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滨区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_招商引资奖惩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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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滨区招商引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渭滨经济社会实现新跨越,根据《宝鸡市招商引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办法(试行)》(宝市办发〔2012〕7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工作由区考核办、区招商局负责,并将考核结果报区委、区政府实施奖惩。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各成员单位和承担投资环境保障工作的各成员单位。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省际到位资金和引进外资三大指标,以年初区委、区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为准。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重在日常、及时预警,加压紧逼、鼓励多超,真考实核、重奖严惩的原则,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注重发现问题、督促落实,年终考核注重实际效果,严格奖惩兑现。

第六条平时考核坚持月报、季报、季度检查通报制度。由区招商局、区考核办根据月报、季报情况,定期不定期对目标任务完成排名靠后的单位进行专项督查,促进落实。对未达到时间进度要求的单位,下发督办函预警,限期整改;对任务完成差距较大的单位,由区委、区政府领导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加压推进,确保任务完成。

第七条年终考核在每年11月份进行。各考核单位在11月15日前向区招商局报送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呈报表和依据资料。由区招商局牵头,区考核办参与,集中审核资料、实地核查,综合认定考核结果,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八条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程序:

(一)项目认定:招商引资项目系指市域外的法人、自然人以现金、实物等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兼并、购买产权、BOT、TOT等方式在我区的投资项目,以及外来投资企业在我区增资和再投资项目。

省际项目认定为省域外的法人、自然人在我区的投资、增资或再投资项目。

利用外资项目认定为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胞以及我国在境地外注册企业)按我国有关政策、法规,用现汇、实物、技术在我国境内开办外商独资企业、与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开发资源的投资(包括外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企业从境外借入的资金。

(二)证明资料:

1、生产经营性投产项目要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企业的票据、合同、原企业单位执照等相关材料;

2、在建项目需提交银行进账单、合同、章程等材料,要求证件、账务齐全、真实,账、物相符;

3、有偿资金需提交资金使用合同、批准文件及验资证明,无偿资金需提交捐资证明或批准文件及验资证明;

4、无形资产需提交合同书、审批文件、无形资产评估报告或技术鉴定书;

5、公益性项目需提交项目合同书、项目简介、投资者身份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完成投资额证明。

上述项目按建设进度,提供相关有法律效力的投资额证明。涉及新征土地的,还需提供土地征用的相关证明文件。涉及租用土地的或农业开发项目,需提供土地租赁承包协议并提供土地管理部门的确认证明。

(三)统计上报:每年11月底为年度考核截止时间。12月1号根据考核认定数据,将统计结果上报上级部门。

(四)投资环境保障工作考核主要通过民主测评、调查问卷、行风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按百分制计分,其中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占30分,省际到位资金占50分,引进外资占20分。没有招商引资外资任务的单位,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占40分,省际到位资金占60分。

第十条招商引资项目和数额不重复统计。对于由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引进的项目,经各责任方协商引资额度分成比例后,由区招商局确定。

第十一条对超额完成目标的予以加分。每超额一个百分点,加该项分值的0.5%(对应加0.15分、0.25分、0.1分或0.2分、0.3分),加分最高不超过该项分值的50%。

鼓励没有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部门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对到

位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年底考核时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表彰奖励。

对当年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领军企业等重大项目的,每引进一户,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之外再加5分。

第十二条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结果作为评选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和实施奖励的重要依据。根据考核结果,各乡镇前1名、各街办前2名、各部门前5名为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对当年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领军企业等重大项目的,区委、区政府将予以重奖。

第十三条由渭滨区财政拔出200万专项资金,用于全区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奖励。

第十四条对于没有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实行年终岗位责任制考核一票否决,年终不能评为岗位责任制先进单位,单位主要领导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同时由单位主要领导向区委、区政府作出检查。投资环境保障工作由区招商局会同区监察局联合考核,评定考核等次,并按照20%的比例确定年度投资环境保障工作先进单位。

第十五条对虚报成绩的单位,由区招商局会同区监察局调查核实,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领导班子成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考核办、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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