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公民》影评_守法公民观后感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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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观赏《守法公民》的过程中,不断震撼我并且反复强调的一点就是,想要在法庭上证明自己所言正确,并不是凭你眼见的事实,而是要能够证明的证据;否则就算你所眼见的是多么真切的事实,在法庭面前,还是没有用。

我们建立一整套法律程序,只是因为这套程序能够最大可能地约束当事人员,从而达到最大的整体收益或者保障弱势个体的权益。这些理念当然都是正确的,但事情总会有代价。

如果这个代价是眼睁睁看着正义被抹杀却无力挽回,看着罪恶犯人逍遥法外,我们是否还要支持我们所认为的“好的法律程序”?

这个问题是我在观影过程中不断在考虑不断在思索的。

我并不是在说法律错了,只是想说,可能每个人看在电影时,心中那根是非的标杆,都或多或少地更向主角的复仇行为偏斜。在这件事情上,法律看起来似乎没那么正确和公平。

二、电影中用到的法律

1.克莱德谢尔顿已经认罪和已能证明他在监狱的房间里杀死同伴,为何还不能立刻将他治罪,却要去捜集它杀害达比的证据?

美国司法是不能自证其罪,也就是说即便嫌疑人认罪,如果没有证据链(chain of evidence)可以证明嫌疑人杀人,那么法庭也不会认定嫌疑人有罪。

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不得受判处死罪或其他不名誉罪行之审判,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现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2.检察官尼克因为缺乏能够有力地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为了能够赢得诉讼,保证自己的结案率,而选择与其中的一名犯罪嫌疑人达比进行辩诉交易,以减轻对其进行追诉的罪行以及所处的刑罚为“交易条件”换得该犯罪嫌疑人转为污点证人指证另一位犯罪嫌疑人埃姆斯,使得另一名埃姆斯能够被处以死刑。

这里运用到的是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辩诉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通过这样一种制度,检察官、法官可以用最少的司法资源处理更多的刑事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同时罪犯也得到了较之原罪行减轻了一定程度的刑事制裁,从而对双方都有利,形成一种双赢的局面。

辩诉交易方式不是最理想,但它最大的优点就是能够在公正与效率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因而可以说,辩诉交易的实质就是在“绝对公正”无法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去追求更加现实的“相对公正”。辩诉双方对辩诉交易的选择是一个理性经济人的选择,不论对司法资源稀缺的控诉方还是对被诉的辩护方来说都是机会成本最小、效益最高的。

3.回到影片一开始,检察官尼克说,在证据不足的条件下,如果不与达比达成协议,结果将是两名犯罪嫌疑人无罪释放,克莱德几百万美元的诉讼费付诸东流。为什么?

克莱德一家的悲剧我们在电影中“看见”了,所以我们“知道”真正的凶手是谁,但如果电影没有这段情节呢?假如屏幕前的我们就是陪审团成员,在“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概念,这里仅做最狭义的引用,指摒弃所有身份背景因素的影响,用无差异的眼光对被害人与被告的证言作出判断)的遮盖下,我们就无法断定克莱德的指控是真实的还是而嫌疑人的辩解就是真实的。关于“无知之幕”美国人对此也有自己的理解,就是Affirmative Action(平权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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