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学_行政监察学课件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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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0802班

第二章行政监察概述

(一)行政监察的内涵

行政监察是指国家监察机关运用国家赋予的职权,对各级政府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政令的公务活动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二)、行政监察与行政监督的关系

行政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新闻舆论机构、公民个人以及行政机关内部的专门部门等,依照法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务活动是否合理、合法及效能实行的监察和督促。二者监督对象相同,监督主体的外延不同,行政监督的外延大于行政监察的外延。

二、行政监察的分类

从行政监督机构的主要功能角度,把行政监察分为廉政型行政监察、效能型行政监察、廉政与效能结合型监察。

1、廉政型行政监察

廉政型行政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构主要针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廉政状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及调查处理。

2、效能型行政监察

效能型行政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运转状态、效率、效果、效益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活动。

1.效能型行政监察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2.效能型行政监察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检察被监察对象行政活动的效能,查处失误、渎职行为;

3.效能型行政监察的主要作用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工作秩序,促进监察对象恪尽职守,高效率地履行职责。

(三)廉政与效能结合型行政监察

廉政与效能结合型行政监察是指既重廉政型行政监察又重效能型行政监察的监督类型。

监察主体——各级监察机关

监察对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章行政监察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

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分析权力的滥用、腐败的横行和对权力监督的必要性。

1、基本原理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官员是理性的“经济人”,把政治过程看作是市场过程。市场过程的交易对象是私人产品,而政治过程交易的对象是公共产品。总之,政治制度就是一个市场,一切活动都以起码的个人成本—收益计算为基础。

2、公共选择理论对腐败的解释

(1)角色冲突

国家公职人员作为公共权力的实际拥有者始终存在角色的冲突和利益的矛盾。

 一方面,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而不能因为个人私利影响权力的行使。 另一方面,作为理性“经济人”,他必然有其自身利益,在行使公权的过程中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2)风险成本核算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所付出的成本是受到法律制裁的风险,而收益是公共权力对象即受益者对他的回报。

3、公共选择学派为腐败开出的对策

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保证官员忠诚于公共利益的最好方法仍要借助于外部制衡结构,加大腐败的成本,这种有效的外部制衡结构要能真正触动官员的私利。

 严厉的处罚。

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一个人或一些人委托其他人根据委托人利益从事某种活动,并相应地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

1、基本原理

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契约而组成政府,然后委托政府来治理国家。而国家、政府却没有按照公共权力委托人的意愿办事,采取了不当代理甚至不法代理的行为,从而导致了公共权力委托—代理运行失灵下的异化行为的产生。

2、委托——代理行为异化的原因分析

(1)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2)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及其监督的必要性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所确定的原则、目的、精神、范围和幅度内,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基于客观实际情况,通过主观的合理判断而作出灵活选择的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1.保证行政管理活动高效运作。

2.在政府职能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弥补立法机关立法的不足。

3.有助于发挥行政权力行使者的主观能动性,实现社会公正。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表现及其危害

不当运用时的危害表现:

1.行政处罚显失公正。2.拖延履行法定职责。3.乱罚款。4.以权谋私。

第四章中国监察制度的历史变革

(一)萌芽时期—战国

(二)确立时期—秦

(三)西汉

汉武帝执政期间,在中央建立御史府、司隶校尉和丞相司直三个并立的监察机构,以强化对中央机关及其官员的监察。又将全国分为十三部监察区,在中央御史府设13名刺史为监察官,各负责一部(区)的监察事务,监察的重点是郡国长吏、诸侯王和地方豪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借鉴意义

1.监察官低配高用,地位尊崇,权力显赫。

2.强有力的职权是监察职能作用得以充分发挥的保障。

3.监察机关垂直的领导体制为监察职权的发挥减少障碍。

4.监察制度为历朝历代所重视。

第六章行政监察机关的组织和领导体制

(二)行政监察机关领导体制的具体表现形式——双重领导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上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二、双重领导体制的内容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监察机关的领导

2.上一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

三、双重领导体制引发的问题

1.存在“监察黑洞”

(1)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的监督,上级监察机关“管得着”但“看不着”,本级监察机关“看得着”但“管不着”。

(2)对同级人民政府所属各职能部门的监督难以落实到位。

党纪、政纪、法纪之间的关系

1、性质不同

2、对象不同

3、范围和处理手段不同 党纪处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政纪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公职。犯罪刑种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4、层次不同法纪的范围最小,其次是政纪,党纪的范围最大

第七章 行政监察管辖

二、行政监察管辖的基本原则:

(一)分级管辖原则

(二)合理分工原则

(三)灵活性原则

(四)“先查处”原则

(五)“分别处理”原则

第八章 行政监察权力

监察建议与监察决定的区别

(一)法律效力不同

监察决定法律效力高于监察建议。

(二)适用范围不同

监察建议适用情形

1.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纠正的。

2.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3.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4.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直系血亲”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养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甥;“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补救措施主要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承认错误;经济赔偿以及其他需要采取的措施。监察决定适用情形

1.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中有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人员,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于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3.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奖励。

(三)处理权限不同

1.监察建议的事项是监察机关按照其权限不能直接决定、或者监察机关虽然有权直接决定,但以提出监察建议的方式更为适宜的事项。

2.监察决定的事项是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可以直接作出决定的事项。

(四)履行义务对象不同

1.监察建议的相对人不一定是真正履行义务的人;

2.监察决定的相对人就是履行义务的人。

(五)不服处理的程序不同

1.第四十二条 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

2.第三十九条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

定。

公务回避适用的条件:

①是被监察人员的近亲属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②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

如师生、同学、朋友、同事等关系。

回避的方式:(1)本人自行申请回避;(2)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或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决定让其回避;(3)他人要求其回避。

违反回避的法律责任

《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回避的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拒不执行回避决定或者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经批评教育无效的,可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情节严重的,可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对违反监察机关回避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行政监察职责及其履行

检举和控告的区别

1.检举人与所检举的违纪行为一般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控告人与所控告的违纪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初步监察阶段——不能接触被检察人

文书送达的方式:(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邮寄送达(4)委托送达

第十章监察办案的策略与技巧

办案中“攻心”战术的常用方法:

(1)用思想教育攻心(2)用政策法规攻心(3)用证据攻心(4)用案例攻心(5)用结果攻心

第十一章 廉政监察

一、中国腐败现象的主要特点

(一)腐败形势严峻

(二)腐败方式隐蔽:1.腐败的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2.犯罪手段智能化3.洗钱,减少暴露风险。

(三)腐败形式复杂:1.腐败行为具有迷惑性。2.特权式腐败与交换式腐败共存

(四)腐败主体多样化 :1.腐败主体的级别由低层向高层变化。2.规模扩大化。3.群体性腐败增多。

(五)腐败行为扩散:1.腐败的结构化2.腐败领域泛化3.腐败呈现出区域化、国际化的倾向

二、中国腐败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公共权力:1.权力一元化2.权力缺乏有效制约

(二)市场经济:1.市场经济的趋利性2.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

(三)人性:“人在江湖,身不由己”、潜规则

(四)制度缺陷:1.监督机制不完善2.涉及腐败和贿赂的法律系统模糊不清3.政治结构缺乏透明度4.二元法制。

第十二章 美国监察制度

财产申报制度

1978年制定的《政府道德法》,从法律上确立了美国的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符合财产申报条件的官员范围 包括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在内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中一定级别以上的官员。美国一般公务员不需申报财产。

申报的财产内容:个人、配偶和抚养子女的财产及其收入;上述主体的买卖交易;

上述主体所接受的馈赠、补偿和旅行;上述主体的债务;申报人的任职协议与如参加养老金计划等有关安排;个人在政府工作之外的兼职收入;初次任职者还必须申报自己任职前两年内因个人服务而获得的5000美元以上补偿的具体来源及服务的性质等。

财产申报的类型:(1)按照申报方式来分,分为公开申报和秘密申报两类。按时限划分,分为任职财产申报、在职财产申报和离职财产申报三种。

 财产申报审查的重点 官员所负责任与拥有财产的联系中是否潜在着利益冲突。

 惩罚措施

(1)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行政处罚。

(2)司法部可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

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可提出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

独立检察官制度的利与弊

利:

1.将司法部长从利益冲突中解脱出来,有助于恢复人民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2.加大了对违法犯罪的政府高级官员调查、起诉的力度。

弊:

1.独立检察官的任命方式上,有失中立性。

2.独立检察官管辖的政府官员过多。

3.独立检察官负责调查犯罪的数量和种类过多,降低了独立检察官的任用价值,使其可能成为政党斗争的工具。

4.对调查花费的时间和经费无限制性规定可能导致大量的浪费。

第十三章日本的监察制度

行政评价局是日本最高行政监察机关

(二)行政对话制度的特色:

1.拓宽了公民和社会监督的渠道,成为专门机关监督的一种必要的有益的补充;2.行政对话组织分布广泛,人员众多,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3.行政对话的形式多样、活泼。

(三)行政对话制度的意义与作用:

1.扩大了行政监察机关的信息源。2.有利于政府机关了解社情民意。3.维护了公民的权利。

第十四章瑞典行政监察制度

五、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经验和启示:1.监察地位独立。(不受影响,更客观)2.行政监察专职化。(全身心投入)

3.监察权能的综合协调性。4.监察法制化。5.瑞典政治的高度透明和有效的舆论监督是监察专员制度成功的良好外部条件。

第十五章港澳台的行政监察制度

 成就

1.保证了香港公务员队伍的廉洁性。

2.促使市民的反贪意识大为增强。

(二)启示

1.政府最高层的鼎力支持是廉政公署成功的首要因素。(经费充足,装备先进)

2.有较强的独立性。(机构独立,人员独立,待遇丰厚)

3.香港政府赋予廉政公署以广泛、灵活的权力。

4.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使廉政公署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

5.公众的信任与支持是廉政公署成功的一大因素。

澳门廉政公署是“反贪局+监察局+行政法院”三维一体高效能的刑事和行政执法、行政司法机构。

补充

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

(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对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

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

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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