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自治章程(范本)_社区居委会自治章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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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参考范本)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更好地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全体社区居民计划生育自治的行为规范,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街道办事处备案,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居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全体居民均应严格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居委会工作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社区居委会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居委会在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的指导和帮助下,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不断增强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能力和自治能力。

第四条社区居委会成立以社区居委会主任为组长的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定期研究、部署、组织落实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社区居委会应做好本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在社区建设新型的社会主义生育文化,在社区内形成一种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谐、少生优生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社区居民申领有关证件、证照需社区居委会加具意见或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时,社区居委会依法提供必要的服务(政策外生育未处理完毕或未履行章程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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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居民权利

第七条社区居民有权参与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有权了解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权监督社区居委会职员依法办事。

第八条社区居民有权选择参加街道婚育学校举办的不同类别层次的学习班,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第九条本社区户籍的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发证当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有单位的居民,其保健费由单位负责发放;无业人员和领取了《失业证》的下岗职工,保健费由本社区居委发放,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由街道办事处一次性奖励每人50元(一般在年终10月份左右发放)。保健费的申请、发放按有关政策执行。

户籍在本辖区,本家庭符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只生育(含收养、包养)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生女在市内公办小学接受义务教育,每户每月可领取20元补助金,直至独生女小学毕业;其独生女在市内公办中学就读初中,每户每月可领取35元补助金,直至其独生女初中毕业。

第十条社区居委会免费向社区居民提供国家统一调拨的避孕药具,并提供节育手术的随访服务。无业人员、领取了《失业证》的下岗职工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和补救措施的,可报销一定数额的手术费(具体数额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符合政策生育子女后,自觉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方属我街道户籍的,可享受区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3000元。对落实绝育措施机构和节育奖的申请和发放,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育龄夫妻采取绝育措施后,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免费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

第十二条已婚育龄妇女每年享受2次免费孕情检查,每两年享受1次免费生殖健康检查服务。

第十三条居民向居委会举报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居委会有义务为举报人保密。凡举报户籍育龄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且根据举报线索顺利处理违法生育行为的,街道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给予举报人3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第四章居民义务

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居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居民应与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

第十五条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应在一个月内告知社区居委会,在限期内未告知居委会,新婚夫妇承担200元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在怀孕3个月后凭医院的妊娠诊断证明到居委会办理一孩生育登记,并与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存在下列行为,承担违约金500元:

1、怀孕3个月后才登记结婚;

2不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

3、不办理生育一孩登记手续就生育的。

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六十天内仍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按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符合政策规定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夫妇,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向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提出生育申请,待审批后方可怀孕,未经批准怀孕的,承担500元的违约责任,并应尽快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承担1000元违约责任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第十七条严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对符合再生育规定,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

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第十八条居民生育或收养子女后,应在小孩出生或收养子女之日起30天内告知社区居委会,在限期内未告知居委会,居民承担200元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孕妇发生流产、引产或胎儿出生后死亡的,须在30天内向社区居委会报告并出具有效的证明,否则按存活处理,并承担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居民按政策生育子女后要在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知情选择安全、适宜、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并签订《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协议书》。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女方必须在产后90天内(剖宫产的在6个月内)自觉采取上环措施;政策内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在产后90天内(剖宫产的在6个月内,生育双胞胎的在产后1年内)夫妻任一方自觉落实结扎措施。政策外生育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女的,夫妻任一方在产后3天内必须自觉落实结扎措施。经市、区计生服务机构鉴定不适宜上环或结扎的,必须向***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选择安全、适宜、有效的避孕措施,并坚持参加每季度的孕情检查。

第二十一条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及时落实相应长效节育措施的,从应落实节育措施之日起至落实相应节育措施之日止,每天向社区居委会支付违约金10元,违约金最高限额3000元。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替代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女方必须参加一年两次孕情检查,直到怀孕止;已生育一个及以上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应按规定参加一年两次(每次检查间隔期有6个月以上)的孕情检查(夫妻一方采取结扎措施时间超过一年的除外)。有固定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安排参加检查,并及时将孕情检查结果报告单交社区居委会;无业人员、领取了《失业证》的下岗职工按社区居委会通知的时间参加检查;空挂户(即本人没有居住在户籍地的)人员、外出务工人员应每年回社区居委会见面一次,并将季度孕检证明(当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孕情检查的证明)寄回居委会。

第二十三条育龄夫妇在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时,需要提供女方一个月内的孕情检查报告单,否则居委会有权不予出具任何证明。

第二十四条社区居民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没有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居住。否则,每发现一例收取屋主违约金500元;承租的流动人员应落实节育措施但未落实的,或存在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行为的,每发生一例,收取屋主违约金1000元,此外,屋主还必须负责该流动人员的节育手术费用。

第二十五条凡进入本辖区范围内从业或居住的外来流动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及时到居委会计生办办理登记、验证手续,无持婚育证明的,必须到计生办登记并办理限期回乡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保证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居委会有权收取当事人违约金100-500元,收取用人单位或出租屋主违约金500-1000元。

第二十六条将物业租赁给他人非法行医(包括无证为他人接生,施行人流、药流、引产术,摘取宫内节育器,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等违法计划生育手术),经警告仍不解除租赁合同的,除对承租人按有关规定处罚外,业主应承担5000元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完毕或未交清违约金的人员,社区居委会有权不为其出具任何证明和办理有关手续。对拒不交纳违约金的,社区居委会可以循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违约金管理。违约金纳入财政收支二条线的财务管理,用于支付计划生育事业专项开支,每年将开支情况在公开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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