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文件_湖南衡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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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衡政发〔2006〕21号
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 退出现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直机关各单位,国省属各单位,各大专院校:
根据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湘政发[2006]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凡驻我市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相违背的规定,一律不得执行。
二、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按职工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指令性分配原则,采取安置就业、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等多种安置办法,确保2006年度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服役期限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退役士兵以及烈士子女、伤病残退役士兵等重点安置对象得到优先和较好安置。各地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在2006年9月底以前完成安置任务。
三、各用人单位对所接收的退役士兵不得以体检或文化考试不合格而变相拒收,不得实行试用期和收取安置费,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的权益得到保障。所有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自接到安置介绍信一个月内,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安排其上岗,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已参加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的,退役士兵也应参保缴费。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一切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其裁员。各单位在安置退役士兵时,对有专业特长的应尽可能做到专业对口安置。
四、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特别是驻衡国省属单位,在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编制用工计划、下达增人指标和工资总额时,要充分考虑接收退役士兵,不得与退伍安置政策相抵触。退役士兵的父母所在单位不得以有子女在本系统工作而拒绝接收退伍回来的子女。转业士官的配偶所在系统有安置能力的,应予接收安置。
五、对安置对象父母亲或配偶的单位属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改制企业的,应视情在本系统内调整安置,要优先安置退役士兵的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本系统有安置能力,而安置对象因特殊情况要求到外系统就业的,原则上由退役安置部门进行对换安置。
六、退役士兵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安置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群众最低生活水平发给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未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直到安置就业为止。
七、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一定困难的单位,可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制度,经退役士兵本人和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退伍安置部门审核同意后,当地政府批准,以每人4万—5万元的标准缴纳有偿转移资金,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足额转入政府安置部门指定的帐户,逾期不缴纳的,必须按计划接收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
八、各级编办、财政、人事、劳动、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对有安置任务的单位在未完成安置任务之前,暂缓办理招工、录用、进编、拨款和落户手续。各级政府所分配的2006年退伍安置任务,均列入当年劳动计划指标,并相应增加工资总额。
九、中央在衡和省垂直管理单位的接收统分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由省民政厅统一下达。凡未列入省下达接收退役士兵计划的中央驻衡和省属单位,其接收退役士兵计划一律由市人民政府下达。
十、全市(含驻衡)各部门、各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不安排退役士兵上岗、不落实退役士兵有关政策而发生重大问题的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予以处罚。凡有接收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在2006年7月15日以前到市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领取档案,办理有关手续,所分配的退役士兵要按时到单位报到上班。
十一、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十二、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时发放。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精神,认真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当地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利用现有的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就业能力,同时做好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就业服务工作。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十三、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继续按照《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力度,充分发挥农村退伍军人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从事荒山、荒地、荒滩、荒水开发的,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防治、植保、农业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当地政府可根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对生产、生活、住房中有实际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予以扶持。
十四、各级政府要把退伍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安置领导小组的作用,及时研究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要积极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正确引导退役士兵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服从政府安排。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切实把退伍安置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完成。各级监察、民政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加大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退伍安置政策、完成安置任务情况的检查、督促力度。
二OO六年六月十七日
主题词:民政 退役士兵 安置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衡阳警备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