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_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政策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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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 牛文军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21)摘 要:在社台现代化与垒球化进程中.如何处理好“全球一体化”与“文化多元化”的矛盾,是当代人类社会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关注现代化进程中的步数民族传统文化,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为此,正确认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特点,明确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法律保护的原则.确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法律保护的内容及其规范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法律保护原则;规范体系

分类号:DF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s218(20∞)06.0032.06 我国宪法规定:“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宪法确认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多元一体性的基本文化格局.是对中华民族多元文化一体格局的保护。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包括中国56个民族文化的总和,是对中国56个民族文化总和的泛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法律上把5s个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统称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国各民族传统文化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进程是一个中国各民族文化在历史的长河中多次不断融合的过程。世界各民族文化的不断融合,这是国际社会历史发展的共同趋势。民族文化融合过程中,既有吸收融合,又保留了民族特点。我国各民族应该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在中华民族大家庭多元一体的文化格局下,既要推动各民族文化的大融合,必须对少数民族文化实行特殊保护。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少数民族文化法律保护提出的必然要求。

一、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法律保护的时代背景和意义

人类社会已经迈入21世纪,世界的经济、政治、文化面貌发生丁极其广泛而又深刻的变化。人类社会进入了信息化时代,全球化发展趋势彰显。这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法律保护赋予了新的时代背景和意义。

1.世界文化多元一体化的发展进程与少数

民族传统文化的命运在漫长的岁月中。人类各民族创造丁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并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文化模式。一般说来,一个民族有一个民族的文化,不同民族有不同的文化,这许许多多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构成了全人类所共有的世界文化。不同民族文化现象差异,反映了世界文化的多元性。多姿多彩的民族文化构成人类的共同财富,继承和发展各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

随着全球化发展进程的深化,以信息技术为媒介世界范围内,每个国家、社会集团和个人都越来越处于一种开放的状态之下,各种文化不断渗透和融合。在这种竞争与比较的格局中,每个国家和民族都在寻求心的发展和突破,各民族纠纷走出走出自己的文化模式,开始接触其他民族的文化模式,世界文化呈现一体化发展趋势。其特征主要是:文化性质从工业文化转向信息文化;文化主体由区域文化走向全球文化;世界文化研究与文化的空前发展。世界文化一体化的发展去世使多元文化格局受到冲击。各国的少数民族都面临这既要顺利进入主流文化的现代化社会,又要较好地保留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问题。文化的多元化是人类进步的象征。我们应该认识到,丧失文化的多元性是人类的一种退步。如何处理好“全球一体化”的矛盾,是当代人类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

2.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发展与现代化进程的矛盾

在21世纪多元化社会发展趋势的影响下,目前,世界各国的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诸多方面都不同程度底面临这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一个共同问题是:一方面,世界各民族正面临一场深刻的现代化各面,每一个民族都要在现代化和传统文化之间寻找平衡,都要协调处理好现代化与民族传统文化的关系,现代是每个民族繁荣昌盛的必由之路,每个民族都不应当拒绝现代“另一方面,每个繁荣昌盛的民族都应报信自己优秀的文化传统个和本民族的基本特点。丧失现代将意味着民族的消亡。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有利于各民族的繁荣和发展。如何在各个方面正确处理好现代化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复杂关系,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21世纪面临的重要课题。

3.正确处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的关系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是特定民族在历史实践活动中创造和积淀的文明效果,是民族共同体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相对于外来文化来说,是指母文化或本土文化;相对现代文化来说。是指历史上流传下来的文化。

传统与现代化是历史发展的俩个环节。历史上形成和积累下俩的各民族传统文化的障碍,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事实上,二者即相互衔接又相互矛盾,这种关系主要表现为:(1)现代化的实现本身就包括民族传统文化的现代化。现代化是指在社会系统中以现代科学技术和 科学方法的广泛使用为标识的物质状态,以及相适应的精神状态,它体现出生产力发展的现代社会中打到的某一高度。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属于社会系统,现代化的实现必然包含现代科学技术、现代意识形态和现在生活方式等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的广泛影响和作用,严格地说,在一个多民族国家,没有传统文化的现代化,一个社会的现代化是不完全的;(2)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点带话观念的产生,出自该国家,改民族的传统文化,生根与传统文化,或者说收到传统文化的制约,导向;(3)现代化的实现将加速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发展,而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边个又将促进现代化的进程;(4)在人类不断向现代化迈进的过程中,一方面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依据有利的地域生存,另一方面又向其他地域渗透。文化的发展实际上就是各文化的相互接触,相互碰撞和相互交融。在这一过程中,异族文化由外入内,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以自己特有的方式加以选择和扬弃;(5)现代化进程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是一大挑战、一大冲击。一方面,现代化要选择传统文化。如果现代化的道路完全违背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那么现代也终将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所排斥。另一方面,传统文化也要选择现代化。有一部分传统文化最终要在现代化的过程中淡化,消失或改造。总体而言,人类走向现代化是历史发展的总趋势。

因此,现代化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选择应该是肯定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大前提下除旧布新。关注现代化进程中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是时代赋予我们使命。为此,正确认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特点,明确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法律保护的内容及其规范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特点与法律保护的原则

对少数民族文化实施法律保护,必须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特点出发。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具有以下显著特征:1.自我认同。任何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化,在其发展过车个中,都要极力维护自己的民族传统,抱持自身文化的特色,即文化学意义上的“自我认同”。因此,任何民族都有不同于其他民族的传统文化。民族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时代累积的文明成果。可以强化一个民族的自尊心、自信心,是一个民族不断发展的源泉。世界各民族,在实现现代化的具体进程和方式上,都各有自己的民族特色,它们都尽可能地保持了自己民族文化的特色,即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了民族文化的自我认同,2.传承性。每个民族的传统文化既有认同感,又具传承性。他们都具备着某种传递和延续生命的手段,都有一整套自身的传承机构。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是这个民族成员世代传承相沿的共识符号,是改民族共同主体内聚力和团结的象征。民族传承对每个成员的影响很大,每个成员都深深携刻着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印迹。这种传承性十分稳定和持久,存在于整个民族文化的发展中,并作为民族核心要素与民族共同主体香始终。而且,这种传承性协调并维持着一个民族的平衡,对民族的发展具有调适、整合的个能,因此民族文化都不应该强行中断,而应世代延续和发展下去。3.对外适应性。一般数来,当一个民族处于封闭状态,不与其他民族发生任何联系的时候是无所谓适应不适应的;只有当它与异民族发生交往,特别是激烈冲突的时候,发展阶段较低的民族文化才有一个如何适应发展阶段较高的民族文化的问题,但是,这种文化适应,不应该是发展阶段较高的文化取代较低的文化。任何民族都不愿意使本民族的文化融入到异族文化当中,而是希望在本民族文化基础上通过吸收异民族的文化来繁荣和发展自己的文化。民族传统文化对外的适应性反映了一个民族寻求现代化的愿望。4.非主流性。在当今社会文化的氛围中,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属于非主流文化或次文化。在一定的社会里,都有一定的文化理论思潮占主导地位,领导文化发展的潮流。如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等,它们都由一定的阻止管理形式有计划地向前推进。而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虽然也是在一定的组织形式下进行研究和管理,但它们普遍难以成为领导是带的文化潮流,但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在一定的角度上,却负载着一个民族的价值取向,影响着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聚拢着一个民族自我人太的凝聚力,在非主流文化的一定区域内它还在发挥着民族的文化凝聚力,在本民族内部,还有根深蒂固的作用,仍然发挥这相当程度的社会闺房和制约作用。

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法力保护的原则主要:

1.集成和发扬民族传统文化。宪法第1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资质机关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民族热门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6跳至第42跳,对有关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文化的内容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如规定自治机关自主地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书籍;保护民族的民圣古迹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发展民族传统医药;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等等。

2.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民族文化事业。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律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宪法第1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资质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法杖和繁荣民族文化。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6条至第42条,具体规定了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自主地发展体育事业等等。

3.国家帮助各少数民族低于加速民族文化的发展。这一原则,在我国的历部宪法、国家机构组织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中,都有原则或具体的规定。如1982年宪法第4条和第122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文化的发展;国家从财政、屋子、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文化建设事业。当前,主要是应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原则形成具体的法律规范。

三、我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法律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任何文化法律制度的建立,都是以特定的文化载体为基础。少数民族文化法律之都就是以少数民族文化所包罗的文化现象,丰富多彩、纷繁复杂。我国的民族,民俗学者认为,我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现象的门类应包括:生活文化、礼仪文化、民间传统文化、科技公益文化、信仰、巫术文化和节日文化等。其中既有物质文化,又有精神文化。一般地说,饮食、衣着、住宅、建筑、生产工具属于物质文化的内容;语言、文学、科学、艺术、哲学、宗教、风俗、节日的传统等属于精神文化的内容。划分这两种形态的民族文化现象,对于确定法律保护制度的具体内容,又有实际意义。

中国政府从法律上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障各民族发展传统文化的权利。新中国成立后的20世纪50年代前期和八九十年代,在法律原则和行政体制上,都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发展作了不同程度的规范。特别的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之后,我国的少数民族文化建设,正逐步走向法制化。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法律保护制度的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古籍整理、医药卫生事业等发面,少数民族体育事业和少数民族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历史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也是其中必要组成部分。

1.少数民族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事业的法律保护(1)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事业的保护

一个民族的文学艺术,是构成一个民族文化结构的基本形式,表示着一个民族的文化素质。少数民族文学艺术的特征表现为:独特的艺术形式、浓厚的地方色彩、浓郁的民族感情、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潜在的艺术魅力等。我国的少数民族我文化艺术,是中华民族文化艺术宝库中的宝贵财富。

国家在弘扬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发面,通过政策和法律措施,建立领导管理机构、民族文艺团和艺术研究机构,并规范其活动。少数民族文学艺术的发展繁荣,主要是靠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管理和领导帮助。国家从中央机关到基层政权,自上而下建立了主司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国家文化部设有民族文化司,国家民委设有文化宣传司等行政领导管理机构,转门协调处理少数民族文化事物领导少数民族文艺发展方向。这是少数民族文化发展和繁荣重要的组织保证。继承和发扬少数民族的优良传统文艺,需要建立相应的专业团体进行研究、创作和表演,并坚持少数民族传统文艺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发展方向。我国从中央到地方,依法建立了一大批民族歌舞团、民族歌剧、民族文化馆站等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团体,其任务就是继承和发展少数民族歌舞艺术,培养少数民族艺术人才,活跃和丰富民族地区文化生活,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1952年,中央民族歌舞团在北京成立,随后多民族聚居的省份和自治区、资质州也建立了专业或业余的民族歌舞团,自治县(旗)还建立了乌兰牧骑演出队。为加强少数民族文学艺术的挖掘,整理和研究,在中央和有关地方还成立了民族文学研究所和相应机构;1979年以后,还成立了全国性文艺学术团体,如中国少数民族文学研究会、中华民族音乐学会、中国少数民族舞蹈协会、中国少数民族戏剧协会、中国少数民族美术协等;在中央和地方创办了《民族文学》、《民族文学研究》等一大批民族艺术刊物,为少数民族文学艺术的创造和评论提供园地。国家还设置了少数民族文学科研教育机构,设置民族艺术院校或在民族院校和民族地区院校设立少数民族艺术系科,转门培养少数民族文学艺术人才。

我国在建立、管理少数民族文艺团体方面,制定有相关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如1985年《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工作条例》,规定了乌兰牧骑的性质和方针任务、建立程序及其体制编制和队员配备、设施经费和领导管理、演出用语和定期场次等问题,是一个很有特色的地方民族文化法规。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培育了一批新型的少数民族文化经济实体,少数民族特有的文艺形式开始了市场化运作。其中出现了很多新的法律问题,如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遗产的全力归属、少数民族文化企业的权利义务、少数民族文艺人员的权利义务等问题亟待解决。

(2)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事业的保护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8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这就确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发展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事业的自治权。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发展少数民族的新闻、出版建设事业,在中央和有关省、自治区、自治州相继建立了民族新闻、出版机构。如民族新闻方面初成网络,发展迅速。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81年3月和1984年3月.国务院先后批转了国家民委、文化部、国家出版局等中央部委发出的

2少数民族古籍整理方面的法律保护

古籍是记载和反映一个民族文化发展的历史轨迹,少数民族古籍是祖国宝贵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少数民族古籍,包括历史、语盲、文学、宗教、天文、历算、地理、医药、美术、生产技术等.少数民族法制文献资料亦当属其中。据不完全统计,彝族古籍散藏在全国的有1万多部;藏文古籍有l万多种;蒙文的古籍文献有1500多种;满文古籍文献仅档案一项就有150万件以上;维、回、苗、自、瑶、傣等其他民族,也有很多有价值的古籍文献。1981年,中共中央发出、1983年6月卫生部、国家民委、教育部发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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