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效能监察管理办法_公司效能监察实施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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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监察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有效发挥效能监察的预防、监督、保证、促进作用,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预防腐败,督促勤政,落实制度,提高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成立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组长:张建武副组长:时保国

成员:伍积明许平均校松波赵永安张新玉张金普

效能监察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审批效能监察工作立项、实施方案、工作报告、监察建议,做出

奖惩决定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张金普

成员:王海周王钦选张涛许志普张万

张有理杨文举郝朝刚张五周郜舒适

效能监察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按照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要求,结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制定效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出效能监察立项意见,实施效能监察,查找薄弱环节,解决存在问题;

(三)查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行为,促使监察对象认真履行职责,廉政勤政,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四)受理对效能监察决定有异议的申请,并组织复审;

(五)完成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效能监察的对象:集团各级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

三、效能监察的作用:通过对各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

查,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堵塞漏洞,降低管理成本和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与效益;效能监察是促进企业规范管理、确保制度落到实处的综合性管理监控工作,是预防和治理腐败、惩处失职渎职行为的重要手段,是管理的再管理,监督的再监督。

四、效能监察的主要任务:

(一)监督检查各级管理人员是否尽职尽责,科学决策,勤政、清廉、高效;是否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集团的决议、决策;

(二)调查处理严重违规违纪问题,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质量问题,重大经济问题,特别是以权谋私、严重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督促监察建议或决定的落实;

五、效能监察的重点:

(一)各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二)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三)物资、设备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四)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

(五)财务及资金管理情况;

(六)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七)企业投资执行情况

(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健康管理情况。

六、效能监察的基本程序

确定监察项目、组织调查研究、拟定监察报告、作出监察处理、跟踪落实情况、总结评审和归档立卷等。

七、效能监察的标准

(一)合法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遵纪守法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二)合约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认真执行和完成生产计划、任务、预算、合同等预定的目标。

(三)合理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从本单位、本项目实际出发,进行科学决策、科学管理,并取得预期效果。

(四)效能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完成计划规定的任务、进度、工期、质量、成本、盈亏、安全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五)岗位职责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是否正确行使工作权限等。

八、监察整改建议

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尚不够作出纪律处分的偏差行为,下达整改监察建议:

(一)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者拖延执行集团重要决策、决议、决定等,应予纠正的;

(二)不执行、不严格执行集团管理制度的,或存在管理缺陷的;

(三)经营管理决策、计划、指令以及经营管理活动不适当,应予纠正或应予撤销的;

(四)违反录用、任免、奖惩工作原则和程序,决定明显不适当的;

(五)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九、监察处分决定

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尚未涉嫌犯罪的违规违纪事实,作出监察处分决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管理制度,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的;

(二)以权谋私、严重损害企业利益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

(三)不按规定追缴,或者不按规定退赔非法所得的;

(四)失职、渎职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

(五)阻挠监察工作,或打击报复监察人员和举报人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或者拒不执行监察决定的;

(七)其他需要作出监察处分决定的。

十、效能监察工作的权限:

(一)召集被检查单位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会议,对效能监察项目的相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实施效能监察,要求相关单位及人员提供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帐目及其他相关的资料;

(三)向监察对象提出纠正问题、改进工作、加强管理的监察建议;

(四)暂停涉嫌违法和严重违规违纪、严重失职渎职人员的工作或职务;

(五)根据有关情况,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奖惩决定;

十一、监察对象的权利:

(一)对监察建议或奖惩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意见、建议和复议申请(复议申请须在收到监察文书次日起30日内提出,复议期间不影响监察文书的效力);

(二)有权要求与监察对象或监察内容有利害关系的效能监察承办人员回避;

(三)检举、控告效能监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事实与行为。

十二、监察对象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主动配合效能监察工作;

(二)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出具伪证,不得包庇违法违纪行为;

(三)积极采纳和认真执行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提出的监察建议和作出的监察决定。

本办法将适时地根据需要,不断地充实、细化和完善。

本办法由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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