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两个《补充_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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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8-10-22 【生效日期】1988-10-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两个《补充规定》
中有关几类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1988年10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和《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现将有关几类案件的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逃汇、套汇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两个《补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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