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_旅游景区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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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2年,国家旅游局即下发通知称,为进一步规范A级旅游景区评定程序,严格A级旅游景区质量要求,建立和完善A级景区退出机制和社会监督体系,切实提高旅游景区管理、经营与服务水平,按照科学、合理、规范的原则,我局将2005年颁布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修订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与2005年颁布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一样,2012年颁布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亦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5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1A、2A、3A、4A、5A。
两者主要区别在于申请评定方面:2012年版本将2005年版本中的“被公告为4A级旅游景区一年以上的方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修订为“被公告为4A级三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
此外,在旅游景区的管理与监督方面,2005年版本第十九条称,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核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
而在2012年版本中,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称,4A级及以下等级景区复核工作主要由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复核分为年度复核与五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年度复核采取抽查的方式,复核比例不低于10%。5A级旅游景区复核工作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每年复核比例不低于10%。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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