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及答案_经济法案例题及答案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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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

一、某市有4家生产经营冶金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200万元。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4个发起人各认购 200万元,其余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三分之一多一点。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

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倭,谁也不愿承担。各债权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

问: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为什么?

[答案]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

①发起人只有4人,不够法定5人的最低限额;

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同意,仅有领导同意是不行的;

③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

④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

⑤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法定为超过1/2才可举行创立大会;

⑥ 两名发起人私自抽回股本。公司法规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外,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后不得抽回其股本;

⑦ 最后,注册资本末达法定最低限额。法定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

(2)应当承担该债务。因为公司设立失败,应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法理详解]

(2)基于上述违法之处,故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导致公司不得成立。对于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债务,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公司法》第97条规定由发起人负连带偿还责任,且对于返还股本的利息也负连带偿还责任。因此,本案中4名被告应对原告提出的 1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此外,若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成立后,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某市侨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1/4,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2008年4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董事长李某在2008年4月1日发出召开2008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10万股(含10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1)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2)改选公司监事二人。出席会议的有90名股东。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表决结果,80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3/5,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会后某小股东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1.本案中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合法吗?程序有什么问题? 2.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存在什么问题?

3.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合法吗?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效吗? 4.该小股东的什么权益受到了侵害? [答案]

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本案中,公司亏损占股本总额的1/4,未到法定未弥补亏损占股本总额1/3的下限.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系董事长李某的决定而非董事会决议.在临时股东会的召开上不符合法定条件.2.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本案中,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时间不符合法定条件,通知发出人应为董事会而非董事长李某.尤为严重的是,该通知违反了股东平等的原则,不允话小股东参加临时股东大会,严重损害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本案中,通知中是讨论解决公司目前亏损问题,而会议议程又增加了讨论改选公司监事2人的任务,与通知规定不符.3.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计算表决权应依照持有股份,不应依人数.本案中解散公司决议未得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多数同意,因而是无效的.此外,公司的解散应由股东大会产议,而不能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本案的公司解散由董事会决议,因而也是错误的.4.该小股东被侵害的权益有股东的平等权和股东的知情权,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等。

三、甄某于2007年5月担任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2008年3月,另一公司的经理田某找甄某借一笔资金以解燃眉之急。正好公司刚收回一笔50万元的货款,甄某即转给了田某,田某拿出5万元给甄某,甄某未敢收,遂存入公司的小金库中。该小金库是甄某伙同部分董事及监事贾某私自开立的,用于他们的各项业余开支。同年7月,甄某利用手中的职权帮助其弟弟的公司做成一笔木材生意,获利10万元,甄某存入私人账户。这一年9月,甄某利用董事长的权力与贾某签订了一项合同,规定公司支付贾某2万元的中介费,作为贾某为公司联系到一批木材生意的报酬。而实际上公司购入该批木材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致使公司受损 20万元,贾某与甄某各自捞了一笔回扣。此事并未经过董事会的讨论。2009年3月,股东会觉察到甄某与贾某的渎职行为,责令其停职反省。同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待查清事实后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进行处理。

问:(1)甄某的董事长一职至迟应于何时任期届满?为什么?

(2)设甄某2004年6月担任某国营工厂厂长时,因从事违法经营致该厂营业执照被吊销。那么甄某任职董事长一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本案甄某从事了哪些违法活动?

(4)公司对于董事、监事的违法活动可否自行处理?

(5)甄某、贾某应否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

(1)至迟应于2002年5月任期届满。因为董事的任期可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法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得连任。

(2)不合法。因为甄某依法属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人员范围。(3)甄某的违法活动有:

①违法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 ②违法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③违法利用职权收受非法收入; ④私设小金周;

⑤非经章程规定和股东会同意,同本公司进行交易。

(4)公司可以对董事、监事的违法活动自行处理,但涉及行政、刑事责任的除外。(5)甄某、贾某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四、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6年设立。2007年,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并将乙公司改组为拓展市场业务的分公司。2008年,甲公司实现税后利润500万元,本年度因违反合同承担违约金20万元,2007年发生经营亏损80万元。2009年6月,甲公司经理刘某将本公司30万元资金借给朋友张某使用,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收取利息。

问题:1.设立甲公司要经过哪些程序? 2.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时,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 3.甲公司2008年的税后利润如何分配? 4.对经理刘某向张某出借资金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案]

1.甲公司经主管行政机关审批后设立,属于批准设立。因此,甲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要经过下列程序:(1)制订公司章程;(2)经主管行政机关审批;(3)股东缴纳出资,验资机构验资;(4)申请设立登记;(5)签发出资证明书。

2.公司合并时,应当自作出合并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不能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3.甲公司2000年税后利润分配顺序是:(1)先以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1999年亏损80万元,不足弥补的,用2000年税后利润200万元弥补;(2)扣除违约金20万元;(3)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4)经股东会议决议,可提取任意公积金;(5)分配股东红利。

4.对经理刘某向张某出借资金的行为,应当责令张某退还资金,所得利息收入归公司所有,并由公司对刘某给予处分。

五、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答案]

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 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六、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万元货款。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由乙冰箱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7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称用应收甲商场的10万元冰箱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4月至7月的租金。

试分析: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商场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七、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00元。周某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近千元。可是就在周某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说: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若干万元,以及利息损失。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试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1.百货公司发布的招租启事属于要约,由于此要约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发布之日就应视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约撤回问题。

2.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对撤销要约有限制,以下两种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本案中,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这种特殊介质发布要约,已经使人确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另一方面,就周某来说,他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相当多的准备工作,并付出了一定的经济支出,因此对他来说,该要约也是不可撤销的。所以,百货公司宣布撤销要约的行为无效,实际上合同已经成立。

3.因此,周某的损失百货公司应该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应该有限制,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就本案来说,几千元的利息当然要陪,但周某所称的预期收入因具有不确定性,不在赔偿之列。

八、中国证监会在对A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A公司于1995年5月 6日由B企业、C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82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1998年8月 9日,A公司获准发行5000 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10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此次发行完毕后,A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13200万股。

(2)1999年9月 5日,B企业将所持 A公司股份 680万股转让给了宏达公司,从而使宏达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份达到800万股。直到同年9月15日,宏达公司未向A公司报告。

(3)1999年10月6日,A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和于同年 11月 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决定。在如期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外,还根据控股股东C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4)为A公司出具2000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陈某,在2001年3月 10日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后,于同年3月 20日购买了A公司2万股股票,并于同年4月8日抛售,获利3万余元;E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李某认为A公司的股票具有上涨潜力,于2001年3月 15日购买了A公司股票1万股。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B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以及宏达公司未向A公司报告所持股份情况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陈某、李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答案]

(1)A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中,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须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A公司的股本总额为 13200万股,社会公众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37.88%,故A公司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2)B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3年内不得转让。B企业持有 A公司股份的时间已超过了3年,故转让A公司股份符合法律规定。宏达公司未向A 公司报告所持股份情况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当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间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宏达公司持有A公司发行股份达 6.06%,应当通知 A公司。

(3)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首先,陈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陈某是在审计报告公布5日后买卖A公司股票的,故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李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李某为E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故买卖A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

九、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拟变更为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A股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A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有关中介机构于2002年1月提出的有关改制、发行方案和实施步骤要点如下:

(1)A公司由C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C企业)、D国有企业、E国有企业和F国有企业于200 年1月共同出资成立,A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00万元。其中,C企业以厂房、机器设备出资,经审计和评估后确认的净资产为8000万元,按80%的折股比例折为6400万股;D国有企业以其生产经营性资产作为出资,经评估后确认的净资产为人民币5000万元,按80%的折股比例折为4000万股;E国有企业和F国有企业分别以货币资金投入1200万元和800万元,按80%的折股比例分别折为960万股和640万股。

(2)A公司变更为B公司的相关方案为:A公司的全体股东作为B公司的发起人股东;A公司的资产以及债权债务全部由B公司承继;截止2001年12月31日,A公司变更为B公司前的总资产为人民币7亿元,总负债为人民币5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2亿元;A公司变更为B公司后的股份总额为人民币1.8亿元。

(3)有关机构提出的改制、辅导和申请发行股票的实施步骤为:2002年3月,完成A公司变更为B公司的工作,同时聘请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并向B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备案材料;到2003年1月,辅导期届满,申请辅导验收;2003年3月,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

(4)预计A公司变更为B公司后,截至2002年12月31日,总资产可达到人民币9.6亿元,流动负债预计为人民币3.6亿元,长期负债预计为人民币3.4亿元。B公司拟申请发行A股4000万股。

要求:

(1)根据本题要点(1)和要点(2)所述内容,指出A公司变更为B公司的方案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3)所述内容,指出改制、辅导和申请发行股票的实施步骤存在哪些问题?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4)以及其他要点所述内容,指出B公司存在哪些不符合发行A股并上市有关条件之处?并说明理由。[答案](1)首先,B公司发起人的人数不符合规定,B公司的发起人少于5人;其次,A公司变更为B公司时,A公司的净资产额与B公司的股份总额不相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的净资产额。在本题中,A公司变更为B公司的股份总额应当为2亿股。

(2)首先,聘请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辅导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辅导机构应当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其次,B公司从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的辅导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辅导期限至少为1年;第三,2003年3月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上市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申请发行A股并上市,必须有3年连续盈利的业绩。在本题中,A公司成立于2001年1月,即使其业绩可以连续计算,至2003年3月没有3年的经营业绩。(注:本要点中部分内容超出指定教材范围,供参考)

(3)首先,B公司发行前1年末,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足30%。根据规定,公司发行前1年末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达到30%以上,而本题的比例仅为25%;其次,B公司申请发行社会公众股的数额未达到股本总额的25%。根据规定,股本总额小于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必须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而本题的比例仅为18.18%。

十、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6月,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6月,合伙人丁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150万元。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丁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获利150万元应当归A合伙企业所有。(3)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

(4)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5)9月,甲、丁提出退伙。经结算,甲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元,丁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6)10月,戊、庚新入伙,戊为有限合伙人,庚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庚的出资均为30万元。(7)12月,B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3)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4)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5)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6)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退伙人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7)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8)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答案](1)甲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乙应当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在本题中,由于有限合伙人丁在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因此,债权人B银行只能要求丁清偿20万元。

(7)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8)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十一、某省红星电器厂与一外国商人合资成立一家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公司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10万美元,外方出资150万美元,中方出资60万美元。外方的150万美元出资中,有100万为货币形式,其中50万为自有资金,但以其在中国境内投资分得的人民币利润缴纳;50万美元由他向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借贷,但是要由中方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省机电局给予担保。外方的另外50万美元出资为实物形式,合同约定由外方在境外采购合资企业生产所需要的部分设备投入企业。中方的60万美元出资中,30万为土地使用权出资,30万为货币出资。外方从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贷到美元后,与其自有资 金一起投入了合资企业,又从国外二手货市场低价购买了旧设备,交工厂修理后,作价50万美元投入合资企业。中方办理了相当于30万美元的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后,又投入了相当于20万美元货币,以后再也没有缴纳出资。

经过一段时间经营,中方发现外方投入的实物原来是人家淘汰的设备,其价格只有40万美元,中外指责外方虚假出资,要求其赔偿合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外方则认为中方的指责没有依据,还提出是中方没有按时缴纳出资,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是中方。

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矛盾越来越大。在外方贷款到期时,由于企业经济效益不好,外方很少分得利润,所以没有能力偿还贷款。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多次催讨不果后,宣称将向法院起诉,要求由担保人清偿债务。请问:

(1)合资企业外方的货币出资方式存在什么问题?

(2)外方向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贷款是由省机电局担保的,在其无法偿还贷款时,应当由省机电局偿还吗?

(3)对于外方的实物出资,应当在合资企业成立时就进行准确作价。所以事后发现外方在实物出资中有10万元的虚假出资已经为时过晚,只能今后吸取教训了吗?

(4)外方的实物出资中有10万元的虚假出资,中方也有10万元出资尚未缴付,就作为双方都减少出资10万元,所以双方不必互相承担赔偿责任了吗? [答案](1)对于外方50万美元—以其在中国境内投资分得的人民币利润缴纳—的货币出资,币种应为外币,且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

(2)对于外方出资的另外50万美元是以外方的名义借贷的外汇,这是可以的,但不能由中方给予担保,更不能由中方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担保。因为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合营各方作为出资的货币,必须是自己所有的现金,或者是以出资者自己的名义取得的银行贷款。任何一方都不能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做担保。

(3)由第一问可知省机电作出的担保是无效的,所以不用偿还。法律规定能够进行外汇担保业务的单位主要有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各分行、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及若干省、市、自治区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福建、上海等分行;中国投资银行;外国银行在国内开设的若干分行;其他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有外汇收入来源的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既然省机电局的担保无效,那么,外方欠信托投资公司的贷款,还是只能由外方偿还。

(4)合资企业外方的实物出资必须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三个条件:合资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在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国际市场价格。一般地说,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不能由一方采购,而应采用共同招标、联合采购的形式。本案中合资企业对外方的实物出资任凭其采购报价,未进行准确作价,这是重大失误。事后发现外方的虚假出资虽然为时已晚,但也能采取补救措施。中方可以提请商检部门重新进行检验和鉴定,确实估价过高的,外方应当补足出资;如果是不能使用的设备,外方应当负责更换。外方还应当承担因此给合资企业造成的损失。

(4)双方都减少10万元出资的办法是不可取的。首先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能减少,其次中国法律对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有规定,400万美元投资总额的合资企业,其注册资本必须达到210万美元,本企业再减少注册资本就违反这一法律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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