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社区矫正人员考核管理规定_保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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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刑罚,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规范管理、准确考核、实施奖惩,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山东省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范》,结合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考核奖惩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核与动态评估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考核奖惩,主要考核奖惩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完成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任务等情况。
第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和处理社区矫正人员管理考核日常业务工作。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人员管理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考核的结果,作为对其实施分类管理,给予表扬、评定社区矫正积极分子,建议减刑,给予警告,建议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出收监执行的依据。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类别分为严管、普管和宽管,不同的管理类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管理类别由司法所根据考核情况确定,严管对象要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七条 社区矫正人员自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接受严格管理。一个月期满,根据司法所考核分数和阶段效果评估,重新确定管理等级。
第八条 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等级,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处遇,社区矫正人员必须服从相应的监管。
第九条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措施不受其对应的管理类别限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报到、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时间和次数。
第十条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普管的措施主要有:
(一)每半月至少一次司法所电话报告本人行踪及活动情况;
(二)每月至少一次到司法所当面报告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三)每月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不少于10小时;
(四)每月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不少于10小时;
(五)每半月至少一次接受个别谈话教育;
(六)每两个月至少接受一次实地走访检查;
(七)应当接受手机定位。
第十一条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宽管的措施主要有:
(一)每月至少一次向司法所电话报告本人行踪及活动情况;
(二)每两个月至少一次到司法所当面报告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三)每月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不少于8小时;
(四)每月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不少于8小时;
(五)每月至少一次接受个别谈话教育;
(六)每季度至少一次接受实地走访检查;
(七)应当接受手机定位。
第十二条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严管的措施主要有:
(一)每周至少一次向司法所电话报告本人行踪及活动情况;
(二)每半月至少一次到司法所当面报告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三)每月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不少于12小时;
(四)每月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不少于12小时;
(五)每周至少一次接受个别谈话教育;
(六)每月至少一次接受实地走访检查;
(七)申请外出的一般不得批准;
(八)应当接受手机定位。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具有年老、身体残疾、患有疾病、怀孕、就读等原因,管理措施不受其对应的管理类别限制,可以根据其身体现状和实际情况,批准其采取灵活的方式落实报告制度,减免其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时间和次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免予参加社区服务:
(一)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的;
(二)因病不能参加的;
(三)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四)因身体残疾或患有精神疾病不适宜参加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参加的。
减免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时间和次数,须由社区矫正人员本人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司法所核实批准。
第十四条 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学校证明,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其在校期间不考核教育学习时间任务,其在校期间参加学校、社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可以计入社区服务时间任务。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接触其犯罪案件的被害人、控告人、举报人、同案犯等人员,不得会见境外人士,“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成员。社区矫正人员不得威胁或骚扰被害人、控告人、举报人及他们的家人或亲属。第十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接受媒体采访。
第十七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区或县。经批准离开的,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不得出国(境),不得申请办理出国(境)证照;持有出国(境)证照的,应当主动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缴出国(境)证照。
第十九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
第二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社区矫正信息化核查规定,持有的定位手机不得设置呼叫转移、人机分离、恶意关机和欠费或交给他人使用等。
第二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按月进行,月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80分以上)、基本合格(60-80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三种。
考核结果除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外,应当在司法所办公场所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社区矫正人员自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接受严格管理。一个月期满,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人员人身风险评估风结果和监督管理期间考核情况,重新确定管理等级。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连续半年月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的,可以根据考核结果和分阶段评估结果调整管理级别。
社区矫正人员经评估确认再犯罪风险较大的,或者半年内月度考核结果出现两次基本合格的,或者一次不合格的,应当调整或维持为严管等级。
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违反下列行为规范的,应当相应扣分:
(一)不按规定时间到司法局报到登记接受社区矫正的,扣10分;
(二)到县司法局报到后不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的,一次扣5分;
(三)报到接收时,未如实报告本人基本信息等情况进行登记的,扣3分;
(四)未按规定上缴本人出入境证件的,扣2分;
(五)社区矫正宣告时,不遵守纪律,情节轻微的,扣2分;
(六)组织或参加非法集会、结社、示威、游行等活动,情节轻微的,一次扣5分;
(七)散布、发表、出版有害国家、社会言论,情节轻微的,一次扣5分;
(八)擅自接受采访、发表演说的,一次扣5分;
(九)违反会客规定,情节轻微的,一次扣3分;
(十)不服从电子监控管理规定或者损毁电子监控设备,情节轻微的,扣5分;
(十一)未按期电话报告的,一次扣3分;
(十二)未按期当面报告或上交思想汇报的,一次扣5分;
(十三)变更通讯联系方式,未及时报告的,一次扣2分;
(十四)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但未获批准私自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情节轻微的,一次扣5分;
(十六)未经请假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扣10分;外出返回后未及时销假的,扣3分;
(十七)未经批准私自迁居的,扣10分;
(十八)未经同意不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的,一次扣5分;
(十九)不遵守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现场纪律的,一次扣2分;
(二十)社区服务期间故意损坏设施、工具或者违章作业造成损失的,一次扣3分;
(二十一)未完成每月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规定时间任务的,一次扣5分;
(二十二)保外就医社区矫正人员未按期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或未按期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的,一次扣2分;
(二十三)保外就医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在指定医院进行治疗和疾病鉴定,情节轻微的,一次扣2分;
(二十四)其他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行为的,一次扣1-5分。
第二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考核由司法所负责,具体扣分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扣2-3分的,由负责管理的司法所工作人员执行;
(二)扣5-10分的,由负责管理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填报,司法所所长审批;
(三)扣10分以上的,由负责管理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填报,经司法所所长审核,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社区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有下列情列之一的,可以加分:
(一)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有关规定,一次考核为表扬以上等级的,加3分;
(二)在工作、生产、经营活动中表现突出,受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加1-3分;
(三)认真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学校、有关部门奖励,或者取得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的,加1-3分;
(四)积极向所在单位提合理化建议,开展技术革新、传授应用生产技能,确有明显成果的,加2-3分;
(五)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表现突出,或者助人为乐有突出事迹的,加1-3分;
(六)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加5-8分;
(七)在抗御自然灾害、排除重大事故或者突发事件中见义勇为,表现突出的,加5-10分;
(八)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视情加5-10分。
第二十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在一个考核周期内,表现良好,未被扣分的,应当给予表扬;表现良好,未一次性被扣2分以上并且累计被扣4分以下的,可以给予表扬。
累计获得三次表扬,可以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表扬、社区矫正积极分子是认定社区矫正人员确有悔改表现的主要标志,是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社区矫正人员在普管、宽管期间,获得表扬、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的,下一个考核周期在批准请假外出、教育学习方式、社区服务方式等方面从宽对待。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