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程序公开_公开办事程序
办事程序公开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公开办事程序”。
(一)办事程序公开
1、《再生一胎生育证》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1)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姓名,贴一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并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并盖章。
(2)凭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查。
(3)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经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后,对申请人的情况和是否张榜公布进行核实,再报送县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决定。
(4)对双方都是农民的夫妻的再生一胎申请,经县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由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批的,由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审批发放。
2、特殊情况的夫妻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审批制度和程序
(1)夫妻双方共同向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的向所在村、居委会)分别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其“特殊证明”的各种证明材料。
(2)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初步审议,将初步意见、申请书、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调查核实材料和群众会议的意见(附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送女方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机构在收到申请报告材料后,进行审议。对同意作为特殊情况申报的,应将同意申报的报告和有关材料送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4)省人口计生委分别在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向设区市、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出“审查决定通知书”。
3、病残儿鉴定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2)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3)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5)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4、奖励扶助对象确定程序
(1)条件。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2)确认程序。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农民个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村(居)民委员会审议,村(居)民代表会讨论并在村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在村级张榜公示;县级人口计划生
育行政部门审查确认并在村级张榜公示;市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并予批复。
(3)发放标准。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按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5、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和管理程序
(1)凡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同一个城市的区与区之间流动不在此例),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公
民外出前须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本人的《居
民身份证》和复印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及本人进期一寸
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已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落
实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该当提交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证明等材料。
(3)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符合发证条件且证明材料齐
全、真实、有效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婚育证明》。
6、行政复议程序
(1)公民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
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在收到《江西省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江西省征
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征收)决定的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
政部门申请复议。
(2)复议申请书应载明复议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或
单位的名称、地址,申请复议的事实或理由,以及复议申请人的要求,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及其他材料或应提供的证据。
(3)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后,复议申请人如不服,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又不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如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由作出处罚(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处罚(征收)决定的,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