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_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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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厂区地面宜采用管道或明沟加盖板为主的排水系统。对场地位于岩石挖方地段、暴雨集中、流水夹带泥沙及厂内边缘的排水地段,宜采用明沟排水系统。排水明沟应进行铺砌,沟底纵坡坡度不应小于3‰。
-场区内排水管沟的布置应与道路相结合,使雨水以最短的流径排入场外的河沟或雨水管道。
-工业场地受洪水或内涝威胁时,应设排涝工程设施,并应在场区边界外设截水沟。24.开采易自燃的煤层应采取的防灭火措施:消防灭火应有可靠的水源,并优先采用矿坑积水或疏干水;-对到界的端帮煤台阶,可在其上利用剥离物或粘土掩埋,掩埋厚度为 5~6m。
-对废弃的煤矸石应与露天剥离岩矿物混排到排土场。
25.露天或室内储煤场及仓式储煤,当储存褐煤等易自燃煤种时,应采取预防自燃措施及消除煤自燃的消防措施。露天储煤场和储存易自燃煤种的室内储煤场,没堆四周应设移动设备和消防通道。
26.矿内的采掘、运输、排土等主要设备,必须配备灭火器材。27.变电所应有两回外部电源线路。
28.有淹没危险的主排水泵站的电源线路必须设两回路,当一回路停电时,另一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最大排水负荷。
29.集中排水泵泵站应有两回线路供电,当一回线路故障时,另一回路应满足所有主排水泵电动机能正常启动和最大排水量时的负荷。
30.采掘场和排土场的低压配电电压不得超过1kV,不带漏电保护的手持式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不高于220V,带漏电保护的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不得超过380V 31.采掘场的高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35mm2,低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2。由架空线向移动式高压电气设备和移动变电站供电的分支线路应采用向套电缆。
32.露天矿各类防雷建(构)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并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33.采掘场和排土场架空电力线路,应在电源入口处、分支处、移动设备的接电点及正常分断的开关两侧装设避雷器。
34.固定变电站或移动变电站向移动电气设备供电的输电线路的电压高于1kV时,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装置。交流电压大于50V的线路,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短路和单项接地(漏电)保护应采取二级保护。
35.高压电动机、电力变压器的高压侧,应有短路、过负荷和欠电压释放保护。低压电气设备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
36.向移动式高压电力设备供电的变压器应采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方式,且中性线不得引出;当采用中性点经限流电阻接地方式供电时,必须将变压器接地和移动设备外壳用架空地线或电缆接地线连接起来。向固定设备供电的变压器,一般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固定设备外壳必须直接重复接地。
37.变压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时,高压、低压电气设备必须设接地保护,并应在变压器低压侧装设自动切断电源的检漏装置。低压电力系统的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时,必须设接零保护。
38.50V以上的交流电气设备和内绝缘损坏可能带有触电危险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设保护接地。
39.采场内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应符合:
1)高压架空线的接地线应使用截面大于35mm2的钢绞线,并在架空线横担下0.5m处。
2)移动变电站和用电设备应采用橡套电缆的专用接地芯线接地或接零,并应配备相应的地线监测系统。
40.低压接零系统的架空线路的终端和支线的终端应重复接地,交流线路零线的重复接地必须用人工接地体,不得与地下金属管网有联系。
41.变电所(站)、整流站、绞车房等重要1场所,以及大中型采掘运输设备应配备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通信设备。
42.生产调度室与急救、消防部门必须设直通的调度电话及外线电话。
43.建有爆破材料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该厂1个月生产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该厂3个月生产量。没有爆炸材料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露天矿2个月的计划需用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6个月的计划需用量。单个库房的最大容量:炸药不得超过200kg,雷管不得超过500万发。
44.地面分库所有库房贮存爆炸材料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75t,雷管不得超过25万发。单个库房的炸药最大容量不得超过25t,地面分库贮存各种爆炸材料的数量,还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煤矿3个月的计划需要量。
45.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46.露天煤矿竣工验收必备条件
1)矿井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建设项目的全部安全工程、设施、装备,生产系统和防灾系统健全,经过联合试运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建设矿井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所有作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3)单项工程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并取得质量合格的认证报告。4)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
5)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做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按规定备案。6)所有设备需有产品合格证,防爆设备还应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47.穿孔机必须具备湿式排粉或除尘功能。48.采用电雷管起爆时,应配备雷电预警装置。
49.当排土场地面顺向坡度大于10%或基底有弱层滑动时,应采取防治滑坡的措施。50.非倒堆开采工艺的内排土场,最下部台阶有采掘运输设备作业时,最下一个排土台阶的坡底线与最下部采煤台阶坡底线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50m。51.排土台阶的高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排土台阶的高度(m)表
53.汽车运输排土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土场卸载区,应有连续的安全墙,其高度不得低于轮胎直径的2/5; 2)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有3%~5%的反坡。54.排土机排土宜采用由上排台阶和下排台阶构成的组合台阶排弃方式,符合设计规定。55.在露天煤矿最终边界以外200m的范围以内,应建立地表位移和地下位移的永久观测线。其数量应根据露天煤矿物走向来确定,但不应少于3条,每条观测线上不应少于3个观测电点。
56.在到界边坡上,应建立永久观测线。其间距一般应为200~400m,观测线上的观测点间距应为30~50m。
57.对出现地表和地下位移或地质构造复杂、稳定性较差的重要边坡,应建立地表和地下位移的监测系统。地表和地下观测线不应少于2条,每条线上不少于3个观测点。地下位移监测的深度,应在预计滑动层(面)以下10~20m。
58.在地下水对边坡稳定性影响较大的地段或进行疏干排水的边坡地段,应设置地下水位、水压观测孔。
59.边坡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煤矿应配备专职边坡工作人员和勘探设备。60.对低于当地洪水位的建筑,必须按规定采取修筑堤坝、沟渠等防洪措施。61.排水沟的安全高度,应根据设计水深确定。当水深小于2m时,安全高度不小于0.3m;当水深大于2m时,安全高度不小于0.5m。
62.在采掘场、排土场范围内,应对自然纵坡较大的冲沟修筑临时拦水坝。63.地下疏干应符合设计规定,(半)地下疏干泵房应设置通风设施。
64.开采容易自燃煤层,应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建有防灭火系统,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65.露天煤矿必须制定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火措施。所有建筑物、煤堆、排土场、仓库、油库、爆破器材库、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66.露天煤矿内的采掘、运输‘排土等主要设备,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并定期更换。67.危险品生产区内的危险性建筑物和D级建筑物,与其周围村庄、公路、铁路、城镇和本厂生活区等的外部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68.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69.应有安全教育培训场所和兼职教师。安全定员应符合设计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70.爆破工、老空管理人员、边坡监测人员和大型设备操作人员应当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