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试题_经济法考试试题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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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有:(1)合作企业的主体包括外方合作者和中方合作者。外方合作者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作者是指我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我国的企业包括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各种经济联合体。(2)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的合营企业。在国际上,利用外资举办的合营企业可分为股权式合营企业和契约式合营企业两大类。契约式合营企业不以股份比例来分享利润和承担责任,合作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是由他们在乎等互利的原则下,通过协商,用书面合同规定的,双方根据合同所订立的比例,分享利润或产品,分担债务和责任。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还要约定投资或者合作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的财产归属等事项。(3)合作企业设在中国境内。中外合作企业是依照《合作企业法》和我国其他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企业,因此它的国籍是中国,属于中国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法律,适用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社会的公共利益。合作企业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合作企业实行监督。

2.试从合营方式、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出资方式、投资收回方式、利润分配方面分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

答:(1)合营方式:前者为股权式合营;后者为契约式合营。(2)组织形式:前者是有限责任公司;后者,可以是其他组织形式。(3)组织机构:前者是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后者在有董事会这种模式,也有联合管理委员会模式,还有委托管理制。4)出资方式:前者,双方都是出资;后者,一般由我方提供场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和厂房设施等作为投资,外方合作者提供先进技术、资金和设备作为投资。双方合作期满,按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都归我方所有。5)投资收回方式:前者,不可提前收回;后者可以。5)利润分配:前者是按股分红。后者则是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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