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结算单_计划生育费用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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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结算
申报条件
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满10个月,且结算时为参保;2012年10月1日出生前仍执行连续参保6个月。
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申报材料
一、生育结算
1.《宁波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核准结算表》一式二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生育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生殖健康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住院医院的出院小结;
6.医疗费用发票;
7.用人单位收款凭证。
8.农村户籍女职工需提供农村分娩补助单据。
注:职工未就业配偶报销,只报销生育医疗费,并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当地乡镇(街道)政府部门关于职工 配偶的未就业证明。
二、计划生育手术
1.《宁波市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计划生育手术职工一寸照片一张;流产须提供B超报告单;
3.手术施行后可凭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并具有医生详细记录的上联,报销生育津贴。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假(顺产98天,破腹产113天)满后30天内,申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2.保税区社保处1号窗口受理、核准、办结。
其他说明
相关表格及样表请登录宁波市劳动保障网“表格下载“菜单进行下载。受理时间
每月1-23日受理。
《生育结算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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