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自然人_第4章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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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是相对于作为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的称谓。
自然人的范围比公民广:自然人概念更能反映民事主体的的市民属性;自然人概念更能体现民法规范人权。
含义:
1、自然人是基于自然状态的人(自然人的私法地位与生俱来,不可剥夺)
2、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的概念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年龄的关系: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与自然人的年龄没有关系,但作为例外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年龄有关系,如结婚。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1、性质不同。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权利是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
2、内容不同。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权利的能力,还指承担义务的能力,民事权利则是与民事义务相对的概念。
3、产生根据不同。权利能力来自法律直接赋予,民事权利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
4、法律限制不同。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割,不受限制;权利可以依法转让或放弃。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四、胎儿利益的保护
对于胎儿的保护,主要有两种立法例:第一种为概括保护主义(又称总括保护主义),第二种为列举保护主义(又称个别保护主义)。
我国民法对胎儿的保护采取的是列举保护主义,理由是“无论是利益还是民事权利,只能为民事主体所享有,而要成为民事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五、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一)生理死亡
以心跳停止,呼吸停止及瞳孔放大为标准。
(二)宣告死亡
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失踪人死亡。
(三)自然人死亡后的利益保护
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死者既不是民事主体,也不享有民事权利。是对死者近亲属利益的保护。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一)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基础。所谓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能力。(对自己行为和后果的预期力和判断力)
自然人具有意思能力,一方面要达到一定的年龄,另一方面要具有一定的能力。
(二)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又称不法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事责任能力包括侵权能力和债务不履行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些重要的或复杂的民事行为应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条件:
1、被宣告人为精神病患者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联系:
1、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基础和前提
2、行为能力是实现权利能力的手段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1、性质不同。权利能力解决有没有的问题,行为能力解决能不能的问题。
2、开始和终止不同。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行为能力则以意思能力为前提。
3、享有资格的主题范围不同。权利能力是每一个自然人都具备,行为能力要看年龄和智力。
第三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与设立监护的目的(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二)监护与亲权
亲权是指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在人身的财产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监护只是亲权制度的一种有益补充。
监护与亲权的区别:
1、亲权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基于父母与子女的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监护则不强求以血
缘关系为基础,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理性的因素多于感情因素。
2、亲权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并无抚养义务。
3、立法对亲权采取放任主义,而监护人执行监护事务则受到种种限制。
4、亲权不得因行使亲权而索要报酬,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并无抚养关系,监护人对其执
行监护事务有报酬请求权。
5、亲权人对子女的财产有收益权,而监护人没有。
(三)监护设置的目的设置监护的目的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四)监护的性质
关于监护的性质,主要有权利说、义务说、权利义务一体说和职责说。《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监护的性质是职责。
二、监护人的设立
方式: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遗嘱监护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遗嘱监护人时,由法院或者有权指定监护人的机关指定监护人。
遗嘱监护人,是父母通过遗嘱的方式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
我国监护人的设定方式只有法定和指定两种。立法上没有规定遗嘱监护,但实际中存在。
(一)为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
1、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
2、除父母外的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3、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
4、协议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5、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6、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7、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变更
(二)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
1、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未成年精神病人的监
护适用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
2、有关组织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3、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取消资格
不得作为监护人的主要包括:
(1)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
(2)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
(3)破产人
(4)外国人
(5)法人
四、监护人的职责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二)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三)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四)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五)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六)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七)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监护的终止
(一)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三)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四)监护人辞去监护
(五)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