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米尔顿的理性主义自由观_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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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米尔顿的理性主义自由观:出版自由作为口号第一次被提出
米尔顿是出版自由的始作俑者,主张出版自由是“一切伟大智慧的乳母”,这是对书报“审查制度”最公开、最严厉的批判。米尔顿关于出版自由的论述是以承认“人的理性高于一切”为前提的,言论和出版自由是天赋人权的首要部分;此外人们也只有通过自由才能辨别是非正误,区分善恶好坏。最后,米尔顿重视少数人的自由,认为他们应和多数人一样有表达思想、发表言论、出版书籍的自由,因为历史并没有向世人雄辩的证明过多数人的意见比少数人的意见更正确。这一点和密尔的论述有异曲同工之妙。
密尔的个性自由主义观:自由之于社会和之于个人同样的重要
密尔在其著作《论自由》英文版中开篇就写道:“The Grand,leading principle,towards which every argument unfolded in there pages directly converges,is the absolute and eential-importance of human development in its richest diversity.”(《论自由》密尔 著 译林出版社 第123页)认为个性的自主是自由的本质内容,也是人性的本质要求。关于这一点密尔也有一段看似偏颇却十分精彩的论述:“我们永远不能确信我们所竭力抑制的那个意见就是一个谬误;即使我们确信,要抑制它也仍然会是一种恶。”(同上 第19页)人们不需要社会上任何一个权威机构来为自己指定意见,人有自我表达意见的恶自由,这一点不应该怀疑。
密尔的自由观继承了米尔顿、洛克等的思想,但较之他们,密尔的自由是更广泛的,他也论述了“人的自由之恰当领域”(以下内容根据《论自由》译林出版社 第14-15页加以归纳整理):
这个领域包括,第一,意识的内在领域,要求最大限度地实现自由,包括良心自由、思想和情感的自由,言论及出版的自由不仅对于基督徒如此,对于自然神论者、不可知论者、无神论者甚至革命者都是同样的,不应该有不同的准则。
第二,趣味和志向的自由,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身的个性来规划自己的生活和行动的自由,在不损害自身同胞利益的前提做自己喜欢做的任何事,即使他们的行为被认为是愚蠢,不当或错误的,这样的自由也不应该被妨碍,这显然是不同于以个人为中心的“个人主义”思想的。
第三,密尔将每个人的自由扩大化,推导出个人间相互联合的自由,认为只要成年人在没有受到强迫和欺骗的前提下,其相互联合的自由是不可剥夺的。
最后,他总结道“人们如果容忍各自按照自己认为是的好的方式去生活,那要比强迫每个人都按照其余的人们认为是好的方式去生活,所获更大。”密尔的论述无疑大大推进了新闻思想的发展,为自由主义的新闻事业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依据。
米克尔约翰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与法律的关系
在密尔及之前思想家的努力下,出版是否需要自由已经不再成为问题,辩论的核心转移到如何捍卫这一权利,出版自由在法理上存在的依据开始被重视。米克尔约翰指出言论自由受到法律的保护,是公民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三约翰关于自由的论述存在着一脉相承的谱系关系,即 “出版自由——言论自由——法律自由——政治自由”。但他们又有着学理上和实践中的巨大差异。我们认为三约翰对新闻自由的贡献是建设性的,具有深远的影响,横扫了整个西方世界。
三、西学东渐的历史背景
在17——19世纪,欧洲大陆上的资产阶级革命风生水起,资产阶级的政权得以普遍确立。而此时的大清帝国“闭关锁国”,做着“天朝上国”的迷梦,奉行“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大国本位主义,不喜欢同外国人进行贸易,把他们看作低贱的族群,不配与我“天朝上国”平起平座,在1840年以后,天朝的皇帝和大臣普遍都是这种认识;1840年以后,西方靠船坚炮利叩开了中国的大门,这重封建的大门被敲得粉碎。伴随着暴力和血腥而来的还包括西方的近代文明,这里自然有洋人在中国所办的报刊及报刊思想。
在西学东渐的过程中,我们的先进知识分子学习西方都是在“中学为体,西方为用”的前提下进行的。我们在学习西方的时候并不完全是照搬、照抄,哪怕是后来主张“全盘西化”的新文化运动也不可能完全抛弃中国的传统。我们在此说明这一历史背景只是为了证实西方的自由主义思潮对我国的影响并不是颠覆性的,也不能完全颠覆我们的传统价值观。我们对“个人自由”并不像西方那样坚定,我们认为“个人自由”是建立在“族群自由”的基础之上的,“家族意识”、“集体主义”等观念是深入骨髓的。因此,我们必须客观对待西方自由主义新闻思想对中国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