年该企业进行了纳税调增。2010年2月,该企业向员工发放了这部分已于2009年做纳税调增的工资,其在2010年度纳税申报时能否进行纳税调减?

答:按照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该企业2009年已计入“应付工资”科目但未发放,并已做纳税调增的工资,在2010年2月向本企业任职的员工发放时允许从税前扣除。因2010年会计核算中不再列支此部分工资,2010年纳税申报时可以通过纳税调减的方式将此部分工资从税前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发文日期:2011年1月

12、河南的规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十二、关于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及奖金税前扣除的问题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工资薪金,因此,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及奖金应该在支付年度税前扣除。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13、福州的规定(福州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3、问:企业在2008年发放的属于以前年度的工资薪金,或在2009年发放的属于2008年度的工资薪金能否在2008年度税前扣除

答: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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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财税法规汇编

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在纳税年度内支付是指在当年实际发放并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即工资薪金支出在2008年以后根据新税法《实施条例》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计算扣除,而在2008年度以前根据原企业所得税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原税法”),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扣除。因此在2008年度发放但属于以前年度的工资薪金,在计算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税前扣除(按税收规定可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企业2006年以前年度形成的工资储备基金在2008年度发放的除外)。属于2008年度,但是在2009年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在计算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得税前扣除。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发文时间: 2009-3-13

14、四川的规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五、关于企业在年末(12月31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发放的工资是否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企业在年末(12月31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发放的工资,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次年5月31日)前已经支付的,允许在计提年度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后仍未支付的,不允许在计提年度作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在支付年度扣除。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发文日期:2011-7-19

(七)企业为员工负担的个税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8号)(国税函[2005]第715号)

四、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8号: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 2011-04-28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5]第715号: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07-07

(八)工资薪金扣除凭证(苏地税规[2011]13号)

第十八条

企业支付给本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以工资表和相应的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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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企业应按规定保管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作为备查资料。

苏地税规[2011]13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日期:2011年12月21日

二、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 号——企业年金基金》。

(二)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

(一)和

(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本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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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第三章 披露

第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二)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三)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四)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五)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六)其他职工薪酬。

第八条 因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补偿标准等不确定而产生的或有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

一、职工薪酬的范围

本准则将企业因获得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对价,全部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规范的对职工的股份支付,也属于职工薪酬。

(一)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二)职工薪酬,包括企业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也属于职工薪酬。

(三)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

(四)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二、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企业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包括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但解除劳动关系补偿(下称“辞退福利”)除外。

(一)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比如,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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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对于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末以后一年以上到期的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应付职工薪酬折现后的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应付职工薪酬金额与其折现后金额相差不大的,也可按照未折现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二)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将企业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性福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和应付职工薪酬。

三、辞退福利

(一)辞退福利包括:

(1)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

(2)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辞退福利通常采取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离职后福利的标准,或者将职工工资支付至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的方式。

(二)满足本准则第六条确认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的辞退福利应当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正式的辞退计划或建议应当经过批准。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款项推迟至一年后支付的,视为符合应付职工薪酬的确认条件。

(三)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严格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辞退计划条款规定的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对于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应当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规定,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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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准则规定的应付职工薪酬确认条件、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完成、但付款时间超过一年的辞退福利,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企业(外商)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管理部门人员、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职工薪酬的,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无偿向职工提供住房等固定资产使用的,按应计提的折旧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按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以现金与职工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当期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可行权日之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当期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企业(外商)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发放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等,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二)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活动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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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支付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所发生的租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企业以现金与职工结算的股份支付,在行权日,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六)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

2009-11-12

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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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三、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

四、企业应当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同时,结合企业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五、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六、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制度健全。企业应当依法制订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并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明确职工福利费开支的项目、标准、审批程序、审计监督。

(二)标准合理。国家对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参照当地物价水平、职工收入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要求,按照职工福利项目制订合理标准。

(三)管理科学。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职工福利费开支,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职工福利费预算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按规定批准执行,并在企业内部向职工公开相关信息。

(四)核算规范。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

七、企业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并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予以披露。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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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财税法规汇编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金融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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