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法冲刺:行政监察_司法考试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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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
(一)监察机关的设置
(1)监察机关的级别分为国务院监察机关与地方政府监察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经过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监察人员;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正副职领导人的任命或免职,在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二)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
(1)国务院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①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任命的其他人员②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①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任命的其他人员②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三)监察机关的职责
(1)检查行政机关执法的情况;
(2)受理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违纪行为;
(4)受理对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
(四)监察机关的权限
(1)要求被监察对象提供材料,查阅复制材料权;
(2)要求、责令被监察对象作出解释、说明权;
(3)责令被监察对象停止违法违纪行为权;
(4)暂扣、封存有关材料证据权;
(5)责令不得变卖、转移财物权;
(6)提出关于对被监察对象暂停执行职务的建议权;
(7)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被监察对象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存款。
2.监察程序
(一)监察机关受理申诉规定
(1)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如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30日内向原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如对复查决定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内作出复核决定;
(3)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4)监察机关对受理的申诉和复审,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也可以在职权范围内直接作出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5)上一级监察机关对受理的复核,可以责成下一级监察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撤销的决定;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二)监察机关结案的期限
(1)监察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6个月内结案;因特殊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并应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2)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国务院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经国务院同意。
(三)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处理程序
(1)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对监察机关建议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应当自受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回复;
(2)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