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毕业论文_毕业论文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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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电大2004秋法学专科

毕业论文实施方案

毕业论文是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的集中实践环节之一,是实施法学专业教学计划、实现培养目标的必不可少的实践性环节,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检验学生学习效果和理论研究水平的重要手段。为做好2004秋法学试点专科毕业论文写作、指导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毕业论文指导小组组成组长:刘会全

指导教师:刘会全、胡平、苏红霞

二、写作要求

1、学分:毕业论文5学分。

2、体裁:毕业论文必须为学术论文,字数为5000字左右。

3、选题:毕业论文选题应当在法学专业范围内,根据课程、结合工作实践选题,选题时可以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选择应用性强,或当前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作为毕业论文的主要方向和主要内容,鼓励对我国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探讨。选题由学生自主确定。

4、体例:毕业论文应包括:题目、目录、论文摘要、关键词、正文、引用参考文献目录。引用的参考文献应当注明所引用著作的书名或论文名称、作者、出版单位或期刊名及出版时间,其他参考资料应注明资料来源。毕业论文完成稿统一用A4纸打印,按照统一要求装订,一式两份。

5、成绩:毕业论文成绩分为优秀(86-100分)、良好(81-85分)、中等(76-80分)、及格(60-74分)和不及格(59分以下)。成绩为及格以上的,给予5学分,不及格可重做一次。

三、写作进度要求

1、写作进度安排

2007年1月15日写作动员,下达写作要求,安排指导教师。

2007年3月9日前学生确定选题,并提交选题、写作提纲、参考文献,指导教师提出指导意见。

2007年4月113日前学生提交论文初稿,指导教师修改。

2007年4月—6月学生修改,指导教师指导修改。

2007年6月8日前论文定稿。

2、不按进度要求完成阶段性写作任务的,选题、提交初稿、定稿超过进度要求一周的,论文成绩降低一等,超过两周的视为论文不及格。

四、毕业论文格式

1、目录格式:收一、二级标题。单独一页,作为论文内页第一页。

2、题目格式:使用宋体二号字、加粗、居中

4、【论文摘要】:200字左右。使用宋体小四号字、与题目间空一行。

5、【关键词】3-5个。使用宋体四号字、与论文摘要间空一行,两个关键词之间使用两个空白字符分隔。

6、标题格式:

一级标题:即“一、二、三、”,单独一行,使用宋体三号字、加粗。

二级标题:即“

(一)、(二)”,单独一行,使用宋体小三号字、加粗。

三级标题:即“1、2、3”,不需单独一行,使用宋体四号字、加粗。

7、正文格式:使用四号字、与关键词间空一行,正文双面打印。

8、脚注格式:正文引用他人文献的一律使用脚注。脚注包括论文题目或书名、作者、杂志社或出版社、期别或版别、页数等。使用格式为:[1]、[2]、[3]式样、小五号字,连续编号。

9、参考文献格式:单独一页,作为论文内页得最后一页。

参考论著的须包括作者、书名、出版社、版别、出版时间。

参考论文的须包括作者、论文题目、杂志社、期别。

参考网络资料的须包括作者、论文题目、详细网址(一般慎用网络资料)、时间。

例:

目录

内容提要„„„„„„„„„„„„„„„„„„„„„„„„1 关键词„„„„„„„„„„„„„„„„„„„„„„„„„1

一、国外沉默权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原则„„„„„„„„„„„1

(一)国外沉默权的基本内容„„„„„„„„„„„„„„„2

(二)国外沉默权的基本原则„„„„„„„„„„„„„„„5

二、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5

(一)确立沉默权制度是保障人权的体现„„„„„„„„„„6

(二)设立沉默权是中国承担国际义务的需要„„„„„„„„7

(三)实施沉默权规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延伸„„„„„„7

(四)沉默权有助于抑制并消除刑讯逼供„„„„„„„„„„8

(五)沉默权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要求„„„„„„„„9

三、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可行性„„„„„„„„„„„„„9

(一)我国已具有设立沉默权的法律基础„„„„„„„„„„10

(二)我国已具备了设立沉默权的社会条件„„„„„„„„11

四、关于我国沉默权制度设置的构想„„„„„„„„„„„„11

(一)不同刑事诉讼阶段沉默权的保护性规定„„„„„„„„12

(二)不同刑事诉讼阶段沉默权的限制性规定„„„„„„„„13 参考文献„„„„„„„„„„„„„„„„„„„„„„„„1

4关于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论文摘要】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刑事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否确认该权利及是否保障其实现的程序机制,不仅体现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对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等相冲突的诉讼价值的选择态度,而且也反映出一国刑事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状况和刑事诉讼文明进步的程度。本文通过介绍西方沉默权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规则,尝试对我国设立沉默权作一粗浅探讨。

【关键词】沉默权沉默权制度必要性 可行性

在西方,沉默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确立下来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而我国至今仍未确认沉默权。对于我国是否应该确立沉默权这一法律制度,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肯定说,认为应该确立沉默权;第二种观点是否定说,认为在现有国情下不能确立沉默权;

【1】第三种观点是折中说,认为应该确立沉默权,但应该进行限制。我认为,在我国确立沉默权是早晚的事,回避、否认是不行的。关键是如何立法设计既要充分保护沉默权,又要全面考虑我国的司法实际和社会现实,在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之间实现一个较好的平衡。

一、沉默权制度的基本内容及规则―――三号字、加粗 沉默权,英文称为Privilege of Silence,学理上又称为反对自我归罪的一种特权,是指犯罪嫌疑人对司法机关的讯问拒绝陈述,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并且不因拒绝陈述而被司法机关作出对其不利的法律推定的权利。沉默权法律制度的确立最早开始于英国,后又在美国推行并波及欧洲、亚洲各国,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 【1】 宋英辉《关于“沉默权”的三种观点》北京青年报1999年7月22日

(一)国外沉默权的基本内容 ――――小三号字、加粗

世界各国以及国际法律文件对沉默权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但总的来说,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犯罪嫌疑人没有义务向追诉一方或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或其它证据。追诉一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

(二)是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

(三)是警察、检察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这一权利,并不得因犯罪人行使这一权利而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

(四)是犯罪嫌疑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己的陈述,法庭不得将犯罪嫌疑人出于非自愿而是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的根据。总的来说,就是犯罪嫌疑人既享有在沉默与陈述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又享有如何进行陈述的权利,即犯罪嫌疑人既可以作有罪陈述和也可以作无罪陈述。

参考文献:

1、孙长勇:《沉默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

2、陈兴良主编:《法治的界面》,法律出版社,2003年。

3、杨宇良:《人权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研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

4、曾庆敏主编:《精编法学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

5、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

6、陈光中、徐静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7、宋英辉:《不必自我归罪原则与如实供述义务》,《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

8、易延友:《沉默的自由》,《中国律师》2000年第3期。

9、梅芳、尚进:《论刑事沉默权的诉讼价值及其缺陷》,《当代法学》1999年第5期。

10、王以真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11、贝卡里亚:《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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