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法》讲义_行政监察法知识
《行政监察法》讲义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行政监察法知识”。
公务员学法讲义
《行政监察法》讲义
时间:2012年4月8日晚上7:00
地点:乡法制学校
主讲人:陈玉柱(纪委书记)
教学内容:《行政监察法》
一、行政监察的概念
《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的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行政监察实际上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客体是行政机关工作的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二、行政监察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原则是依法行使监察权的原则。第二条原则是实事求是原则和适用法律、政纪人人平等;第三条原则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第四条原则是依靠群众原则。
三、举报制度
举报工作有相对独立的工作程序,受理举报的机构对于受理案件、查处情况以及处理结构,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尤其对于实名举报的情况,《行政监察法》中第六条规定:对实名举报的情况,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举报制度中还特别规定了对举报人保护的措施:首先,建立举报保密制度;其次,在其他的《行政监察法》法规中规定了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方法的原则;再次,还规定了对于举报人的奖励制度。
四、被监察者的陈述和申辩权
第34条规定: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申辩。陈述和申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五、重要的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申报制度的规定
本法第35条规定: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本法第36条规定: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人员。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的送达必须是以书面形式。
六、监察决定和建议执行通报制度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