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读书报告_正义论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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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读书报告
关于密尔的论自由,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讲解一下:一伤害原则二 多数人暴虐三 言论自由四 个性自由是人类的福祉五 天才的首创性六 涉己的行动不需要向社会负责七 教育问题八 政府干涉的限制
我主要是从伤害原则, 多数人暴虐,言论自由来说一下。一 伤害原则
1关于伤害原则,又叫做自由原则,不干涉原则。密尔是这样定义的:人类之所以有权有理可依个别或者集体的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的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意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伤害原则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一个人的行为的任何部分一到有害地影响到他人的利益的时候, 社会对它就有了裁判权。” 二是“当一个人的行为并不影响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的利益, 或者除非他们愿意就不需要影响到他们时, 那就根本没有蕴蓄任何这类问题的余地。” 早在法国大革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中就已经初步显示了这条损害原则, 不过词句构造不如密尔的定义周密。密尔的定义之为经典,是他附加了第二条限制。将这两条综合考察, 我们发现整条原则的精华不在于规定某人自己的利益不是对他实行正当强制的理由, 而在于规定对他人的损害才是对某人实行强制的正当理由, 而且是唯一的理由。举个例子, 国家有义务制止其国民你烧我的我烧你的房子, 而允许你烧你自己的房子。损害原则并不意味着各人只顾自己, 对他人漠漠不关心, 人类彼此之间应当相互鼓励、帮助。但密尔从功利主义出发, 认为每个人对自己的关心总比别人对他的关心要直接与全面。因此别人不能将那些自己认为会对他有好处的想法强加于他。问题是个人并非隔绝于社会之外, 一个人生活中只关自己的部分和涉及他人的部分通常很难区别。密尔给出的原则是, 当一个人由于这种行为而背离了他对某人或一些他人的明确的义务时, 这种行为就不是只关自己的行为, 应当受到道德的质问。他举例说, 一个人由于挥霍而无力偿还债务, 使其债主受损, 就应受到谴责。但是谴责因为根据功利主义原则, 人们只能判断他们自己的利害, 无法判断别人的利害。这里, 我们发现了密尔的矛盾: 一方面, 他承认有一种最佳生活方式存在, 这明显体现在他另一部名著《代议制政府》中, 他宣称理想的政府形式是代议制政府;另一方面, 他又绝对维护个性的多样化和不同生活方式的共存, 并对普遍经验产生怀疑。损害原则囊括了所有可能的事例, 它将政府的一切可能行为分为两类: 一类是政府必须做的———防止任何人对他人的生命、财产等造成故意伤害;一类是政府不得做的———不得为了任何其他目的干涉自由和财产。它排除了任何模糊的中间地带, 这恰恰是密尔的定义最高明之处。但是一些人对“损害”加以重新解释, 就确立了一个不明确的中间地带, 道德警察也就合法产生了。密尔在最后一节谈到了扩大损害原则的问题。他极力反对那种假设: 由于对他人利益的伤害或者可能伤害这一点单独就能构成社会正当干涉的理由, 因此任何时候都能把这种干涉解释为正当。在社会生活中, 人对他人或对利益的损害, 其中有许多甚至大部分是由于匮乏、有限、拥挤、各自钻牛角尖而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相当无意的后果。比如说一个人在考试中取得成功, 获得了一个公开选拔的职位。他就不免从他人的损失中收获利益。这些都是生活中常见之事, 国家在损害原则上无权加以制止。
对于这些损害, 我们要么当作社会生活中非付出不可的代价而加以容忍, 要么是同行为者谈判订立免受其害的契约。无论是哪一种做法, 都没有谈论国家义务的余
地。但如果将本来由道德来谴责的损害转变为法律上规定谁应该拥有什么权利, 局面就马上改变。创造权利是国家的一项特权或是义务, 国家创造的权利越多, 就会大大扩展损害原则要求国家有所作为(而不是有所不为)的领域。因为有些日常生活中的损害,本来国家不得以强制手段压制, 但这样一来却会被重新划为国家必须禁止的侵犯权利的损害。与密尔只将个人对他人的损害作为干涉的唯一正当理由相反, 国家没有一条硬性原则来规定一个更为明确和严格的界限, 它拥有伸缩性极强的自由裁量权, 可以不断将道义权利转化为法律权利。在自由主义发展史上, 对权利越来越重视是自由主义理论的分裂现象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
2伤害原则下的权自由的范围,即自由的领域。①良心的自由: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
体现为“在不论是实践的或是思考的,科学的,道德的或神学的等等一切题目上的意见和情操的绝对自由”。“意见”是表达自己对某一特定问题的独立见解的自由,“情操”则代表着在任何问题的表态上能够保持自己的独立人格。密尔认为,意见自由是国家和社会所必须保障的自由,相反,“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是它对整个人类的掠夺,对后代和现存的一代都是一样对不同意与那个意见的人比对抱持那个意见的人更甚。”密尔认为,意见自由本身也包括出版自由,宣传自由等(发表和刊发意见的自由),因为它和思想自由本身几乎同样重要,所依据的理由又大部分相同,所以在实践上是喝思想自由分不开的。严格说来,意见自由诗内在的,而发表和刊发意见的自由是外在的。离开了后者作为表达的渠道,意见自由本身就无从实现。②追求个人志趣和趣味的自由。
具体而言,这“要求自由订立自己的生活计划以顺应自己的性格;要求有自由按照自己所喜欢的去做,当然也不规避会随之而来的后果。”由此可见,这类自由主要包括个性自由和选择自由两类。当然选择自由是依附于个性自由的。
个性自由是密尔着力弘扬的价值。个性体现为一种独特的性格。这种性格当中,甚至被人视为“非理性”的欲望和冲动也是值得珍惜的。密尔指出,“欲望和冲动确是一个完善人类的构成部分,与信赖和约束居于同等地位。所谓的列的冲动具有危险性,只在它没有得到恰当平衡的时候。就是说只在一组目的和意向已发展成为力量而另一些应当与之并列的东西却还微弱而不活跃的时候。”如果社会磨平了人的性格,那么社会也终将失去活力。
选择自由是对自己的行为有最高的决断权,相当于民法中所言的意思自治。密尔认为,“这种自由,只要我们的所作所为无害于我们的同胞,就不应遭他们的妨碍,即使他们认为我们的行为时愚蠢的,背谬或错误的。”换句话说,个人拥有安排自己的计划,进行自己的自由的绝对自由。可能我们的计划,行为有误,然而这毕竟是自己的选择;同样,如果法律社会可以代替个人作出选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人民的利益,但他的后果是使人失去了行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是自己的主人,也是自己选择的后果的直接承担着者。③个人之间相互交往和联合的自由。
“人们又自由为着任何无害于他人的目的而彼此联合,只要参加联合的人们是成年,又不是出于被迫或受骗。”个人相对于国家和社会都是弱小的,要是个人的微弱声音能够为国家和社会所重视,就必须赋予其交往和联合的权力,这也可以说是宪法中集会结社等权利的理论基础。密尔还特别指出;“当存在自由制度和对自由制度的愿望时,在任何人为的结合的人民中,政府的利害恰恰在相反的方面。这时政府的利害在于保持并恶化他们之间的交恶。”也就是说,国家害怕的正是人民的联合,因而他们总是想方设法来在人民之间制造矛盾,或者通过设定各种强制性措施,不允许人们之间有正当的交往和集合。
二 多数人暴虐
1密尔多数暴政问题提出的时代背景
近代工业大革命的发展和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 促进了民主时代的到来。面对民主政治的蓬勃发展, 密尔对此持肯定态度, 认为这是历史的必然趋势, 但他同时认为对于民主更为重要的是在理论上判明民主的特性与影响, 以及在行动上如何在民主时代保持自由。平等和自由都是民主的核心价值, 但二者之间却存在天然的张力, 即平等可能制约自由。以平等为导向的民主观的陷阱之一是它并不必然保护自由, 而且很可能为了平等而牺牲自由。自由一旦为平等所牺牲, 民主也就必然自趋灭亡。密尔对多数暴政问题的关注就是以平等和自由之间的内在冲突为逻辑出发点的。2多数人暴虐的界定.由于时代和立场的差异, 不同的思想家在论述多数暴政时, 其含义和侧重点也有所区别。麦迪逊主要关注的是不受分权限制的政府层面的多数暴政, 柏克所反对的多数暴政则主要指暴民统治, 而托克维尔所论述的多数暴政不仅是政治和政府中的多数暴政, 而且也是社会的专制,因为他发现现代社会对于自由的侵犯不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暴政,恰恰是多数人对于少数人的压制,公众对于个人自由的侵犯。同样, 密尔所阐述的多数暴政亦有独特的内涵,他界定为“在民主政治制度下出现的多数人的意志干涉个人自由和侵犯少数权利的现象。”主体是财富占有者,对象是少数派,主要是指有教养的少数人或知识精英群体。2多数人暴虐的主要表现形式
密尔认为主要表现为阶级立法和社会控制。所谓阶级立法是指议会中掌权的 多数, 不顾社会的普遍利益, 而只是按照自己阶级的利益要求去制定法律。密尔认为阶级立法是各种政府形式都存在的问题, 这是由建立在普遍经验基础上的权力的腐蚀规律决定的。无论是一个人或一个阶级总是关心自身的利益,掌握了权力的人和阶级更容易助长对私利的追求, 即使民主条件下的多数人统治亦是如此。因此,民主制和其他的政府形式一样, 最大的危险之一在于掌权者有害的利益, 这就是阶级立法的危险;就是意图实现统治阶级眼前的利益,永远损害全体的那种统治的危险。民主制度遵循多数人的意志, 实行多数统治, 多数人就可能凭借自己的优势制定出有利于自己、从而损害少数人利益的政策和法律, 侵害 少数人的正当权益。而社会专制是指多数利用社会文化特别是公共舆论的力量来侵害个人自由, 形成社会习俗的专制, 从而导致人类集体的平庸。密尔指出: 在实际上决定那些在法律惩罚或舆论支持下要大家注意遵守的行为准则的主要东西, 乃是社会的好恶或社会中一些有势力的部分的好恶。多数意志控制的社会舆论和习俗主导一切, 把主流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强加于每个社会成员, 形成对个体的强大社会压力, 把集体意志变成社会每个成员必须遵守的准则。这种社会习俗的专制深刻地渗透于生活细节中, 奴役着人类的灵魂本身, 侵害了少数人的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 扼杀了个性与首创性, 而个性和首创性正是人类发
现真理, 推动社会进步所必需的品质。如果在一个民主的时代里, 既没有了个人独立与自由, 又没有了人的首创性和特异性, 那么不仅人的发展无从谈及, 社会的进步也会停止。
3多数人暴虐的防御的措施
密尔从社会与个人的关系来探讨多数暴政, 在此基础上, 他提出了反对多数暴政的总原则, 即在个人自由与国家和社会控制之间进行合理调整, 并为个人边界与国家和社会边界划定了界限: 第一, 个人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 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第二, 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 个人应负责, 并且还应当承受社会或法律的惩罚, 如果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它们来保护的话。因此,权力能够正当地施与文明群体中任何成员的唯一目的只是要防止其对他人的伤害。在密尔所规定的这条原则即所划定的边界中, 一方面继承了自由主义传统的不干涉的消极自由观;另一方面在个人自由与个人所拥有的一切权利层面上, 社会的权力不能干涉, 否则就是非法, 就是社会的暴政。
三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公民自由中最重要的方面,即在科学,道德,政治,文化,宗教信仰等问题上,人民有形成和表达自己意见的自由。关于言论自由,更多关注是在探索真理过程中言论自由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如果我们要发现真理,就须听取可能有的所有观点;言论的自由不应受到干预,因为这种干预会妨碍人把可能有的所有观点表达出来,因而也就妨碍了对真理的讨论和发现。密尔特别指出的是,所有可能有的观点包括无法肯定是正确或错误的观点以及几乎肯定正确的观点。密尔认为即使人们不能确定一个观点是正确还是错误,也不应该它进行压制,因为任何权威对这样一个观点的压制,都表明它假设了自己的绝正确性,可是任何人或团体都可能犯错,权威也是如此,它不能用自己认为绝对正确无需挑战的观点去镇压其它的不同观点。密尔认为也不应该禁止对几乎是正确的观点的质疑和挑战。对正确观点表示异议的言论会挑战那些持有正确观点的人们,使他们不断为自己的观点辩护,这样真理的生命力才不会衰减,也才能够不断向前发展。当人们不再挑战一个观点的正确性时,该观点的生命就在减退。错误的观点是清楚理解和不断发展一个正确观点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密尔认为,如果要想探索真理,就应该赋予言论充分的自由,让所有不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观点都得到发表,这对探索真理有百益而无一害。由此可密尔言论自由思想具有正反观念相冲突的进步辩证法思想。这种真理说也成为现代新闻自由概念的哲学基础,使得言论自由也由此被界定为基本人权之一。在密尔的思想中,言论自由不仅包含一个公共的交流平台,还包括那些积极地发表意见、参与论战的人,这些人不仅是为自己而战,同时也是在为社会利益而战。密尔虽是完全的个人主义者,他却没有忽视社会的利益。密尔一再强调:“个性的自由发展乃幸福的主要因素之一;它不仅是与文明、教养、教育、文化同为幸福的因素,而且本身就是所有那些事物的必要部分与条件。” 定
(二)密尔言论自由思想的局限性
密尔的学说固然有其精彩独到之处,但并非是绝对完美的。密尔不同意给予言论自由完全的保护,并试图在保护言论自由时可能带来的利益与不保护这种自由时可能带来的利益之间做出平衡,并在这种权衡的基础上来决定是不是对某种特定的表达是不是做出限制。密尔说:“一切意见是应当允许其自由发表的,但条件
是方式上须有节制,不要超出公平讨论的界限”在密尔看来所谓无节制的讨论是指谩骂、讽刺、人身攻击以及诸如此类之事而言。如果在辩论中反对者表明强烈的情感触犯了对方,使之难以作答,那就容易被对方当作无节制的反对者。密尔强调辩论方式上的公正性,在情绪上不应带有恶意、执迷和不宽容,而应冷静诚实的看待对方意见。这一切决不意味着因为不同意对方所持的观点本身而有权压制其发表。应当加以惩罚的是发表的意见足以导致某种祸害的积极煽动。因此在密尔那里言论自由必须限制在这样一个范围之内,即不能对他人造成危害和妨碍,此原则被称之为伤害原则或密尔原则。这样矛盾就显露出来了:当我们面对任何一种表达性的意见时,我们都无法确定其结果会如何。这种结果需要时间来证明和验证,因为我们不可能在一个意见表达出来之前或者表达出来的当下就知道它必然会带来的结果。而且还会存在一种情况,即一种意见的表达在一段时间内可能会无益甚至有损于社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的认识水平的提高,这种意见的真理性才逐渐呈显出来。那么我们如何对待这样的言论和意见呢?密尔显然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密尔将行为自由分为涉己的与涉人的两部分的论点,乃是长久以来为学者们所批评或讨论的焦点。其实,就如每一个我们所做的行为一样,既可能影响我们自己也会或可能影响别人。同样,人的言论总是会影响到别人的。如果我们的思想不能够通过积极的方式让别人得知,那么我们的思想自由仅仅是头脑中的自由事实上,密尔知道,区分涉己与涉人行为是有缺点的。密尔说:“一个人所做的对于自己的祸害会通过其亲近的人们的交感作用或利害关系而严重地影响到他们,也会在较小的程度上一般地影响到社会。”他又说:“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自己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密尔折中、不连贯的态度。此外,密尔认为落后的社会不应该享有他所主张的言论自由。他说:“基于同样的理由;我们也可以不考虑那些落后的社会,因为那里的人种就可被认为没有成熟。”接着他说:“作为一个原则,自由在人类能够籍自由而平等的讨论改进自己以前,就不能适用于任何事情。”对于这些落后地方的人民,密尔认为以专制的政府统治他们最适合。由此可见,密尔的自由理论是缺乏普遍性的。既然密尔认为思想及言论的自由是一切自由的前提,并将其视为一种自然权利,那么人人都应该有言论自由。但他同时又对自由的范围做出限定,这就使这种自由成为了一些等级或阶级言论自由而剥夺另一个或另一些等级和阶级的言论自由。这种自由只不过是少数特权分子独享的利益,真正的言论自由是永远无法实现的。一个真正的言论自由的社会,应该是人人都有发言权的社会,人人享有言论自由的社会而不应该是允许某些人有绝对的发言权而迫使另外一些人保持沉默。也就是说,法律需要防止某些人的言论妨碍他人说话权利的情况发生,法律需要保证人人都享有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