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有关担保及投资法律介绍_老挝投资法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老挝有关担保及投资法律介绍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老挝投资法律”。

老挝有关担保及投资法律介绍

1、担保:依据老挝法律都可以设立哪些类型的担保? 老挝《合同履行担保法》对担保交易,包括项目融资中的担保类型进行了规定。合同担保可分为三种形式:动产担保、不动产担保以及自然人或法人担保(即保证)。

老挝法律规定可针对如下动产设定担保:原材料/有形物品;所有权证明文件,如股票或债券;仓库存货;无形资产,如公司股份;知识产权;银行储蓄账户;契约性权利;应收账款;审批项下利益;经营许可;未来可获得的资产或收益。可设定担保的不动产包括土地和建筑物。除以上两种担保类型外,《合同履行担保法》中规定的担保类型还包括第三方保证。

老挝《合同与侵权法》对通常意义上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其中有对履行合同的担保措施的规定,还规定了设备与其他资产融资租赁的相关内容。

2、担保的完善和优先权:各种担保权益如何完善?优先权如何确立?是否需要交纳任何税费以完善担保权益?若有,如何通过合法途径减少相关税费?一家公司法人能否作为贷款人的代理人或受托人持有担保?

以上各种形式的担保都可以通过在老挝国有资产管理部

— 1 —(State Aets Management Department,SAMD)进行登记使担保权益得到完善,但不动产担保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Land Management Authority,LMA)进行登记。登记时需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签订了担保协议,协议中担保物的价值已明确;第二、不动产担保的担保协议签订时至少有三个见证人在场;第三、担保协议需在老挝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并需支付公证和登记的费用。公证全过程内容需完整翻译为老挝语。登记全过程内容需用老挝语完整翻译或提交一份老挝语概要。尽管根据《文件登记法令》规定,所有类型合同项下的登记均在国有资产管理部办理,但在实践中,只有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不动产担保的登记。

通过担保的完善,担保权人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优先于所有无担保的债权、未登记的担保权益以及登记顺序在后的担保权益。然而,担保的完善也无法绝对地保证合同担保利益在债务人破产时得到执行。应注意老挝《合同履行担保法》中规定,法定的担保权益(如税款、工资请求权)优先于合同约定的担保权益。

在老挝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中,常见的做法是由当地代理人或受托人代表项目贷款人作为担保权人持有担保。

3、现存担保:债权人如何确认在担保物上不存在更为优先的担保权?

通常,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不动产担保权利(如土地抵

— 2 — 押权),会在土地产权证书背面加以注明。因此,查阅土地产权证书可以确认担保物上是否存在更为优先的担保权。

前文提到,各类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均应在老挝国家资产管理部进行登记。担保权人可以尝试通过查询国家资产管理部的登记记录来确认是否存在更为优先的担保权。然而,在实践中,国家资产管理部很难提供准确的登记记录。因为,其并未将登记记录妥善保存维护和集中管理,也未对登记记录进行电子化留存,没有按有效的检索方式(如债务人姓名)编目整理,因此难于查找。

4、担保的执行:除破产程序外,项目贷款人可采取何种措施行使其担保权利?

目前适用于担保交易的执行法令要求,当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主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在执行担保前,担保权人应预先向提供担保或保证的一方发出书面的执行通知。不动产担保的执行通知应在担保执行前60日发出,动产担保应在担保执行前30日发出。根据老挝《合同履行担保法》规定,在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先向债务人求偿,当债务人确无清偿能力时,债权人才有权向保证人追偿。

老挝法规定,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法律不禁止担保权人采取自力救济的方式维护其担保权益。《合同履行担保法》明确授权的自力救济方式包括:公开拍卖、债权人出售或债权人购买(向债务人支付超出未偿本金、利息之外的价款),并且

— 3 — 以上救济方式是非排它性的,可以与其他救济方式共同采用。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必须通过法院判决出售担保物。在操作上,老挝法律专门规定了应使用老挝货币基普进行交易,但在实践中,很多交易都是以外币进行的。

5、破产程序:项目公司的破产程序如何影响作为担保权人的项目贷款人执行担保的权利?担保物上是否存在任何其他优先权(如税收债权、雇员工资请求权)?哪些主体被排除在破产程序之外,其适用何种法律规定?除法院司法程序外,有何其他方法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扣押项目公司的财产?

位于老挝或在老挝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处于破产状态下时均适用老挝《破产法》。《破产法》的概括性规定同时适用于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对营业资产的扣押不需要司法程序之外的特别授权。当公司由于破产清算而被解散时,必须由法院指定特定对象作为清算人。

担保权人可以通过获得法院指令强制执行担保财产,但这并不是法律允许的唯一途径,如果双方在担保协议中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自力救济,担保权人也可以采用自力救济的方式。

在破产程序中的监管阶段,占企业债务总额1/4的债权人可以召集召开债权人大会以解决企业的财务危机。法律规定,须获得至少代表债务总额2/3的债权人表决同意,债权人大会的决议方可生效。在老挝法律规定的破产程序中,外国投资者不享有特殊的权利、救济或优先权。

— 4 —

6、外汇:对于外汇交易有何限制、管制或税费等方面的规定?

老挝的外汇交易由《外汇和贵金属流通管理法令》(FX Decree,以下简称《外汇法令》)规定。《外汇法令》禁止个人或法人实体在未经老挝中央银行批准的情况下,在老挝境内直接使用外币进行买卖、结算或清偿国际间债务。同时还规定了可以用外币进行的特定交易,其中包括:支付进出口相关的服务费用,偿还经老挝中央银行批准的借款合同产生的外债,以及将来自国际投资的收益、股息、资本金、利息或工资回流或转移给第三国。以上交易必须遵守老挝中央银行颁布的相关法规。并且,对外汇交易不收取额外税费。

7、汇款:对于投资收益汇出境外或向境外偿还贷款存在何种限制、管制、税款或其它费用?

在外国投资者缴纳了税款、支付了工资并且足额缴纳了注册资本(设定股份资本)之后,可以将利润汇出境外。老挝《企业法》规定,如果企业存在累计亏损则不能分红。企业不得减少注册资本金,除非将该情况通知到所有债权人,并对所有反对减少注册资本金的债权人所持有的债权进行了偿还。企业应将每年净利润的10%留作准备金,当准备金的总数达到注册资本金的50%时,可不再增加准备金额度。外汇法令允许使用外币偿还老挝中央银行批准的境外贷款。但是投资者汇回本国的资本不得超过其

— 5 — 投入老挝境内的资本,后者以老挝中央银行颁发资本输入证明为准。只要没有拖欠税费及债务,外派员工还可以自由汇出资金。股息收入、出售股票所得和贷款利息均需缴纳10%的预提税。

8、收益汇回:项目公司是否必须将境外收入汇回本国?如果是,其是否须将外汇兑换为本国货币,对其使用是否有进一步的限制?

老挝不强制要求项目公司将境外收入汇回国内。

9、离岸和外汇账户:项目公司是否可以在海外或项目当地开设外汇账户?

项目公司可以在老挝境内开设外汇账户。经老挝中央银行批准,也可以开设离岸银行账户。

10、外商投资和所有权限制:对于外商对项目的投资和拥有项目或公司所有权是否有限制或税费要求?当项目公司或关联公司丧失抵押物赎回权时,以上限制是否仍适用于外国投资者或担保权人?是否存在特定国家间达成的双边投资协定或其他国际协定能减轻以上限制?此类行为是否需要在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登记?

对于外商投资或拥有项目及相关公司所有权的行为,老挝法律中有一系列的限制性规定。老挝《投资促进法》规定企业进行项目投资必须保证其注册资本(设定股份资本)维持在不少于

— 6 — 资本总额的30%。

企业总资本等于注册资本与长期债务和其他所有者权益(留存收益与附加资本之和)的总和,其中“长期债务”是指在最近十二个月的报表周期内未到期的债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债务股本比例不得超过70:30。另外,该企业的资产必须在任何时候都不少于注册资本。

老挝《土地法》规定,老挝土地禁止外资所有(无论是以土地使用权形式还是其它用益物权形式体现)。外国投资公司只能租赁土地或得到国家特许用地。从私营实体处租赁土地的最长租赁期限为30年,从政府部门租赁土地最长租赁期限为50年(具体期限因政府审批的租赁延长期不同而有所差异)。土地特许使用期间最长为50年,但政府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其延长的期限。当租赁或特许的面积超过10,000公顷的土地时,该租赁或特许必须经老挝国会批准方可生效。所有与租赁或特许的国有土地相关的不动产担保权益必须在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当发生丧失抵押物赎回权的情况时,与租赁或特许国有土地相关的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也必须在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某些特定工业领域的投资必须有政府参股,尤其是电力和矿产领域。政府参股的比例由双方谈判协商确定。

老挝已经加入了一系列与其他国家(如泰国)签署的投资条约或协定。但这些条约或协定并不影响上文所述的老挝国内法中对外商投资的特殊限制性规定。

— 7 —

11、文件格式:融资文件或项目文件是否必须在政府部门进行登记,或者必须按规定格式签署才是有效的或可执行的?

在老挝,所有合同必须在老挝国家资产管理部登记才可以得到强制执行。对于包括租赁和抵押在内的不动产合同,则必须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不动产担保协议的签署须有三个见证人在场见证。租赁合同及所有担保合同(包括不动产担保、动产担保和保证)需由老挝公证机关公证。老挝法律对其他类型合同不强制要求公证,但经过公证的合同会被法院认定为“真实且正确”从而得以更加顺利的执行。公证全过程内容需完整翻译为老挝语。登记的过程需全部翻译为老挝语或提供一份老挝语的概要。尽管《文件登记法令》规定所有合同都在老挝国家资产管理部进行登记,但实践中只有老挝土地管理部门会对不动产相关合同进行登记。

12、政府审批:对于典型的项目交易融资,需要何种形式的政府审批?需要缴纳何种税费?

由于所属行业不同,项目融资交易需要的政府审批形式也不相同。通常,项目公司从事如下活动必须获得政府审批: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使用离岸银行账户,使用境外贷款以及进行外汇交易活动;开发利用水资源;建设工程;林业开采活动;进口、所有和使用木材加工与开采机械设备;迁移水生动物和野生动植物;出于工业目的使用土地;建设工厂;开展采矿、勘探和

— 8 — 测量工作。如果相关法规没有规定有关部门拥有审批的豁免权,则项目必须经老挝国会或老挝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通过才可以享有豁免权。

根据老挝《投资促进法》的规定,为投资老挝境内项目而采取合资企业方式设立的项目公司享有一定的例外。2009年中期出台的老挝《投资促进法》取代了原老挝《国内投资法》和《外国投资法》,将内外资管理体制方面的规定进行了整合。在老挝《投资促进法》规定下,投资许可证、营业许可证(BOL)和税务登记证明(TRC)将被统一合并为企业登记证明(ERC)。但在目前,仍需要分别获得以下审批:

(1)投资促进部门颁发的投资许可证,由计划与投资部(IPD)负责;

(2)计划与投资部对公司章程的审批;

(3)工业贸易部对企业名称的审批,及其下发的企业登记证明(ERC);

(4)财政部税务局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明(TRC);(5)安全部制作的公司印章;

(6)老挝中央银行颁发的资本输入证明;(7)信息与文化部认定的公司标识;(8)相关部门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除此以外,还需要其他一些后续的许可与审批。政府部门对许可与审批的颁发收取行政管理费用。

— 9 —

13、保险:对外国保险公司提供的项目财产保险有何限制,收取何种税费?该等保险赔付能否支付给境外债权人?

如果公司需要为包括在老挝境内的公司员工、财产以及发生的风险在内的保险责任范围投保,则必须与获批准在老挝境内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老挝法律中没有对再保险问题进行规定。在具体实践中,由于债权人普遍要求再保险,并且老挝的保险公司为大型项目提供保险的能力有限,因此项目公司通常会寻求对于以上指定投保这一规定的豁免。

14、外国雇员限制:老挝法律对雇佣外国工人、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参加项目建设有何限制?

老挝《劳动法》中规定了对雇佣外国雇员的数量限制。关于数量限制的一般规则规定:非技术型外国雇工的数量不得超过企业所雇佣劳动力总数的10%,技术型外国雇工的数量不得超过总数的20%。经老挝劳动社会福利部批准,临时性雇佣外国员工可作为例外不受以上限制。在老挝境内设立项目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和雇工都可以有资格获得多次入境的老挝商务签证。

15、设备进口限制:老挝法律对项目设备进口有何种限制? 外资企业对于进口原材料、设备、机械和交通工具的需求均应预先列明在其申请外资许可证时提交的进口需求规划中。在投资许可证得到审批后,外资企业需每年制定年度进口计划并报老挝计划与投资部审批。法律对一些特定产品的进口设定了关税

— 10 — 和限制,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办理进口许可证。

16、国有化与征收:对于项目公司及其资产的国有化及征收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某些投资是否享有特别保护?

老挝宪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资本和财产不被国家征收和国有化。然而,目前仍有一些老挝法律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征收、没收或将私人财产国有化。例如,老挝《投资促进法》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和财产不被没收、征用或国有化的规定存在例外,即当出于公共目的需要时,可以对其进行没收、征用或国有化,并应对投资者进行补偿。老挝《合同法》规定,违约行为的发生可能导致政府对其财产进行罚没。老挝《土地法》规定,国家出于公共目的的需要在支付一定补偿后,可以收回土地的使用权。老挝《电力法》规定,允许国家在电力企业所有者或经营者违反国家法律时将其资产国有化。

17、对外国投资者的财政政策:对于外国投资者或债权人有何种税收优惠?对于外国投资、贷款、抵押或者其他担保文件,为确保其生效或进行登记,都要收哪些税?

外国投资者可以获得税收优惠。税收优惠包括:有限的利润税免税期;对用于生产的设备和交通工具免除进口税;对老挝国内不出产的原材料免除进口税;对加工或组装后用于出口的进口半成品免税;以及对出口产品免除出口税。根据老挝《投资促进法》规定,从事特定的促进行业或在指定区域进行项目投资的— 11 — 企业可有资格获得税收优惠。相关政府部门将对投资活动进行审核,企业则只有在获得税收优惠批准之后才能实际享受优惠。

基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特许协议,政府可以批准额外的税收优惠,但这需要老挝国会或老挝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方可进行。

18、政府授权:对于典型项目融资领域的不同类型项目,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有哪些?这些部门的性质和管理权限如何?国家是如何介入这些领域的?

在老挝,项目融资的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包括:总理办公室、计划与投资部、能源矿产部、农业与林业部、工业贸易部、公共工程与运输部、财政部、老挝中央银行、水资源与环境管理署。

在公私混合所有制的项目中,由财政部作为老挝政府的代表。然而,通常情况下是由一些特定的国有企业代表老挝财政部在项目公司中持有股份,它们是:老挝国家电力公司(发电与电力输送业)、老挝国家控股企业(发电与电力输送业)、老挝电信企业(电信业)、老挝亚洲电信(电信业)。在某些特定领域,老挝财政部也可以直接持有项目公司股份,如采矿业。

19、国际仲裁:老挝法院是否承认国际仲裁合同条款和裁决?老挝是否是ICSID(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公约或其它争端解决公约的成员国?何种类型的争议不能仲裁或者只能由老挝国内仲裁?

— 12 — 老挝法律不禁止当事人选择外国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机制,但老挝法院是否承认外国仲裁条款的效力则尚不确定,并且此前也从未有过老挝法院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先例。老挝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1958年)的成员国。尽管从表面看来,老挝加入公约后通过的法律亦对外国仲裁进行了承认,但实际上,在老挝法下该公约是否得到了执行并不确定。老挝政府在与外国投资者签署的合同中,已经基本上接受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仲裁规则,并将新加坡作为中立的国际仲裁地。

老挝《投资促进法》允许争议方将争议诉诸经济纠纷解决办公室(Office for Economic Dispute Resolution),但该争议解决方式不是强制性的。

20、适用法律:项目协议、项目融资协议通常适用何地法律?哪些事项必须适用老挝国内法?

项目公司与老挝国内公司间签订的特许协议、国内能源买卖合同、建筑工程合同,以及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等项目文件都适用老挝法。老挝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所依据的担保(包括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和保证)合同及相关文件也必须适用老挝法。其他类型的文件,包括股东协议或合资经营协议、融资文件、离岸担保协议和外国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的项目文件,如电力出口买卖合同、工程采购施工合同、运行与维护协议、顾问协议等,通常适用相应的外国法。其中,被选择适用最多的外国法律是英国法。实践中,泰国的电力购买方会在交易中坚持选择适用泰国法

— 13 — 律。

21、管辖及放弃豁免:提交外国法院管辖和放弃豁免条款是否有效并可以执行?

老挝的法律或其加入的任何条约都没有规定老挝法院以及有行政强制力的行政主体有义务遵守、执行或实施一项外国法院的判决。老挝不是《民商事案件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海牙,1971年)的成员国。但老挝《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满足以下规定的情况下,老挝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

(1)存在相关条约规定老挝法院应执行相应国家的判决;(2)有该判决的老挝语译文;

(3)外国法院的判决与老挝法律不存在任何冲突;并且(4)外国法院判决不会有损老挝的国家主权。

此外,老挝《判决执行法》规定,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先得到老挝法院的批准并且按该法院的要求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与之相反的条约规定,在老挝,一项外国法院的判决几乎不可能不经全部重审或对主要争议点的重审就得到执行。

当所涉及的合同性质属于商业合同时,则政府对主权豁免的放弃是有效和可执行的。

22、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谁拥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私人实体对这些资源能获得哪些权利,需承担哪些义务?外国当事人能否获得这些权利?

— 14 — 老挝宪法规定老挝境内土地的所有权属于老挝国家共同体(即土地国有)。在土地之上或地下的资源属于国家财产。电力、能源和矿产资源(包括地表、地下和水下资源)等物理资源,天然森林和林地资源也同样属于国家财产。外国投资者对于以上资源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在其与政府签订的协议,一般为特许协议中列明。

23、开采自然资源的特许费:进行自然资源开发需要缴纳哪些税费?是基于销售额还是利润?

老挝法律并没有关于开采自然资源特许税费方面的具体规定,关于此税费,一般会在外国投资者与老挝政府签订的特许协议中有所约定。该税费是典型的基于销售额而非基于利润而征收的。

24、自然资源的出口:对自然资源的出口有何限制?需要缴纳何种税费?

老挝自然资源的出口受到国家管制,不同类型的自然资源由不同部门管理。例如,电力能源必须通过国家电网进行传输,以限制项目公司对电力的出口。在矿业领域,政府会定期公布未经老挝工业与手工业部批准不得出口的矿产清单。所有的木材出口也都需要政府审批。

如问题17中所述,依《投资促进法》设立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可能享受出口税的免除。

— 15 —

25、环境、健康和安全法:对于典型项目领域都有哪些相关法律?由哪些部门主管?

老挝《环境保护法》确立了老挝环境资源保护和可持续性管理的框架。老挝《环境影响评价法规》(EIA)及其实施细则明确了关于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和采用环境管理计划的强制性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必须遵循老挝工业与手工业部规定的标准。以上法律法规的执行部门是水资源和环境管理署(WREA)。

老挝《劳动法》规定,所有项目公司均有保护劳工健康和安全的责任。《劳动法》的执法部门是隶属于老挝劳动与社会福利部的劳动管理局。

26、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基本结构是什么?有哪些主要融资渠道?

在老挝法规定下,特许的老挝专项经营公司必须从事特许项目的开发、建设、融资和运营。项目公司通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外资公司、本地公司和国有公司均可以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股东以其对有限公司的出资额(设定资本)为限承担责任,而不对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老挝经营的项目公司可以使用债务性资本,其形式包括常规的银行贷款、属于非银行贷款范畴的私人资本和主权财富基金借贷、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借贷。

— 16 —

27、公私合伙的立法:是否有关于公私合伙(PPP)的立法?如果有,属于哪一级政府立法?是否只适用于特定的工业领域?

根据《矿产法》的规定,矿业领域的项目必须有国家参股。在电力和电信领域的特许协议谈判进程中,政府通常也会要求有国家参股。国家参股的比例由双方谈判决定。尽管老挝《电信法》规定,政府鼓励本地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在投资建设、发展和扩充电信网络以及通过政府规定的系统提供服务等方面加强竞争与合作。但至今为止,政府仍然着力保护已获得现行有效牌照的电信公司。

28、公私合伙的限制:立法和实践中对于公私合伙有何限制?

虽然老挝《合同履行担保法》允许国有公司(国家直接持股50.1%至100%)和混合制公司(国家直接持股50%)以其资产为外国贷款担保,但国有企业所有土地之上的担保权益的期限长度必须由政府审批。依照老挝《国有资产法》,有权作出该项审批的部门是财政部。并且,如果可能转让或抵押的资产是由政府或国有公司直接持有,那么根据《国家投资企业管理法令》的规定,应由财政部进行审批(或在资产的价值极高、范围极广的情况下由老挝国会进行审批)。此外,政府以其直接持有的资产(包括政府在项目公司中持有的股权或项目公司对政府的应付账款如税收或特许权使用费)提供担保的,还将受限于政府在现存债务或项目债务中所作的相关承诺。

— 17 —

29、PPP交易:到目前为止,已完成了哪些最重要的PPP交易?

最重要的PPP交易有:

(1)南吞2号(Nam Theun 2)水电站(13亿美元);(2)南吞1号(Nam Theun 1)水电站(7.5亿美元);(3)南俄2号(Nam Ngum 2)水电站(7亿美元);(4)南俄3号(Nam Ngum 3)水电站(5.5亿美元);(5)休恩辛博恩(Theun-Hinboun)水电站(6.5亿美元);(6)色奔(Sepon)金矿和铜矿项目(3亿美元);(7)南立(Nam Lik)1号、2号水电站(1.5亿美元);(8)普比亚(Phu Bia)矿业项目和

(9)新加坡科技电信媒体(新加坡)老挝电信收购(2亿美元)。

— 18 —

《老挝有关担保及投资法律介绍.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老挝有关担保及投资法律介绍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老挝投资法律 老挝 法律 老挝投资法律 老挝 法律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