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监事会章程_村民监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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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示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立村监事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监事会是群众性民主监督组织,经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授权,对村务管理工作开展全面监督,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的决策和管理。
第三条监事会实行集体监督权,各成员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监督活动。
第四条监事会实行义务制。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监事会成员村民代表大会推选产生。村“两委”成员担任监事会成员。
第六条 监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1-2名,秘书长1名,监事会成员名。
第七条监事会成员必须年满18周岁,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关心村集体事业、责任心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议事能力。
第八条监事会任期与村委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要及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推选新一届监事会,监事会成员可以连推连任。
第三章监督规则及方式
第九条监事会开展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必须在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范围内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活动,开展监督事项必须符合集体和大多数村民的利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有利于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有利于村民委员会正确决议的实施,有利于村内的发展和稳定。
(二)审议监督议题、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行使权力。
(三)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具体事务的监督,可以酌情适时召集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
(四)每半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
(五)举行会议必须有监事会成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表决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六)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七)会议议题和表决意见要有书面记录,并经会长和与会成员签字,作为村级档案存档。
(八)按照工作职权和监督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
第十条 监事会具体监督方式:
(一)实时监督。监事会成员可采取列席相关会议、实地查看、调阅资料、个别访谈等形式,对村委会执行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作出的决议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二)质疑质询。监事会成员对可能存在的问题或疑问,有权向村委会提出质询,村委会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解释说明。
(三)定期议事。监事会会长定期召集会议,研究确定监督事项,对监督的事项进行商议并形成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村委会提出改进建议。根据工作需要监事会可随时召开会议。
(四)情况报告。村委会要认真听取并采纳监事会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若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监事会有权通过组织程序向镇党委、政府反映。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章程条款如与政府颁布的政策法规有违,应按政策规定及时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本章程需要修改时,由监事会征求村民意见,提出修改条规,并说明理由,经村民大会或户代表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