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欠薪·讨薪问题_农民工欠薪的处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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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农民工欠薪·讨薪问题的社会学研究纲要

一、导论

(一)农民工的概念及建筑业农民工的特征

农民工概念最早提出于1983年,由社会学家张雨林教授提出,指乡镇企业或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农民工指的是进入城市从事二、三产业离土离乡的农村劳动力,广义农民工指的是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拥有农业户口的劳动力。根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结果,2015年农民工总量为27747万人,比上年增加352万人,增长1.3%。

目前农民工主要从事的行业有:建筑施工业、电子电器业、商务服务业、住宿餐饮业、制造业及其他行业。其中建筑施行业最多达到百分之十七,其次是制造业达到了百分之十七,再次是电子电器业达到了百分之十五。

在农民工所从事各个行业中,建筑业是欠薪·讨薪问题的“重灾区”,其问题发生的频率和拖欠金额远远超过其他行业,建筑业在总的农民工欠薪·讨薪问题所占比重最大,达到了百分之六十三,而且建筑业农民工群体主要为男性,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和经济支柱,其工资水平也是最高,人均月收入三千元左右。综合以上特征可以看出,研究建筑业农民工欠薪·讨薪问题,探究其问题的原因并尝试性地提出解决措施对于整个农民工群体欠薪·讨薪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作用。

(二)建筑业农民工欠薪·讨薪问题的历史和现状

1、建筑业农民工欠薪·讨薪问题的历史演进

自2000年开始,农民工欠薪·讨薪所引发的各种冲突开始进入公众视野,于此相关的研究也同时起步,2003年10月27日,重庆市云阳县人和镇农妇熊德明向时任国务总理的温家宝说了“实话”——反映了自己丈夫被拖欠2300元工资的问题。农民工欠薪·讨薪问题正式揭开那层面纱,成为社会直视和关注的重点问题,社会各界对农民工欠薪·讨薪问题进行了广泛探讨和研究。

2004年,《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颁布施行,农民工维权开始有了法律依据和制度化途径。此后,相关法律制度不断完善。

2006年,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较低和拖延问题”被列为做好农民工7项工作之首。

2007年,全国总工会推进十项维权机制建设,共清理补发农民工工资430多亿元。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劳动合同法》

2011年,《刑法修正案

(八)》明确恶意欠薪入刑,最高将处七年有期徒刑。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形标准。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要求到2020年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其中重点指出建筑行业用工问题。

2、.建筑业农民工欠薪的独特性

(1)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从工作内容看,建筑业农民工主要分为瓦工、钢筋工、木工、模板工、架子工等十几个工种。其中,从事瓦工工种的农民工人数最多,其次是钢筋工、混凝土工、模板工等。因工作体量大、作业周期长、务工人数多、工资体量大,钢筋、模板、混凝土工的工资最容易出现拖欠和产生纠纷。

(2)工资支付的特殊性。建筑业工资支付方式主要分为年清、月结、进度支付三种方式。年度支付平时只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用,剩余工资在年底结清,为主要结算方式;月结即每月结算一次丁资,多用于技术工人和专业队伍;进度支付方式多见于钢筋、瓦工工种,主体结构每完成一层,结算一次工资。从来源上看,资金源头是由建设单位(即项目业主)支付。从给付上看,工资需经过建设单位、施工、分包、包工头等层层环节到达农民工手中,链条较长。

(3)劳动个体的特殊性。虽然建筑业有明文法定的准入门槛,但是实际上工人进人该行业基本无门槛,只要具备基本技能和出卖劳动力即可“打工”,依靠体力劳动取酬是建筑业的显著特征。这也间接导致建筑业农民工的平均文化水平低于其他行业,这些农民工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更低,素质参差不齐。

(4)劳动报酬的特殊性。农民工的日工资在100至300元之间。不同工种工资存在差异,因钢筋工、模板工技术含量相对较高,工资较高。劳动技能熟练程度对工资也有较大影响,例如瓦工有师傅和小工之分,工资也有百元差距,这种工资分化的现象在农民工群体中较为普遍。

3、建筑业农民工欠薪的类型

(1)无力支付型:主要为建设单位工程资金落实不到位,工程款拨付不到位。主要表现在,有的建设单位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不足,造成建设工程资金短缺;还有的建设单位虽然建设资金具备开工条件,但在施工期问,工程专项资金挪作他用,不能及时拨付工程款;

(2)恶意拖欠型:包括建设工程出现层层转包现象,建设单位工程款虽然到位,但经过中间转包单位的层层提留、克扣、挪用,以致到最底层民工无法拿到全额工资;工程发包方以种种借口故意拖延下拨资金以及低层包工头借口种种原因不发工资或将资金私吞逃匿等三种情况。

二、问题的影响

1、家庭经济面临“歉收”,老人养老,孩子教育,医疗保障缺乏资金

建筑施工业是一个需要从业者很强体力和胆量的勇气的行业,许多农民工反映他们是在“刀尖上舔血,铁线上跳舞”,这种极其危险的行业特征,使得其从业者以青壮年的男性劳动力,而这些人也正是农民家庭的经济支柱,他们上有老,下有小,支撑着家庭的所有开支,为了能够离家务工,许多农民工家中农田撂荒或转租他人,务工收入成为家中的唯一收入,2、讨薪方式不当,受害者反成“违法者”,破坏社会秩序

农民工由于知识的匮乏的社会关系的局限,在薪资问题的情况下往往采取比较极端甚至是暴力非法的方式:①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采取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等方式造成严重影响的②采取爬楼,爬吊塔,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妨碍正常施工现场管理,办公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③敲诈勒索,威胁索取建筑领域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或农民工工资等方式,涉嫌欺诈或以合同纠纷蓄意闹事的④组织农民工或非施工现场人员参与聚集或闹事的,如围堵国家机关,冲击办公领域等⑤不服从政府部门管理,威胁相关政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等严重影响政府有关部门调出的。

3、包工头背负巨大压力,其本人和家庭生活一落千丈

包工头是农民工中的一员,也是农民工讨薪的第一对象,他将大家组织起来,是整个劳动过的亲历者、见证者、监督者,也是底层和上层的联系人,上层和下层的压力往往使包工头里外不是人,甚至遭受经济损失。公司往往押留一部分工资,或者因工程质量等原因扣除一部分资金;但是农民工却要求包工头按时按量地发放工资,包工头出于避免道德指责和之后招工需要的目的,往往自己垫付工资。一旦公司拖欠时间过长或数额较大,包工头就存在破产危险,在实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许多包工头选择跑路甚至自杀。

4、恶化劳资关系影响行业发展,破坏行业风气

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带来的显著影响是劳资关系急剧恶化,建筑企业的良性发展受到极大制约。一方面,建筑业劳资关系在不规范中无序对抗,另一方面,建筑业劳动力供给出现非经济性障碍。特别是围绕大型建筑企业的欠薪调查,社会各界包括学术界对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感性认知愈加深刻,不仅看到欠薪恶化劳资关系之事实,而且将欠薪与建筑业的民工荒进一步联系在一起。应当说,欠薪会影响企业用工声誉,在民工荒背景下,这些企业首当其冲。

曾有学者对长沙市建筑行业农民工进行调查,发现38.75%的农民工在一个工地待的时间不到3个月,46.25%的也只在一个工地待3—7个月,待8—12个月的只有10%,而一年以上只有5%。频繁流动的农民工背后是没有一线工人的建筑企业,而缺乏一线工人的行业,其存在和发展令人担忧。

5、弱化农民工生存权益,阻碍城乡统筹发展

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行规惯例、隐性欠薪,客观上影响了我国城乡的统筹发展。对于大多数的农民工来说,他们是家庭的顶梁柱,拖欠其工资最终影响农村的医疗、教育等等。我国的农民工欠薪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农民工问题,工资拖欠是农民工问题中最表象的问题,其连带性的影响非本文所能彰显,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义认知: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维护农民工权益是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然而,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存在只能说明农民工生存权益被严重弱化,经济和社会发展仍然存有巨大障碍。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宏观层面

1、城乡二元体制,使得农民工天然处于弱势地位

庞大的农民工群体是中国社会中一个弱势群体。他们在城镇中就业,但与城镇正式工人“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他们的正当权益时常受到损害,他们维护权益的渠道和手段都很少。农民工群体的弱势,使他们的利益诉求具有最基本的争取经济利益的色彩,利益诉求和合法权益的保障具有一致性,是一个问题的两面。可以说,他们的主要利益诉求目标就是使其合理的基本的权益得到保障,享受一种与城镇正式工人相同的无歧视的待遇。

2、经济发展的颓势,上层将危机转嫁给底层农民工

农民工的的薪资问题向来是与经济发展势态以及行业的发展状况紧密相关的,当经济发展势态良好,行业繁荣的情况下,该行业需大量用工,工人的薪资也会得以提升,欠薪问题也会有所降低;但当经济发生衰退时,上层盈利下降,会设法降低用工成本,欠薪问题多有发生。尤其是在建筑行业,2008年至2013年,房地产的喷井式发展使得建筑商这一群体赚的“锅满盆满”,很少拖欠底层农民工工资;但2013年之后,房地产行业一破三折,许多开发商资金无法回笼,无法结算或无法结清建筑金,建筑商将这种问题转嫁给农民工,导致欠薪问题频发。

3、现有的农民工劳务市场不透明、不公平,甚至不合法

现在情况下,缺乏公平公开的农民工用工市场,农民工务工多通过两种方式获得工作机会,一种是通过熟人介绍包工头取得联系,由此获得跟随包工头所带领的施工队一起务工的机会;另一种是到城市的农民工劳务聚集地(它并不完全具有劳务市场的特点和作用)等待用工人员的挑选。建筑业中以第一种方式为主,且工作时间较长,工作薪资总额较大,第二种为一部分散工,所占比例较少。无论是那种方式,农民工都处于一种弱势地位,而且在这一过程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农民工对用人单位和建设工程的情况知之甚少,甚至一些用人单位是违法经营,一些建筑是违法建筑。

(二)中观层面

1、建筑行业内部的结薪机制

(1)上层的“竣工结算”机制

施工合同一般约定,进度款按月或形象进度的60-80%支付。由于竣工决算不能及时形成,交工后占压款就会达到决算的20-30%,甚至更多。由于施工方的利润仅为3-8%,这样,施工企业被长期拖欠、占用的款项就会达总造价的20%左右。试想,一个中等规模的施工企业待决算项目按100亿元计,经常性被拖欠的工程款就可达20亿元之巨,远远超出施工企业的流动资金。加之,施工企业缺少抵押担保,难以取得银行贷款,就只好继续拖欠下游分包商、劳务商的工程款,形成恶性债务链,这其中就含有大量的农民工工资。

(2)底层的“年底结薪”机制

农民工每年或每半年一般会选择和本村和近村的包工头一起外出务工,由于他们之间彼此熟悉,甚至存在血缘或亲戚关系,所以他们往往选择在年底结账,即使工程没有完毕,包工头也会将年前的工资结清;即使工程完毕,包工头也会选择和农民工商量在年底结清尾款,在这期间,农民工可以支出一部分工资作为自身和家庭的消费。

2、层层转包,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混乱,易造成劳务链断缺

建筑行业多层转包,从招标商到承建公司再到施工公司再到工程队最后到农民工,最少存在四、五层用工关系,而且不止是多层直线式用工结构,而是多层多线式用工结构,在这种用工模式下,导致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混沦,薪资支付需要经过多层转发,不仅增加恶意欠薪的发生机率,而且还会导致在发生欠薪问题后,农民工不知哪一层出现了问题。

3、用人单位忽视农民工权益,恶意拖欠,或包工头“跑路”

用人单位往往把农民工权益放在最后,视为不足轻重,建筑商和中间人利欲熏心,通过修改账本或劳动记录,故意减少农民工应得工资,或者卷资逃跑,导致农民工工资链断流,农民工和上一层用人单位的权益和名誉都受到损害。

4、地方保护主义和问题发生地与影响地的“两分离”

建筑行业大多数农民工为离乡务工人员,他们的居住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分属两个不同行政单位,这就导致欠薪事件发生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和欠薪事件影响地与由于用人单位(农民工居住地)两分离,再加之用人单位即建筑商是其所在地的税收大户、经济助推器,他们和地方政府关系密切,甚至是地方政府本身,这就会导致当地政府高举地方保护大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5、案件执行难,从判定到实际支付有一些困难

在案件执行阶段,经常出现被执行人因财产情况发生变化或财产灭失,导致农民工在案件判决后仍无法拿到工资。如石景山法院负责执行的高某等十一名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执行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劳动报酬案件中,由于公司已被吊销,且查找不到任何财产,高某等人急需拿钱回老家,情绪非常激动,法院经过长时间的查找工作,才找到被执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使之得以执行。此外,一些开发商、建筑商等用工单位,常常在法院执行时隐匿或转移其财产,甚至纠集人公然阻碍、抗拒法院执行,造成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难。

(三)微观层面

1、信息闭塞、不了解合法维权渠道

在目前情况下,当农民工遭遇欠薪问题有五种合法的反映渠道:向工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向信访部门上访、向法院起诉等。但由于农民工信息渠道的闭塞、社会网络的局限和其它原因,导致农民工没有或者无法通过这些渠道解决问题。

2、成文契约意识缺乏,致使农民工举证困难

由于大部分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造成权利义务没有书面证据予以确认。在发生纠纷后,农民工却认为只要去政府、去法院“讨薪”,政府和法院就一定能把工钱要回来。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遇到,许多农民工在立案或开庭时拿不出有力证据,有的人甚至连一张简单的工资条都没有,只记得自己做到多少个工,总共有多少钱没有领取。这使得使法院对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农民工工资数额及加班加点工资数额等难以确认。

3、讨薪维权成本过高,农工无法承担

据《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的调查分析,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资,完成从劳动监察到劳动仲裁到诉讼等所有程序,农民工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的各种费用,花费时间至少是11-21天。在较大的金钱、时间、精力成本压力下,农民工讨薪之路步步为艰,许多农民工走上“流浪讨薪”或“乞讨讨薪”之路。

四、解决措施

(一)宏观层面

1、改变由城乡二元格局所带来的“人格差异”

改革现有的城乡二元对立体制,变户籍制为居民制,将农民工视为城市建设发展的一份子,而不是低端人口,对于外来务工人员与本地居民统一看待,将农民工薪资问题与其他劳资问题一样看待,将农民工问题的解决计入城市综合考核,建立外来务工人员问题统一协调解决机构,统一协调,集中处理。

2、建立健全统一、公平、合法的劳务市场(1)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劳务市场供大于求,资方市场的现状 政府管理部门应该积极引导农民工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提高专业技能,从而拓宽农民工在城市中的就业渠道,满足企业用工,也可以从第二类行业中寻找到自己的就业岗位,从根本上改善了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局面,同时,让农民工通过培训和学习,可以不断提升其在就业过程中的竞争力实力,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着力稳定和扩大建筑业农民工就业创业。建立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2)整治市场风气,要建立拖欠工资企业及个人“黑名单”制度,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将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对其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3)减少和规范劳务转包,严格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加大监察力度,督促施工单位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从立法到执行的全覆盖体系

(1)在立法方面。

现行的有些劳动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劳动法》有些内容属于原则性的规定,对一些问题的解决,或者很难具体实施和操作,力度也不足,或者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如对拖欠工资的单位只是规定“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显得苍白无力,无异于隔靴搔痒:如解决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走完程序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对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期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等,也无明确的规定,使处在弱势地位的民工很难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回公道。

(2)在司法认证方面。

由于其农民工种种特殊性的存在,依照现行司法认证程序很难对农民工的劳动关系进行认证,需采取更加灵活的认证规则:①口头劳动合同+不实否认劳动关系的双倍工资支付规则。即立法应允许建筑行业农民工和相关单位以口头形式订立劳动合同;②灵活工时制+法定、行业工资基准规则。即立法应允许建筑行业农民工实行多种灵活的工时制度,例如,惯常的按日计算出勤并结算工资的做法应得到立法认可;③劳动者自由离职+用人单位结清待遇无因解除规则。即立法要建立农民工的绝对自由离职制度,农民工可以随时无因提出离职。

(3)在执法实践方面。

充实基层一线的劳动监察执法力量,尤其是乡镇和街道的监察力量。严查民间借贷、担保公司,严查金融资金杠杆,禁止使用杠杆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构建均衡的劳资机制和稳定的金融环境,减少欠薪等群体事件发生;对于已经被法院判决且未上诉的案件,督促当事人立即执行,(二)中观层面

1、严格招标程序,避免让一些缺少经济实力的企业

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进一步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尽快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

2、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和用工模式

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变多层转包为直接承包,坚持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理清建筑业错杂多样的用工方式,明确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3、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免收法律服务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院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农民工讨薪的行为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受理范围内。农民工在讨薪的过程中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农民工可以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建立对农民工问题专业性、针对性较强的法律援助队伍,并且变被动受理为主动帮助,深入到工地、社区、农村实地调查,实时帮助,提高法律援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建立农民工实名制和个人工资账户,减少中间参与

专业承包企业要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有效管理,不得“以包代管”。专业承包企业应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月结算制度,确保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施工现场应配置专职农民工管理员。农民工管理员与施工班组每月根据农民工考勤和完成的工程量核算每名农民工工资金额,编制工资支付表,经项目部审定后,由项目经理、农民工管理员、班组负责人和农民工本人四方签字确认,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项目部或班组不得截留、克扣农民工工资。直接雇用建筑业农民工的专业承包企业,应查验农民工的合法身份证明,及时与农民工签订建筑业专用劳动合同。引发农民工工资纠纷和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农民工用工管理不到位。大多数被拖欠的都属于没有劳动合同,属于私招乱雇、违法用工,一旦发生纠纷,解决起来十分困难。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只要是监管到位,可以彻底解决了工程款拨付后,包工头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损害农民工利益的现象,同时,也避免了农民工上访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等,使农民工的合法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5、改进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

要对当前的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应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降低讨薪成本,要提高效力,加强执行,增强讨薪的有效性。具体来说,行政救济虽然费用较低,但其效果在某种程度上不如司法救济,当前有关政府部门在处理农民工讨薪问题时,仍然存在相互“踢皮球”的现象,对此,应当对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进行明确划分,避免相互推诿。从而减少农民工维权的时间成本和物质成本。

6、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会组织,将农民工组织化

分散的农民工力量是薄弱的,必须将农民工组织起来,现在的工会农民工入会率极低,工会大都存在三方面的问题:其一有些企业负责人不愿建会,认为成立工会是给自己找麻烦,而且增加了企业成本;其二是有相当多的企业工会发挥维权作用不够或不敢维权。一些农民工工会干部摆脱不了被雇佣的现实,无法开展维权工作。农民工的主要利益诉求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工会不能很好地发挥维权作用,使他们加入工会的积极性受到影响;其三三是农民进城务工的方式比较复杂,增加了组建工会的难度。农民工务工的形式多种多样,所在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很多农民工工作不固定,流动性强,农民工中组建工会的工作面临十分复杂的情况。创新农民工工会组织形式,要建立以城市为依靠,全国统一,独立运行的农民工工会。农民工工会不仅可以集中表达这一群体的利益诉求,还可以作为农民工维权的法人代表,在农民工工资利益受损时,可以代表农民工与资方进行长期谈判和诉讼。不仅弥补了农民工知识的缺乏,保证其讨薪维权的合法性,还在一定程度降低农民工讨薪维权的时间和精力成本。

(三)微观层面

1、农民工群体应该提高整体法律意识

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劳动前要依法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劳动合同,为之后可能存在的劳动纠纷和工资问题留下证据;欠薪事件发生后,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讨薪活动,不能以身试法,暴力讨薪。

2、了解相关维权渠道和相关机构

我国目前对农民工讨薪问题有一些解决渠道和处理机构,在欠薪问题发生后,要第一时间寻求这些机构的支持和帮助,配合他们的相关工作,争取尽快 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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