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与法家_法家韩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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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乌兰
学号:01106092
韩非与法家
[摘 要]:韩非,先秦诸子百家的最后一个著名思想家,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
成者,甚至是先秦诸子学说的集大成者,他的思想,特别是法治思想,对于后世,包括当今,影响是不可估量的。本文将试图通过法治的理论基础,法治的现实可行性、法治理论本身等方面对韩非的法治思想加以初步介绍。
[关键词]:韩非;法治思想
韩非提出了以法治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政治思想体系。法,就是统治者公布的政策、法令、制度,前期法家代表商鞅首先提出“法”治的主张。韩非子强调治国要有法治,赏罚都要以“法”为标准。法是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任何人都不能独立于法外。韩非子说:“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也就是说,在“法”面前,不存在贵族和平民之分。“术”就是国君驾御群臣的权术,由国君秘密掌握,使得大臣们摸不清国君的心理,不敢轻举妄动,背后搞鬼。“术”最先由申不害提出。但韩非子认为,申不害重术不讲法,往往造成新旧法令相互抵触、前后矛盾;商鞅重法不讲术,则难于对官吏察辨“忠”和“奸”,导致国君的大权旁落于大臣之手。所以韩非主张“法”和“术”必须结合,二者缺一不可。同时,韩非子还认为,“势”就是国君占据的地位和掌握的权力,也是统治者实行统治的必要手段之一。“势”的理论最终是由慎到提出的。韩非子吸取了这一理论,他认为,要推行法令和使用权术,必须依靠权势;没有权势,既使是尧这样的贤明君主,连三户人家也管理不了。因此,韩非子提出“抱法而处势”的主张,认为只有稳固地掌握了权势,才能有效地推行法和术。
一.法治的现实可行性
韩非不仅从理论的高度为其法治理论打下厚实的根基,同时还从现实的角度论证的法治的可行性。从正面,他分析了法治的功能与目的,从反面,他探讨了其他学说,主要是儒家和墨家,与他的法治思想相较而言的缺陷。法治的功能就是指法治所能发挥的有益的作用,在现代法治理论中,法具有的功能有很多,包括控制功能、调整功能、指引功能等等。既然韩非如此极力地鼓吹法治,那么在他看来,法治又具有哪些功能呢?
韩非认为法治的主要功能在于“禁奸”。作为一个极端君主集权统治的支持者,韩非将法治的禁奸功能看得尤为重要是很自然。既然在韩非看来,人与人之间有的只是纯粹的利益关系,那么当君主的意志与臣子,百姓的利益不相符合时,他们就很可能做出一些奸邪的事情从未威胁君王的统治秩序。而对于臣子来说,“审得失有法度之制者加以群臣之上,则主不可欺以诈伪”,法治可以防止臣子胡作非为;对于百姓来说,“故设柙非为备鼠也,所以使怯弱能服虎也;立法非所以备曾、史也,所以使庸主能止盗跖也”,老百姓是对于统治者来说是虎是盗跖,而法就是统治者来降服老虎的木笼,能够使老百姓得到有效的管束,不能作奸犯科。总而言之,韩非法治的核心功能就是其强制功能,可以使君王有效的控制臣民的行为,巩固自己的统治秩序和统治地位。
但如果法治的功能导致法治的目的仅仅是在规范层面的禁奸和正行,仅仅是为了建立良好的国家秩序的话,那么它根本就不会在当时产生那么大的影响力,使得各国诸侯都竞相奉法改革。战国时期,是一个“争于力气”的时代,整个中国四分五裂,各国统治者求之不得,梦寐思服就是如何才能富国强兵,用武力一统天下。而法家就迎合了统治者这种急于增强国力、建功立业的心理,将法治的终极目的确定为富国强兵。
韩非认为增强国家的实力应该从两方面入手,而这两方面都需要运用法治的强制功能和引导功能。首先应该增强国家的绝对实力,方法就是用法律劝科农桑,奖励耕战,同时用法律约束所有不利于耕战的人,也就是他所谓的五蠹的影响和存在,“夫明王治国之政,使其商工游食之民少而名卑,以寡趣(趋)本务而趋末作”这种单纯的以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全部的思想,是当时自然经济形态的必然产物。其次,还需要用法律统一人们的思想认识,整合人们的精神和物质力量从而间接地加强国家的实力。韩非认为,一个国家经济、军事实力再强,如果人心涣散,一盘散沙,那么就这种实力根本不可能在宏观层面上与别国的竞争中表现出来,这种“有”在他看来等于“无”,他说“磐石千里,不可谓富;石非不大,数非不众也,不可谓富强者,磐不生粟,象人不可使距敌也”。没有组织的人力和物力,如同磐石和象人一样大而无用。而法治,就是要运用强制和引导的手段收效的将人们组织起来,做到真正的人多力量大,具体的方法就是使 “利出一孔”。虽然韩非不同意商鞅以名爵奖励耕战的具体运作方法,但是他同样主张法律应该将人们取得利益的方式严格地加以限制,因为所谓“利出一空(孔)者,其国无敌;利出二空者,其兵用半;利出十空者,民不守。”
二.法治理论本身
(一)法治的规范基础——法治中的法
所谓法治就是以法为治,法本身的定义与特质可以说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法治的具体运作的方式和结果。
什么是法?韩非认为“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比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百姓者也”.与中国“百家争鸣”时期的所有政治思想一样,韩非关于法的定义只是一些法特征的列举,并没有按照属+种差这种标准的概念定义方法概括出法的本质属性,我们可以知道这个是法,那个是法,但反过来,法是什么?根据韩非的定义,我们无从得知。严格地说,韩非关于法的解说根本就算不上是一种定义,但这并不是说这些论断都是毫无价值的,至少我们可以从中直接了解到韩非心目中法的一些基本特征。
首先,法应当具有公开性。这指的就是韩非强调的法必须“布之于百姓”,他要求普遍宣传国家的法令,做到家喻户晓,使得“境内卑贱莫不闻知”.其次,法应当具有确定性。所谓法的确定性就是指法的内容应该是明确清晰的,而不是模棱两可,让人琢磨不透的微妙之言。它应该像规矩、悬衡、尺寸一样能为人们提供行为的准确方式。法的确定性是法区别于其他规范,如仁义,巧智的最大不同。
其次,法应当具有公益性,法不能只是为了一人一己之私而制定的,它应该能够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夫立法者所以废私也”.他坚决反对“释法任私”。他认为,统治者“能去私曲就公法者”,就能使人民安乐,国家治理:“去私行行公法者”,能使国家强盛,称雄天下。
然后,法应当具有平等性。法的规定应当不分贵贱等级,对待任何人应当一视同仁,所谓“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辩,勇者弗敢争”
最后,法律应当具有国家强制力。这就是说,任何法律行为都必将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合法行为将得到国家的奖励,“有功者必赏”,而违法行为将得到国家的制裁,“有罪者必诛”,这样,人们才会一定的压力下遵守法律,而法律所想达到的目的才能因此实现。
(二)法治的动态运行——法治的具体措施
即使有了良好的,与法治理想相切合的法律,如果没有一套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原则来将其具体有效地加以施行,所谓的法治,也只是一种妄谈。所以,比起法律规范本身,法律的具体执行对法治的实现来说具有更大的重要性。
首先在立法上,要制定和颁布成文法,做到有法可依。这一点与韩非确立的法具有的公开性相照应。公布成文法是法家的一贯主张,韩非认为,法律公布让所有人都知道统治者的真实意志之后,既可以防止官吏徇私舞弊,“官不敢枉法,吏不敢为私”,又可以有效地控制民众,“使民以法禁而不以廉止”。具体在立法的问题上,韩非认为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原则;第一,专属性。法是典型“帝王之具”,应该牢牢地掌握在统治者的手中,决不可让于他人;第二,统一性。立法应当前后统一,不能自相矛盾,否则“不一其宪令,则奸多故”;第三,效益性。在制定法律时,遇到不能统一各方利益,协调各种原则时,应当权衡利弊,只要利大于弊,就应该大胆加以制定。立法应当求功而不求全,因为世上不存在没有副作用的法。“法立而有难,权其难而事成则立之;事成而有害,权其害而功多则为之。无难之法,无害之功,天下无有也。”第四,稳定性。法律一旦制定了,就不应当轻易地加以更改,“法莫如一而固之,使民知之”因此“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是以有道之君贵虚静而重变法。故曰:”治大国者若烹小鲜 „“而”法禁变易,号令数下“则往往是亡国的先兆,当时的韩国就是榜样。
其次在执法上,要做到有法必依。要使得法律得到良好的贯彻执行,就必须使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做到有法必依。第一,君主应当带头遵守法律,做好榜样。上文已经分析了韩非主张的“法治”的工具本质,即它实质上是一种人治,不可能使得最高统治者真正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但是为了是树立法律的权威,实现统治者的根本的,长远的利益,韩非还是敦敦劝告君主要遵守法律,“明主不游意于法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第二,“法不阿贵”。是说,法律的适用应当不分高低贵贱,不论功过,一律同样对待,这是与法的平等性相照应的。商鞅在秦国变法时就十分强调这一点,当太子犯法时,他大胆地“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韩非继承了商鞅的主张,他进一步指出,春秋时期,违法犯禁危害国家的几乎都是一些王公贵族,但是国家法律制定出来,针对的对象却都是一些“卑赋”之人,以至于“其民绝望,无所告诉”.所以执法要做到平等适用,要做到“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第三,在执法上,执法要做到“信赏必罚”。韩非将赏、罚做为君主治理国家的“二柄”,是法治施行的关键所在。统治者要做到有功必赏而有罪必罚,“圣人之治国也,赏不加于无功,而诛必行于有罪者也”,否则“赏于无功,使馋谀以诈伪为贵;诛与无罪,使伛以天性剖背”,“虽国大必危”。所以韩非打比方,国家即使发生饥荒,人民都要饿死了,也不能发放粮食赈济灾民,使得“有功与无功具赏”,统治者为了做到信赏必罚,即使饿死所有人的也要在所不惜。同时舆论上,要做到道德评价与赏罚保持一致,民众对于道德上的毁誉是非常在意的,如果法律支持的得不到道德称誉,那么奖赏将起不到鼓励人民守法的作用,如果法律反对的得不到道德谴责,那么惩罚将起不到禁止犯罪的作用,如果“誉所罪,毁所赏,虽尧不治”.再次在司法上,要做到“严刑重罚”。韩非发展了商鞅的重刑思想,为了证明重刑的正当性,他还针对性地批判了儒家的“轻刑”论调。首先,他针对儒家提出的“轻刑止奸”论提出了“重刑止奸”论。韩非人性是自私好利的,人在行为时考量的只是“利”和“害”而已。如果施行“轻刑”,犯罪人得到的利益很大,因此受到的惩罚却很小,那么“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根本没法控制犯罪;反过来,如果采用“重刑”,犯罪人得到的利益很小,因此受到的惩罚却很大,那么“民不以小利蒙大罪”,犯罪就会因此得到遏制。其次,他针对儒家提出的“轻刑爱民”论提出了“重刑爱民”论。轻刑就像小土堆一样,人们容易触犯。如果“犯而不诛”,等于鼓励人民去犯罪;而如果“犯而诛之”,又等于事先设下陷阱让人民去跳。所以说“轻刑”才是伤民。反之,重刑就像山一样,人民不会轻易触犯,没有人作奸犯科,便不用刑罚,刑罚都不用了,不是“爱民”是什么?最后在法律宣传上,要做到“以法教心”。韩非主张广泛地宣传法律,做到妇孺皆知,这和他所论及的法的公开性相照应,要使得法律成为人民思考问题、言行举止的唯一标准和规范,“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同时废弃所有的学派学说,人民如果想学习文化,就以官吏作为老师。之所以施行“以法教心”,“以吏为师”,以法治作为国家倡导的唯一治国思想,除了以上指出了其他学说自身有着致命的缺陷外,还因为这些学说之间也存在矛盾,韩非举例说,墨家的葬礼,“桐棺三寸,服丧三月”,“世主以为俭而礼之”,儒家的葬礼,“破家而葬,服丧三年”,“世主以为孝而礼之”,这两种学说,就像“冰炭、寒暑”一样的不相容。而儒家墨家的德政尚贤与法治的要求更是存在着全面的对立。韩非说 “为故人行私谓不弃,以公私分施谓之仁人,轻禄重身为之君子,枉法曲亲谓之有行……”,这些都是儒家墨家所倡导的,而在法治学说看来,“不弃者,吏有奸也;仁人者,公财损也;君子者,民难使也;有行者,法制毁也……”,这些都是应该谴责的行为。如果所有这些矛盾的学说同时存在,并都加以遵循,导致的结果将是“海内之士言无定术,行无常议”,人民无所适从;而统治者“兼听杂学谬行同异之辞”,将无从选择国家的治理方略。如此,国家又怎么会不败乱呢?!
三.法与势、术相结合的法治理论
“抱法处势”
所谓“势”,韩非给它下的定义是:“势者,胜众之资也”,就是指统治者统治人民的权势和地位。韩非作为一个绝对君权者,认为君主必须专势,不可使臣下擅势。韩非借用了慎道的一个比喻,将君主的权势比作“飞龙”,“腾蛇”赖以飞行的云雾,他说云雾一旦消散,龙蛇就会变得跟蚯蚓和蚂蚁一样,碌碌无为。韩非又将君主的权势比作“虎豹”的爪牙,“虎豹之所以能胜人,执百兽者,以其爪牙也。”人主失去了权势,就像虎豹失去了爪牙一样,必将为人所制。权势是如此的重要,“在君则制臣,在臣则胜君”,孔子德行高洁,名誉海内,但却要臣服于鲁哀公,就在于孔子“非怀其义,服其势也”,因此君主必须牢牢地将权势掌控在自己手中。
韩非认为“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术即指君主掌握权势,公开或暗中驾驭官吏的策略和手段。法与术存在着很多的不同。在表现形态上,法作为指导人民行为的规范,最好公开,“布之于百姓”,而术作为君主“潜御群臣”的工具,多以暗藏,所以说“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现)”在功能上,法从正面控制着臣民遵循君王的意志,术是从反面考察臣民是否奉公守法或者作奸犯科。而更重要的,韩非主张将法和术结合在一起,他把法和术,比作人的衣和食,两者缺一不可,“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一下,此不可一无也,皆帝王之具也”他批评商鞅“徒法而无术”,结果“无术以知奸”,“五年而秦不益(增加)一尺之地”,他同时批判申不害“徒术而无法”,结果被奸臣钻了空子,使得“托万乘之劲韩十七年,而不至霸王者”两者的问题都在于“二子之于法术,皆未尽然也”。
四.对韩非法治思想的评价
韩非主张的法治其实是一种人治,他从来没有流露过一丝一毫君王应该真正受到法律限制的意思,他所谓的法、势、术都只是君王实现自身意志的工具罢了,他所提倡法治中法、势、术三者的结合,正是人治中利用各种手段治理国家的典型特征。虽然韩非辩解,“法之为道,前苦而长利”,实行法治是为了维护民众的长远利益,但在《韩非子》中,出现的最多词的就是“君主”“人主”,韩非完全是统治阶级的立场上,为维持和强化统治者的统治而献计献策。正如鲁迅说的那样“那都是为治民众者即权势者设想的方法,为民众本身的,却一点也没有。”立说以为帝王师,是先秦乃至整个中国历史中文人的理想,韩非自然不能免俗。所以韩非的法治思想虽然貌似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理论,但是在本质上却与其天差地远。
因此,韩非的法治思想在总体上是不足为取的。在具体问题上,韩非的法治理论也存在很多问题。在人性问题上,过分强调人性自私的一面,而忽视了人性中存在的“舍生取义,杀身成仁”一面。对“赏罚”的迷信又导致了他在执法中对于“重刑”的偏执。虽然他也认识到了赏罚应当于功罪相称,“用赏过则使民,用刑过者民不畏。又赏不足以劝,有刑不足以禁,则国虽大必危。”孔子说,过犹不及,但是相对于赏罚的“过”,韩非似乎更担心赏罚的“不足”,尤其是罚的不足。韩非之所以极力鼓吹重刑,无非是认为“人皆畏死”,但如果罪行无论大小都加以重刑,就会摧毁人们心目中的朴素正义感,就会逼迫人们铤而走险,正所谓“民不畏死,奈何以死为之?”应该说韩非意识到了这一点,但却并没有真正认识到它的重要性。
但这并不是说,韩非的法治思想一无是处。他提出的积极的历史进化论,国家与法的社会发生论,和批判其他学说时运用的逻辑辨正方法等等,都是他学说中不可磨灭的闪光点。而在这些闪光点中最为耀眼的,还是他的法治学说本身,也就是“以法为治”。他相信客观确定的法律,不相信主观易变的人类的情感和巧智;他所理解的法,具有的公开公平性,已经超越了他所处的等级制的贵族统治时代,与今天我们所提倡的现代法律相差无几。尤其他在法治的实施过程中,提倡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正是时下中国所孜孜以求的。这样的法,这样的法治措施,可以说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的必经之道,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治传统深厚,等级观念顽固,急需塑造法律权威的国家,其借鉴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注释:
《韩非子·定法》 《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韩非子·奸劫弑臣》《韩非子·显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