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室工作规范_监控室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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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室工作规范
一、监控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方位监控点每隔15分钟变换角度进行监控;不得脱岗。
二、监控室建立《监控中心值班记录》台账,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本班次相关工作情况并做好交接。
三、值班期间发现警情或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院值班室报告。
四、值班人员必须按设备的技术要求及规定正确使用和操作监控设备,发现故障或异常,立即报告,不得擅自维修、调试或关闭。
五、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手续清楚,责任明确并认真填好相关台账。
六、行政执法人员需要调取、查看、复制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单位公函由接待部门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由管理员调取复制并记录。
七、不得随意在监控系统中安装无关程序,删除系统任一程序,改变系统预先设置参数;不得未经领导批准私制自调取存储信息供他人使用。
《监控室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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