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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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报告:依法治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定位是什么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九大开幕式上展示了大国领袖的风范和魅力,习近平代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了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报告。该报告理论宏大、逻辑严密、体系完整,集中阐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领导集体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报告过程中,全场一次次响起热烈的掌声。

十九大报告对于如何进行依法治国的一系列的理论问题和操作问题都有了回应,解答了过去在法学研究中间一直存在的一些疑虑和纠结的问题。

第一,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定位和功能进行新的论断。以前探讨依法治国大多数仅仅当作法学专业人士的课题,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将依法治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联系起来,作为社会主义的一个本质要求,这就是依法治国的新定位。同时依法治国的功能是重要保障,重要保障的实现在深入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就是说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革命,带来的保障是作为国家治理的一场革命性的保障,是与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挂钩,与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与革新配套,与四个全面、五位一体、四个自信高度统一,让法律工作者和研究者清晰认识到,依法治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家治理中的定位。

第二,关于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如何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结合起来?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党的领导不只是在思想上、政治上的领导,也不仅仅是在立法环节领导,还要对依法治国所有的工作环节,从立法、司法、行政到守法各环节全面贯彻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讲到,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要带头遵法、学法、守法、用法,这样才能保证党的领导贯穿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这是依法治国的落脚点。首先态度上意识到要遵法;其次才是在知识上学习法律;更重要的是在行动上守法、在执政过程中要用法。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将党内法规的建设作为法治构成部分。第三,对于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操作要点,十九大报告在如下几个节点上的论述具有巨大的创新意义。

首先,提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过去的经验已经表明,小组领导是有力量的,全面依法治国工作肯定会非常有力得到落实;其次,对于宪法的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加强宪法的地位和实施,加强合宪性审查。加合宪性审查工作,将极大提高宪法地位;再次,对于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目标明确要实现良法善治,不仅民主立法,要实现良法和善治,这是良法善治的美好愿望;第四,对于政府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法治其实就是治权,特别治政府的权利。当前司法体制还有一系列的不完善和不配套的地方,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这是综合配套的问题;第五,全面加大全面普法力度,中国要实现法治,与每个老百姓自觉遵守法律密不可分,要实现这个法治文化的普及。十九大报告55 次提及“法治”:释放依法治国最强音

走向伟大复兴的中华民族,又一次行进到关键节点。

10月18日上午九时,人民大会堂,雄壮的国歌又一次奏响。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隆重开幕。在这场全球瞩目的盛会里,在长达68页的报告中,“法治”二字重千钧。

“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深化依法治国实践”„„55次提及“法治”,奏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全面升级的嘹亮号角;55次提及“法治”,绘制亿万人民向往公平正义的幸福指南。

一个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国家

站在历史和未来的交汇处,肩负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重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着战略思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思想的光芒,在人民大会堂绽放。

“我为十八大以来法治中国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感到自豪,”十九大代表、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巷口法庭庭长黄志丽感慨地说,一项项立法成果应时而生,一个个法律空隙被及时填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形成和完善,夯实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固基石。

“与其他领域一样,在依法治国方面,这五年也是‘很不平凡的五年’,举措最为有力、成就最为丰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阶段,成果有目共睹。”谈及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辉煌成就,十九大代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蔡志萍倍感振奋。

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党的十八大以来,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

“我们要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我们的奋斗目标,将习近平总书记对基层群众的关怀嘱托体现好贯彻好,契合当下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要求,回应并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十九大代表、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陈燕萍表示。

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法治的表述引起了十九大代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的极大关注。“‘法治’频繁出现在各个章节,超出了历届党代会。这其中,既有对成效的充分肯定,又有对问题的清醒认识,更有作为奋斗目标的明确要求。”龚稼立说,和谐稳定、公平正义、安居乐业,都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最基本的需求。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既感到使命光荣,又感到责任重大。

一个新方略: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全面依法治国,不仅是一种国家治理方式,更是一种治理理念。砥砺奋进的五年,党中央治国理政的大棋局中,法治的作用不断强化,法治的理念反复重申。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被明确作为14条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习近平总书记的话语,字字珠玑,指引方向。

“报告把对全面依法治国提到更高位的站位,指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十九大代表、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开封人民法庭庭长郭兴利表示,要以十九大报告精神为引领,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为推进依法治国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十九大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这一表述令十九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田立文印象深刻。

“我深刻感受到,政法工作和司法体制改革之所以能取得突出进步和显著成就,最根本的是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田立文表示,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必须把坚持和发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放在首位,坚定不移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自觉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和党中央权威,永葆对党绝对忠诚,毫不动摇地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依法治国摆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关键位置来谋划、推进。”十九大代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陈美荣感慨,这五年法治中国建设驶入了快车道。法治建设步伐一步步向前,公平正义更加可见可感,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要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理念,进一步创新‘谁执法谁普法’工作机制。”在陈燕萍看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就是要推动巡回审判走进校园、走进村居、走进工厂,不断培植公民的法治精神,让法治信仰深入人心。

一幅新蓝图:深化依法治国实践

目标明确,再艰难的路也不会迷失方向。

十九大报告为未来五年法治中国描绘了新蓝图: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深入推进公正司法,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完善,一系列便民利民举措相继推出,一批重大冤假错案被得到纠正,公平正义正在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走近群众、温暖你我。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度而言,这是从思维方式到行为方式的革新,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报告提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田立文表示,这些都为我们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十九大代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读了一遍又一遍。

“十九大报告关于司法改革虽然只有一句话,但笔墨很重。”从十七大到十九大,连任三届党代表,宋鱼水的体会是,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司法体制改革。“原因之一是我们国家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宋鱼水说,新的发展时期案件大量涌进法院,需要司法全面应对,大幅度提升裁判规则的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

不久前,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的重要指示,鲜明勾勒出法治领域的历史性突破和卓越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战线坚持正确改革方向,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闯难关,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要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高度来谋划和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使命。”十九大代表、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金英说。

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国家一切治理无不关乎法治。

“习近平总书记在报告中55次提到法治,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和信心。”开幕式后,十九大代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小红在笔记本上重重地写下了一行字:这让我有坐不住的紧迫感、等不起的责任感、慢不得的危机感。

新目标催人奋进,新方略高瞻远瞩,新蓝图鼓舞人心——

在近代以来中国历史上最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的重要时刻,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正昂首行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大道上,足音铿锵,步伐坚定有力!(李阳)

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性跨越和突破

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这是对五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历史性成就的精确概括。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呈现出一系列新起点、新阶段的重要特征,取得了许多重大的跨越和突破:

第一,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十五大将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八大后强调法治建设必须全面推进。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对新时期、新阶段的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全新部署,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和重大任务,推出了190项对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十九大报告又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条基本方略之一。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开启了法治建设的新征程。

第二,从建设法治国家到建设法治中国。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法治中国”的科学命题和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任务。十九大报告更是明确将“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法治中国的内涵比法治国家更加丰富、更加深刻,更具时代特征:建设法治中国,不仅要建设法治国家,还要建设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不仅要推进依法治国,还要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不仅要推进法律制度硬实力建设,还要推进法治文化软实力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法治国家到法治中国的转型,意味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拓展、深化和跨越。

第三,从建设法律体系到建设法治体系。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庄严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由此,我国法治建设的总抓手开始由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转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法律体系是法律的规范体系,而法治体系则是法律的运行体系,不仅包括法律规范体系,而且包括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包括法律、法规的实施环节,保证法律运行的保障监督机制和法治队伍建设,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整体要求,突出了法律的实施和实效。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飞跃,体现了我们党对法治建设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

第四,从“法律之治”到“良法善治”。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统一的法治模式的精辟定型。中国法治不仅应当是形式上的法律之治,更应当是实质上的良法之治。所谓良法,就是反映人民意志、尊重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稳定、保障改革发展、引领社会风尚的法律,就是体现民意民智、符合客观规律、便于遵守和执行的法律。良法善治的理论和实践超越了工具主义法治和形式主义法治的局限,是现代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质的飞跃。

由于上述历史性的跨越和突破,全面依法治国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例如,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机制,设立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推进立法体制改革、执法体制改革,尤其是在司法体制改革方面,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闯难关,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如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健全冤错案件发现受理、审查办理、监督纠正机制等。展望十九大,共議法治中國建設

“春風如貴客,一到便繁華。”又到了三月全國兩會時間,代表委員們共聚北京,履行職責,參政議政,共商國是。

每逢全國兩會時間,各種法治問題研討扎堆呈現,不啻一場全民法治盛宴。隨著中國法治建設扎實推進,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十三五”規劃綱要穩步落實,中央先后提出了“法治中國”“美麗中國”“健康中國”“平安中國”等指導理念。這些新理念之間是什麼關系?如何理解其中的深刻內涵?

帶著這些問題,記者先后採訪了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莫紀宏,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馮玉軍,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張建偉,三人暢談法治中國來龍去脈、未來發展,為我們推開一扇展望十九大期間中國法治發展藍圖的窗口。

法治中國是中國法治建設的升級版 記者:請問法治中國這一概念如何理解?

馮玉軍: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在講話中提出法治中國的科學命題。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正式確認了這一概念,並作出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重大部署。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更是繪就了法治中國的“路線圖”,科學系統地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基本原則、工作布局和重點任務。

法治中國這一嶄新提法,既尊重法治發展的普遍規律,又聯系現實國情民意,是法治一般原理與中國法治實踐緊密結合后在法治道路、法治理論、法治制度上進行創造性轉換的產物。法治中國是中國法治建設的升級版,是對“以法治國”和“依法治國”的超越,也是“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的綜合體。法治中國概念和理論的提出,能夠更加全面科學有效地統領依法治國和法治建設的所有理論和實踐問題。

張建偉:法治中國,關鍵在於法治內涵究竟是什麼。傳統法治無論是法家化法治還是儒家化的法治都是為專制服務的法治,與現代法治絕不相侔。現代法治的本質特征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維護人的尊嚴、保障社會秩序,良法之治得到全社會一體遵行。

實行現代意義上的法治,意味著:秩序和社會治安由法律加以維護﹔政府權力是有限的,政府必須依法行政,這就為人民的自由權利提供了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受到政府侵犯,可以通過行政訴訟來控告政府以伸張正義﹔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必須符合正義標准,刑事法律必須符合人權﹔個人價值和尊嚴要受到法律和國家的尊重。

法治中國為美麗中國、健康中國、平安中國提供了保障

記者:法治中國與美麗中國、健康中國、平安中國之間,是什麼關系呢? 莫紀宏:美麗中國的標志是天藍、地綠、山青、水淨。健康中國的標准是人人都有一個健康的身體,都享有充分的健康權。平安中國意味著社會秩序良好、社會處於和諧狀態。要實現美麗中國、健康中國、平安中國,需要制度的保障,其中法治中國既是前三者的必要條件,也是前三者的表現特征,法治中國離不開美麗中國、健康中國、平安中國,是相輔相成,一體建設的。

張建偉:法治中國與美麗中國、健康中國、平安中國是從不同角度提出的政治概念。法治對應的是人治,是國家與社會治理方式的概念,分傳統法治與現代法治不同類型。美麗中國是從祖國山河之美、城鄉之美、人文古跡之美等風景外觀之美提出的,錦繡河山、江山多嬌都與美麗中國屬於同類概念。健康中國是從中國人身體與精神健康方面提出的,“東亞病夫”是舊日中國的國恥,是與健康中國對立的概念。平安中國是從國家安寧、社會安全、民眾安穩方面提出的,平安是一種國民福祉。

法治中國與美麗中國、健康中國、平安中國的概念屬於並列關系,但法治中國與后者均存在內在聯系,在當代中國,美麗中國的維護、健康中國的追求和平安中國的實現,都離不開現代法治,法治中國為美麗中國、健康中國、平安中國提供了保障。

馮玉軍:法治中國與美麗中國、健康中國、平安中國等提法的關系,主要有兩個層面:

第一,作為國家建設與發展的崇高追求,提倡“法治”這一價值目標,與提倡並踐行富強、民主、文明、美麗、健康、平安、和諧等價值目標彼此支撐、相輔相成,共同描繪了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美好願景。黨中央不斷總結歷史經驗和教訓,結合社會發展的總體趨勢,提出建設法治中國、美麗中國、平安中國、健康中國等發展規劃,是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題中應有之義。

第二,法治中國的提出對打造中國法治模式、探明法治路徑、振奮中國精神、增強民族凝聚力、開創中國法治建設的新局面意義深遠。既然依法治國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則法治中國的建設必然為美麗中國、健康中國、平安中國的實現奠定堅實的基礎。

法治中國為民眾為政府帶來雙重司法紅利

記者: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法治中國建設將會帶來哪些司法紅利?

莫紀宏: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規定:建設法治中國,必須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維護人民權益,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法治中國可以為司法公正提供一個良好的制度環境,法治中國建設可以促進司法成為守護公民權利的最有效的制度防線,可以從整體上保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維護司法公正,並以司法公正推動社會公正的實現。

馮玉軍:我們黨從十五大報告首次提出“推進司法改革”到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全面系統地部署司法體制改革,司法改革一直是法治建設的重中之重。我認為,法治中國建設將會帶來如下司法紅利:第一,司法理論不斷創新,形成中國特色的司法理論和話語體系。第二,司法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形成中國特色的司法體制和運行機制。第三,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第四,完善司法職業制度,建立高素質的司法隊伍。張建偉:法治中國的實現,對於民眾來說,最大的紅利是憲法允諾的種種自由權利可以獲得充分保障,受到公權力侵害也可以得到有效救濟,從而強化自身的安全感。對於政府來說,最大的紅利是減少國家和社會的治理成本,提升社會的認同度和公信力。

展望十九大,法治中國建設如何提速

記者:黨的十九大今年即將召開,您認為法治中國未來應進一步加強哪些方面建設?

莫紀宏:今年即將舉行的黨的十九大必將會高度重視監察體制改革的法律保障,如何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憲法,理順各種重大的憲法法律關系,同時要推動司法體制改革的盡早完成,為2020年小康社會的全面建成提供制度保障。我認為,十九大將會提出更加明確的立法、執法和司法改革方面的要求,力爭圓滿完成小康社會對法治中國的階段性目標要求。

馮玉軍:召開黨的十九大是黨和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這次會議將全面總結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對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及之后的黨和國家各項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在法治中國建設方面,我認為要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始終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深入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通過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張建偉:法治中國建設應當進一步加強。全面提升全民法治觀念,尤其是增強政府官員的國家權力有限性意識,使法律為官民共信共守﹔健全法律體系,出台民法典,制定國家監察法、對外援助法等﹔防止冤假錯案,糾正已經發生的冤假錯案,重塑司法形象﹔通過司法權的良性運作,以及政府在遵守法律上的示范作用,增強人民對法治的信心,讓群眾感受到法治進步帶來的變化。三位學者對法治中國的闡釋與展望,描繪了中國法治建設升級版藍圖。法治中國為何獨具魅力?套用一句流行的詩句:我們所站立的地方,就是我們的中國﹔我們怎麼樣,中國便怎麼樣﹔我們是什麼,中國便是什麼﹔我們篤行法治,中國便有公平正義、秩序安寧!

法治中國前進之路上,手挽手肩並肩,你我同行。法治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坚实保障 【对话动机】

十九大报告提出,从2020年到2035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1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那时,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将大幅跃升,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

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包括:要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强化基础研究,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强化战略科技力量。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等。

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意义何在?现行知识产权、科技创新法律制度需要作出怎样的调整,才能为我国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围绕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与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展开了对话。【对话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万勇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郭德忠

《法制日报》记者 陈磊

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总动员

记者:过去5年,随着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实施,创新型国家建设成果丰硕,天宫、蛟龙、天眼、悟空、墨子、大飞机等重大科技成果相继问世,充分彰显中国创新能力的提升。

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说,从2020年到2035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1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那时,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将大幅跃升,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

万勇: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要解决这一矛盾,显然不能继续采用传统的资源依赖性的经济增长方式,必须走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另一方面,随着新一轮技术革命的持续展开,科技在经济发展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是全球竞争的大势所趋。

这些都是十九大报告强调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依据。

记者:2015年3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发布,同年9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还发布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2016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强调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

这些文件与十九大报告中提到的“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之间有何联系?

万勇:十九大报告关于创新型国家的论述,是对若干意见与实施方案的进一步发展,也是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三步走”战略的进一步总动员与总部署。与若干意见及实施方案相比,十九大报告对“创新文化”的表述更为完整、全面,内涵更为丰富。

此外,十九大报告不仅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方针,也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既要强化基础研究,也要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并明确提出了“五个”强国建设:即科技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网络强国、交通强国。作为推动创新重要制度保障的知识产权制度,十九大报告提出“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之前使用的是“加强”,尽管只有一字只差,但“强化”所蕴含的保护水平更高、力度更大。这也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对于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的必然要求。

完善创新型国家法律制度框架

记者:十九大报告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郭德忠:这说明,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也需要法治的坚实保障。只有将创新型国家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才能持续释放科技创新的活力,才能为科技创新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才能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

记者: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创新型国家建设的保障。根据公开资料,近年来,我国已经制定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通过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初步形成了与创新型国家建设有关的法律制度框架。

郭德忠:我国可以说已经有了基本完善的创新型国家建设有关的法律制度框架,但为了落实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未来需要制定或修订一系列科技创新法律。

万勇: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目前确实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基本法律制度框架。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之后,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领域,需要一部全面系统、科学完备、统领知识产权各领域单行法的基本法律,解决该领域权利交叉问题、疑难问题与新型技术发展引发的问题等。

记者:长远而言,应以更为规范、稳定的法律制度来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十九大报告已经为我们指明了立法方向,必须尽快把与创新型国家建设有关的政策转变为法律制度。

万勇:为了落实十九大提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在一些权利交叉领域、新型科学技术发展领域等,需要提出较为妥当的、法律上的解决方案,进一步完善创新型国家法律制度框架。

目前,民法总则已经颁布实施,民法典编撰工作进入决胜阶段,需要制定民法典“知识产权编”。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已经成立了课题组,并于今年9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知识产权编专家建议稿”,希望未来“知识产权”能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从而为推进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系统性的法治保障。

郭德忠:在知识产权领域,需要针对个别种类的知识产权制定专门的法律。

比如,在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方面,我国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法,把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有关条文有机合并在一起。

比如职务发明制度,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因特点不同而态度也有所区别,体制内单位和体制外单位特点不同而态度也有差别,接下来需要结合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进行精细化、差异化的制度设计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

还有关于科技成果归属问题,主要指的是利用国家投资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为了在更大程度上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可以通过立法规定这类专利可以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申请。

加速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十九大报告中10余次提到科技、50余次强调创新,提出到2035年将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的目标,这吹响了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强劲号角。众多业界人士表示,十九大报告为创新型国家建设树立了长远目标、指明了发展方向,将激励全社会积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擦亮中国创造、中国智造的闪亮名片。

创新驱动成就瞩目

在过去的5年间,创新驱动可谓最大发展亮点之一。

十九大报告指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实施,创新型国家建设成果丰硕,天宫、蛟龙、天眼、悟空、墨子、大飞机等重大科技成果相继问世。

过去的五年,我国科技创新的整体能力显著提升,科技创新取得了一系列瞩目的成就。

主要创新指标进入世界前列,科技创新的系统能力显著提升。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研发投入大国和第二大知识产出大国。2016年全社会研发支出达到1.57万亿元。国际科技论文总量比2012年增长50.8%,居世界第2位。发明专利申请量居世界第一,有效发明专利保有量居世界第三。

基础研究领域成就突出,在世界科学前沿取得的重要成果。被誉为“中国天眼”的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FAST)经过1年调试,已实现指向、跟踪、漂移扫描等多种观测模式的顺利运行,并确认了多颗新发现脉冲星。量子通信方面,我国也保持国际领先。此外,我国科学家发现了新的中微子震荡形式,2016年获得全球最高的基础物理学突破奖。

重大工程取得成就,构筑国家最强科技网。如载人航天和探月工程、国产大飞机C919、蛟龙号载人深潜器、超算“神威·太湖之光”、天然气水合物勘查开发等重大科技成果相继问世。

此外,我国的科技与制造业的结合、机器人、人工智能应用,以及互联网、大数据应用等方面也都取得了重大成就。“超级计算是世界各国抢占的技术前沿。我们可以自豪地说,5年来通过加速赶超,中国的超级计算应用已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国家超级计算天津中心应用研发部部长孟祥飞感慨地说,以前在超算领域,我们受制于人,一些国家有时甚至会“漫天要价”,而随着中国的超级计算速度走向世界第一,国外还经常派专家来参观学习。

科技部党组书记、副部长王志刚指出:“十八大以来,中国科技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是全局性的、根本性的,有些地方还是突破性的,甚至是颠覆性的。”

指明建设创新型国家方向

关于如何推进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十九大报告在“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部分中,用了一整个段落来谈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凝练出了清晰目标,为创新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

这些内容范围广泛,涉及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强化基础研究,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加强应用基础研究,拓展实施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强化战略科技力量;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倡导创新文化;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

如何做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这篇文章,王志刚认为,首先要有创新驱动发展的顶层设计,要体现系统性和有机性,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大支撑和引领;二是靠改革驱动创新;三是要统筹推进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等工作。

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主任杨卫说,如今中国的创新型国家建设进入全面攻坚,更要发挥出科学基金增强源头供给、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作用,引导科学家勇于挑战最前沿的科学难题。“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谁能在创新上下先手棋,谁就能掌握主动。”广东省政协常委、广东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会长黄西勤这样谈创新。她认为,应该加快以制度创新推动自主创新、以互动创新推动知识创新,不断增强新动力、拓宽新空间、培育新优势,凝聚各方力量形成创新格局。“人才是创新发展的内生动力,应当更加重视创新人才的引聚。同时,要加强创新引领,团结合力。”

创新型国家前景可期

十九大报告为中国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吹响了强劲的号角,不仅对于创新创造一线科研人员来说是极大的信心提振,社会各界人士、境内外有关人士也都对创新型国家建设抱有极大的期待和热烈的反响。

中国科学院院长白春礼说,报告“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我们要紧紧围绕四类技术创新“打基础、补短板、强能力、抢先机”。他们还将积极创新人才培养引进政策和激励机制,为科研人员创造安心致研、潜心创新的良好条件。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熊群力认为,响应并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义不容辞,同时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机遇,“创新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党的十九大报告让我们对未来中国的自主创新更有信心了。”从科技界到企业界,许多人纷纷认为,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中国将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建成世界科技创新强国而不断前进。

中国科技创新成就不仅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并且还引发了全球的瞩目和赞誉,国际社会也纷纷积极评价中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成果。

埃及社会党总书记艾哈迈德·巴哈丁·沙阿班对中国发展速度赞不绝口,他说,中国已成为世界舞台上举足轻重的力量,这一切背后的秘诀就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使中国正从“制造大国”转变为“创新大国”,直至彻底改变人们对中国产品“简单模仿”的固有印象。周强: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全国政协副主席、致公党中央主席、科技部部长万钢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调研。万钢高度评价人民法院特别是知识产权法院在推进科技创新、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要求科技部门加强支持协作,共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创新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上午,周强和万钢来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立案与诉讼服务大厅,和导诉人员亲切交谈,了解有关情况。导诉区由法院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对来访人员进行立案指导,辅助办理各种手续,大大方便了当事人,受到充分肯定。在立案窗口,周强介绍,人民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后,立案难彻底成为历史。万钢表示,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效明显,切实保障了当事人诉权。在自助服务区的诉讼服务自助终端一体机前,万钢饶有兴趣地点击屏幕进行查询。当得知当事人可以利用一体机随时查询案件流程、开庭公告、裁判文书时,他称赞此举体现了司法为民、深化了司法公开,使司法权真正在阳光下运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了志愿者服务队,迄今已有包括来自各高校法学专业的40多名志愿者入驻,周强和万钢来到“志愿者之家”,向他们表示慰问,勉励他们继续发扬服务公益的精神,珍惜难得的法治实践机会,努力增长才干、锤炼技能,更好地服务社会。

周强和万钢旁听了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宿迟担任审判长审理的西安西电捷通公司诉索尼移动(中国)公司侵害发明专利纠纷一案的庭审。审判庭上,当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周强、万钢和全体旁听人员起立,等候法官入庭落座。庭审持续约一个半小时,在技术调查官的参与下,法官对侵权是否成立进行了庭审调查,并宣布将进一步就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择日审理。

周强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工作汇报,就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与大家进行交流。周强表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事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事关国家创新发展大局,地位重要、责任重大。近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严格公正司法,深化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保障和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作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进入新阶段。成立一年多来,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攻坚克难、不辱使命,以出色的工作业绩赢得社会充分肯定,树立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形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全国首家挂牌成立的知识产权法院,牢记使命、不负重托,以实现国际一流审判水平、国际一流审判团队、国际一流研究水平和国际一流公正廉洁形象为目标,为探索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道路、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周强强调,知识产权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改革“排头兵”“试验田”的作用,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推进完善符合知识产权审判特点的专门化审理程序和审理规则,深入开展审判权运行机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改革,为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的完善做出探索,为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积累经验。要大力加强科技手段的运用,促进信息化技术与审判工作的深度融合,在法院工作创新发展上作出表率。要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的作用和专家的咨询作用,为审判工作提供智力支持。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促进审判工作开展。

万钢在座谈会上发表讲话指出,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制裁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提高涉及科技创新活动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有效维护了各类科技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高度重视与科技成果创造、运用相关的案件审理,通过以专利、商标、著作权、技术条件等案件为主要审理对象的知识产权审判活动,规范和引导技术创新活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保障和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起到了积极作用。

万钢指出,司法是保护科技创新最有效、最权威的手段,是维护公平、促进创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环节。创新产出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需要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进行保护,以切实保障创新者的各种正当权利。公平健康的创新市场秩序,需要及时有力的司法保护,包括对技术秘密在内的商业秘密进行司法保护,依法制止阻碍科技创新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保障各类创新主体公平获得创新资源需要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判活动,妥善处理各类技术合同纠纷和科技领域的劳动、人事纠纷,可以引导支持企业加强技术研发能力建设,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保障科技人才合理流动。

万钢强调,科技行政部门与人民法院要加强协同配合,实现更紧密的合作,共同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要建立常态化的沟通交流机制,共同关注创新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关键技术领域科技创新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态势分析,前瞻布局,形成保护创新的合力。要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顺应科技发展潮流,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加强研发,促进法院数字化、智能化建设,为审判能力和审判体系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要严格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机制,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要共同加强科技创新的法制宣传和舆论引导,不断增强各类科技创新主体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形成尊重法律、尊重市场、尊重科学的创新文化氛围。

在座谈会上,宿迟汇报了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全国政协副秘书长、致公党中央常务副主席蒋作君,科技部副部长李萌,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延昆,北京市政协副主席傅惠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杨万明参加调研并在座谈会上讲话,最高人民法院、科技部、致公党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调研。(记者 罗书臻)

创新型国家建设须认真对待的四个法治问题

2016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该“纲要”亦将“坚持双轮驱动”(即坚持科技创新与体制机制创新并举)作为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首要内容。某种意义上,只有面向科技创新的实际需要不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将创新型国家建设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才能持续释放科技创新的活力,才能为创新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全面有序进行。就如何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我认为,以下四个重大法治问题的明确与解决,对于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健全促进和保障科技创新的法律制度体系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基本保障。近年来,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法律制度取得了长足进步。首先,除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通过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初步形成了与创新型国家建设有关的法律制度框架;其次,一系列与科技创新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了较为全面的科技法规政策体系。此外,各省、市、自治区也通过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对与创新型国家建设有关的地方科技法治进行了有益探索。

但与此同时,我国科技创新法律制度建设还存在诸多不足。这体现在:第一,在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过程中,中共中央及国务院文件、领导讲话、有关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广泛存在,全面系统、科学完备的法律制度尚未建立。第二,与创新型国家建设最具关联性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宣示性规定过多、可操作性不强。例如,《科学技术进步法》第59条规定:“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内生产总值适当的比例,并逐步提高。”但增长和提高的具体幅度为何,没有增长和提高时,有何法律责任,均无明确规定。第三,规范之间缺乏体系化协调,甚至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例如,关于课题结余经费如何处理的问题,科技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1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明确规定:已完成并通过验收课题的结余经费,经归口部门批准后,可留给依托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而科技部于2005年11月发布的《关于严肃财政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督的通知》则规定,超过课题总经费5%或额度在20万元以上的课题结余经费,必须按原渠道上缴。二者存在明显的矛盾。

因此,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法律制度亟待进一步完善。一方面,应尽快改变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重政策、轻法律的局面。虽然政策文件具有灵活、高效等优点,但其制定程序相对简单,具体表述也较为抽象,在规范性、权威性以及稳定性等方面存在不足,长远而言,将不利于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持续有效推进。因此,应以更为规范、稳定的法律制度来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在规范保障模式上实现从政策推动到法律调整的转变。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形成结构完整、体系完善、相互协调的创新型国家建设法律规范体系。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法治建设的首要要求就是科学立法。科学立法,必须尽快把与创新型国家建设有关的政策及重要讲话转变为法律制度,让广大创新参与者感受到制度的恒定。我认为,唯有法治化的恒政,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及其他社会群体创新创业的热情与恒心。

2.明确各类创新主体的职责和法律地位

创新主体是创新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定位明确、结构合理、机能健全的创新主体体系是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前提条件。目前,我国创新主体体系还存在主体功能错位、互动合作缺乏、成果转化较少等局限。因此,应进一步健全创新主体体系,形成政府、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创新主体各安其位、各司其职、协同互动的局面。

首先,进一步明确政府在推动科技创新中的主导作用。创新型国家建设涉及众多资源的整合和优化配置,没有政府的强力组织、引导,无法实现。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快速崛起和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西方发达国家对我国高精尖技术的封锁也日益严格。在此情形下,我们必须更好地发挥政府在推动科技创新中的主导和统领作用。在创新型国家建设过程中,政府应当是“掌舵者”而非“划桨者”,其具体职能包括制定规划、确立规则、引领支持和宏观调控四个方面:第一,按照“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发展方针,确定重大科技专项并组织实施;第二,制定并落实财政投入、税收优惠等激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配套政策;第三,加强研究开发、科技资源共享、成果转化服务“三大平台”的建设。此外,还应科学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科技管理事权,中央政府侧重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地方政府则侧重推动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

其次,强化企业在推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从发达国家技术创新及其产业发展的经验来看,企业是创新的重要主体。这是因为,企业具有通过创新实现利润的内在驱动力,具有了解市场需求的天然优势,是实现科技与经济结合的基础平台和物质载体。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我国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亟待进一步加强,让企业真正成为创新决策、研发投入、创新活动以及成果应用的主体。一方面,应促进和强制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世界500强企业的研究开发资金通常占销售收入的10%左右,而我国企业的相应平均比值仅有0.7%,因而亟须加大企业研发投入的力度;另一方面,应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

再次,重视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推动科技创新中的突出作用。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是创新型国家建设不可或缺的、最具创新活力的主体。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以提高创新能力为目标,加快建设“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管理制度。一方面,必须明确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具体定位和相互关系。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都具有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的双重功能,但科研机构的首要任务是科技创新,高等院校的中心任务是人才培养。科研机构必须增强自身在基础前沿研究和行业内关键性技术研发中的骨干引领作用,从国家战略需求出发,开展定向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创新及重大公益性创新。高等院校则应发挥其基础和生力军作用,从事自由的科学前沿探索以及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研究,促进以学科深入为主的科学发展。同时,要加强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合作,使目标导向研究和自由探索研究相互衔接、优势互补,形成教研相长、协同育人的新模式。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多数科研项目需要依托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进行申请,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作为项目依托单位与科研人员在科研项目中的具体关系也值得深入探讨。当前模式下,项目依托单位在具体项目中负有组织、管理、监督、保障等诸多职责,却不享有相应的权利或收益,其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

此外,各类新型创新主体的法律地位也应该予以高度重视。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各类新型创新主体(如智库、创客、众创空间等)日益涌现。这些创新参与者究竟是不是法律上的主体?若是,属于何类法律主体?在立法上,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自然人和法人两类主体,无法为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足够的主体制度供给。例如,创客可能是个人、单位、团队或合伙,很难将其完全归入自然人或法人主体之中。因此,从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角度出发,民事立法应当承认其他组织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类型,从而通过将此类新型创新主体归入其他组织,赋予其应有的民事法律地位。事实上,一些新型的其他组织正是基于科技创新需要而产生的。例如,有限合伙就是创新成果的拥有者和风险投资者基于风险分担需要而形成的一种组织形态。传统的合伙要求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了避免风险,投入成果的科技人员仅承担有限责任,而由风险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这便促成了有限合伙的产生。只有赋予这些新型创新主体以明确的法律地位,才能使其真正参与创新活动之中。

3.科技项目合同应当定性为民事合同

世界主要创新型国家的实践表明,科技创新活动主要借助政府与科技研发主体之间项目合同的形式加以推动。因此在我国创新项目的合同制管理中,项目合同的法律属性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各方权利义务配置乃至预期研发目标的实现。

按照来源渠道不同,科研项目可划分为横向项目和纵向项目。横向项目是指未列入各级政府部门科研规划,经费由社会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纵向项目是指列入中央或地方科技计划,经费由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于横向项目合同而言,其为民事合同应无疑问。而关于纵向项目合同的性质,则存在“民事合同说”与“行政合同说”两种对立的观点。由于此类项目合同的法律性质未能明确,运用政府政财经费的项目承担人员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正在不断加大。近年来,科技人员在承担科技项目后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经费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时常见诸报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也导致一些科技人员为了避免刑事责任风险而放弃申报国家科技项目,从而给科研创新事业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明确此类项目合同的法律属性,具有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在我国,将项目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更为科学合理。理由在于:

首先,从合同签订程序来看,项目合同可归入民事合同。项目合同的签订一般遵循以下程序:国家发布项目指南—项目申请或投标—项目评审—确定项目承担者—下达项目任务书或签订项目合同。在此过程中,并没有任何国家或行政上的强制。而且,该过程与民事合同的签订程序即“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合同签订”基本对应。因而,纵向科研项目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完全可以被纳入现行《合同法》的规范范围。

其次,从具体内容来看,项目合同不属于行政合同。第一,项目合同的直接目的在于完成一定的科研任务、实现特定的科研目的,而非追求某种行政管理目标。科学研究是一种遵循自然或社会规律的创新行为,无法用行政命令加以限定,更谈不上是在执行公务。第二,项目合同中不具有做出行政行为或其他职务行为的内容。行政主体一方在项目合同中主要承担“中性”的金钱给付义务,其所享有的“监督”、“检查”等权利也并没有改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第三,合同内容不涉及公法上的权力与职责。根据项目合同,项目资助方提供研究经费,项目承担方按照约定开展研究工作(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以保证实现合同目的。这其中不涉及任何公法上的权力与职责,不具备行政合同的实质内容。

再次,从促进科技创新的需要来看,将项目合同的性质明确为民事合同,具有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这主要体现在:第一,有利于扭转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局面;第二,有利于督促项目承担者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促进项目合同目标的实现;第三,有利于保证项目合同履行结果评价标准和方式的客观化与科学化;第四,有利于规范项目合同的经费预算,提高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五,有利于消除科技项目承担人员对承担刑事责任的心理恐惧进而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申请项目、参与创新的积极性。从表面上看,将项目合同履行中违规使用经费的行为提升到犯罪层面加以打击,有利于对项目研究活动的监管和国有资产的保值;但事实上,这种刑事追责机制极大地抑制了科研人员参与项目进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将可能使科技人员产生恐惧心理,从而放弃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这将不利于科研创新事业的良性发展。

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项目合同和任务书被作为同一概念而混用,这也是项目合同被不当地视为行政合同的重要原因。事实上,项目计划任务书和项目合同应是有关联但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科技计划任务书的确立与下达是一种行政行为,属于国家科技计划的组成部分;项目合同则是科技计划部门代表国家与项目承担者以科技计划为依据而签订的、以产生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为目的的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

在明确项目合同的民事合同属性后,以下问题也有认真讨论和规范的必要:

第一,关于横向项目合同与纵向项目合同的区分。有观点认为,应区分横向项目合同和纵向项目合同分别进行管理,横向合同应纳入民法中承揽合同制度的规范范围,而对于纵向合同,则可以保持现有管理机制。个人认为,这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项目合同法律属性不应因合同经费来源而有不同,无论横向合同还是纵向合同,均应属于民事合同。而且,横向项目合同也不应被定性为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标的为完成工作并交付劳动成果,该类合同的履行更多的是借助经验、技巧的体力劳动过程,与项目合同的履行体现为智力创造或服务截然不同,将科研项目合同归为承揽合同将抹杀项目合同履行中智力投入的事实。因而,应将横向、纵向项目合同统归为《合同法》中的技术合同进行调整。

第二,关于项目合同的管理原则。项目合同管理应遵循“充分信任、管好两头、控制节点、重在结果”的原则。“充分信任”是指项目委托方对项目承担者应有基本的信任,这是项目合同得以顺利签订和履行的前提条件;“管好两头”是指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充分重视项目立项和结题验收这两个环节,即把好“入口”和“出口”二关;“控制节点”的核心在于项目管理应在合理确定管理节点的基础上,实现项目经费拨付与项目阶段过程挂钩,实现有效且相对精准的动态管理;“重在结果”是指项目合同的履行结果应与项目合同的目的进行对应,达到或超过合同目的或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在过程中的经费使用及其他可能合情合理不合法的行为,则是可以相对忽略的。

第三,关于项目合同履行结果的第三方评价机制问题。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明确“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绩效评估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择优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结果作为中央财政予以支持的重要依据”。这一规定,对于改变过去长期存在的项目管理部门既为“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现象无疑具有重要的制度意义,但如何保证和保护第三方机构评估或评价结论的科学、公正,则亟须建立一套规范性的制度,否则,第三方评估或评价结论的可信度必将大打折扣。

第四,关于项目承担人员的劳务费和报酬问题。这是一个项目承担人员高度关注且长期热议的问题。对此问题,个人认为,应该着力从以下三方面加以解决:1,在各类项目申报指南的经费科目中,应当增列并提高项目承担人员(包括有工资的项目承担人员)劳务费和报酬比例,以此调动科技人员参与项目申报和承担的积极性,充分体现对科技人员创造性劳动的尊重;2,强化经费预算的审查,切实改变各类项目立项评审过程中只重技术方案而轻经费预算的评审做法,将经费合理性评审结论作为是否立项的重要依据;3,不断强化项目承担者的合同法律意识。劳务费及报酬是否支付及支付多少,应以合同约定为基本准据。

4.不断推广与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制度

创新型国家建设不仅需要“创新成果”,更需要“转化成果”。如何促进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的紧密结合,是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关键问题。股权和分红激励作为国际通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方式,对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2010年,国务院确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此后,试点政策陆续推广至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安徽合芜蚌等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2016年2月26日,财政部、科技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决定从当年3月1日起,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政策推向全国。与以往的试点政策相比,《暂行办法》扩大了适用企业的范围,提高了股权激励的额度,对于提高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具有积极意义。根据近年来的实践,我认为,在科技成果转化股权与分红激励制度实施过程中,应进一步完善以下制度:

第一,适用主体范围应全覆盖。《暂行办法》将股权和分红激励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科技型企业,而将其他经济形态的国有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科技型企业以及大量的非国有企业排除在适用范围以外。所有企业都负有创新的职责与使命,都可能有创新成果转化的实践,而股权与分红激励制度不能被普遍适用,这是不公平的。

第二,激励对象的层次应增加。《暂行办法》规定了两类激励对象:一是重要技术人员,二是经营管理人员。按此规定,激励对象只能是个人,而不能将团队作为激励对象,这与现代科技创新的规律是不完全相符的。除此以外,因科技成果转化而享受股权激励的对象,不应因激励对象的身份或事后的身份变动而受到影响。今年4月25日,李克强总理在四川大学考察时,得知一项重大科技成果研发人因担任行政职务而不得不退股时问:“这股份还能不能要回来?”要回答这一“总理之问”,就有必要对2016年2月26日国务院印发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所规定的“科研机构和高校及其所属法人单位的正职领导,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但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及2016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提出的“研究探索科研机构、高校领导干部正职任前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股权的代持制度”进行反思。

第三,股权与分红激励程序需改进规范。根据《暂行办法》,实施股权与分红激励的,方案必须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审核单位批准。但实践中,审核单位往往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名义而不予同意,进而导致股权与分红激励实施得不到最终落实。对此,我认为,可以参照上海张江示范区股权与分红激励的探索,将相应的事前审核调整为事后备案是必要的。

第四,税收政策及其相应的优惠制度需进一步明确。因科技成果转化而获得分红激励的,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等,是没有争议的。而因获得股权激励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暂行办法》未作规定,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则较多,如计税的依据是评估价还是转让价,是获得股权时缴纳还是股权转让时缴纳,因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再转股如何纳税等,亟须统一明确。中关村示范区和合芜蚌试验区允许获得股权的技术人员在五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即使按此分期纳税的方案,仍然需要激励对象在转让获得的股权之前按工资薪金纳税,这意味着激励对象在没有取得股权转让现金收入的情况下,必须先以现金纳税。在此情形下,如果企业的股权价格此后降低,激励对象无法获得最初所评估的收益,这无疑会挫伤科技人员获得并持有股权的积极性。在此方面,《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按照本规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支出,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激励对象获得股权的,在股权转让后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无疑是值得称道和肯定的。

创新型国家建设,完善的法律制度是最重要的保障。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实践,提出了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地去发现总结和问题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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