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优秀案例申报 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_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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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

案件类型:劳动侵权纠纷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和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张化律师

案情概要:2013年6月份,农民工江世桂即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吴维斌(案件中的第一被告)聘请进入安徽慧博建设有限公司(第二被告)承建的和县乌江镇“乌江人家”项目工地工作,从事木工事务,日工资为200元。2013年12月4日,江世桂在拆除项目工地上某间房屋的室内卫生间模板时,不慎从一米高的跳台上摔下,在摔下过程中将左脚拐进了卫生间的下水道口中,造成左足第五趾骨骨折。事故一发生,当时江世桂的工友就及时上报了项目部,项目部负责人支取了3000元作为医疗费。因为江世桂早年丧偶,儿子又在外地工作,家中无人照顾,江世桂未住院治疗而只进行了膏方敷药治疗,留有很严重的后遗症。江世桂受伤在家休养期间,其家人曾多次找到项目部,商讨赔偿事宜,而项目部却以已给付3000元医疗费为由拒绝支付其他赔偿。

办案过程:因江世桂是农村人,在出了事故后,想维护自身权益却不知如何去行使,后经人告知来到了法律援助中心,在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指派给了张化律师。张化律师在接收指派后,热情接待了当事人江世桂,详细了解了情况后根据当事人所述撰写民事诉状,提交至法院,搜集相关证据。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就当事人江世桂的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向被告提出赔偿,被告方无异议,同意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最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满意。争议焦点: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以下几点:1)当事人与安徽慧博建设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应适用何种标准来进行赔偿; 涉及的相关法条有:《新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工伤保险暂行办法》《马鞍山市实施办法》《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

法理分析: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马鞍山市实施办法》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中对于工伤的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可以提交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在本案中,由于江世桂没有和安徽慧博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我们通过与江世桂的工友证言以及考勤表来证明当事人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对此被告也予以认可;

之后就是赔偿问题,由于江世桂受伤并不是很严重,无伤残情形,依照《新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安徽省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马鞍山市实施办法》规定,适用工伤赔偿标准,赔偿数额不是很多,且拖得时间会比较长,为了尽可能的最大化当事人权益,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意见后,发现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在该意见第5条:农民工对用人单位不要求工伤赔偿,仅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法院应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受理即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来计算赔偿数额,抓住这一点,我们要求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来支付赔偿数额,因为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的赔偿金额比工伤赔偿数额要多得多,最后通过调节为当事人赢得了最大化的权益。

总结以及意义:尽管该案中当事人受伤并不严重,也未在周边造成多大影响,但该案涉及农民工权益保护,在我国目前关注农民工生存状况,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口号下,也具有相当大的意义。同时,在该案中也给了我们律师办案的一个突破,在遇到“工伤”类案件时不要一味的等工伤认定书,按照工伤标准来赔偿,往往我们等来的却不是最有利于当事人的,另辟蹊径,查阅其他法律规定,比如说工伤还可以适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来赔偿,有时候会使得我们当事人的权益跟大化,法律适用不光光是法律来适用案件同样也需要我们律师来“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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