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件 国质检动函〔〕22号_国质检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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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件国质检动函〔2008〕22号
关于做好输往欧盟盆栽植物检疫及
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期,我国输往欧盟国家盆栽植物(含裸根植物)因不符合欧盟法规要求,有的属欧盟禁止入境的植物,有的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还有一部分是植物检疫证书填写不规范或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多次遭退货、销毁或长时间扣留。为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确保出口贸易顺利进行,现就做好输往欧盟盆栽植物检验检疫及监管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按照总局《关于加强进出境种苗花卉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7〕831号)的要求,对盆栽植物种植基地和出口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建立全过程溯源管理体系。溯源信息应在出口植物包装上明确标识,并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中注明。
二、各局要严格按照欧盟进口盆栽植物检疫及监管要求(可在总局网站上查询),做好盆栽植物出口检疫及监管工作,不得将欧盟禁止进境的19类植物及产品输往欧盟,如
属于欧盟允许输入但有特殊规定的86类植物及产品,应符合相应规定。
三、输往欧盟的盆栽植物,发运前应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苗圃中用花盆整枝栽培至少6个月,花盆应置于离地50厘米以上的台架上。每年要进行至少6次的常规检查,单批不超过3000株的,至少抽查300株,超过3000株的,至少抽查10%。
四、发运前2周,应对盆栽植物进行集中整理,剔除病株或烂枝、烂根、病叶,清除根部生长介质,并实施药剂处理。带介质出口的,应重新种植于没有任何有害生物感染的生长介质中。处理好的植物,应在隔离设施内隔离种植2周。
五、针对锈病(非欧洲种)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在植物检疫证书处理栏内注明使用化学物质的活性成分、浓度及使用日期。
各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组织深入研究欧盟检验检疫技术法规,针对欧盟反馈我出口盆栽植物违规案例认真查找原因,采取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要及时将欧盟技术法规告知出口企业,全面建立与加强输往欧盟盆栽植物种植、整形加工全过程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盆栽植物输往欧盟贸易健康、顺利进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总局动植司联系。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检验检疫通知
抄送:办公厅,检科院、标法中心,存档(2)。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2008年1月22日印发
录入:王晓川校对:黄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