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权做市商管理办法(讨论稿)_金融期权做市业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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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权做市商管理办法
(讨论稿)(2013-06-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期货市场流动性,提高金融期货市场运行效率,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做市商业务管理,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做市商是指经交易所认定资格,为指定的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或者回应投资者询价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做市商在交易所从事做市商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分级做市商资格管理制度。符合交易所资格条件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一级做市商或者二级做市商资格。
第五条 申请交易所做市商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一级做市商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二)二级做市商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三)以自有资金参与金融期货交易;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1年无不良经营记录、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者被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处分的记录;
(五)有完备的业务实施方案、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开展做市商业务的专业人员;
(七)具备满足开展做市商业务要求的技术系统;
(八)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向交易所申请做市商资格,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做市商申请表;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负责人简历及相关业务人员配置情况;
(四)业务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
(五)开展做市商业务相关技术系统的报告;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交易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资信状况等进行做市商资格认定,通过后授予申请人做市商资格,为其开立 专门的做市商交易编码。交易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确定做市商数量,并有权视市场情况对做市商数量进行调整。
第八条 申请人获得做市商资格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与交易所签订做市商协议。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做市商协议的,视为放弃其做市商资格。
第九条 做市商终止做市业务的,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做市商依照本办法及与交易所签订的做市商协议,享有规定的权利,履行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做市商有权享有下列全部或部分权利:
(一)交易所手续费减免;
(二)适用于做市商的保证金制度安排;
(三)做市商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一级做市商应履行的义务包括:进行双边报价、回应投资者的询价、交易所规定或做市商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二级做市商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回应投资者的询价、交易所规定或做市商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做市商对每次询价的回应时间、回应报价维持时间、每次报价的报价量、报价价差等应当符合本办法及做市商协议的规定。
第十三条 市场发生大幅波动、或者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影响正常交易的,经交易所同意,做市商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可以免除。
第十四条 做市商双边报价应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市商报价参与交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原则撮合成交。
第十五条 做市商的双边报价指令内容包括合约代码、买入价和卖出价、报价量。
第十六条 做市商可以获得交易所规定的做市商持仓额度。如因业务需要增加持仓额度的,做市商可以向交易所提交申请。
第十七条 交易所有权要求做市商对指定合约进行报价。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管
第十八条 做市商提供的报价不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做市商限期做出解释或对其报价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做市商的组织结构、资金、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做市商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交易所可以对做市商的经营情况、资信情况及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做市商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交易所可以要求做市商报告做市业务情况, 检查做市商的相关交易及风控记录。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对做市商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做市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有权暂停或取消其做市商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做市商义务;
(二)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