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普安监〔〕46号_贵州普安县龙吟镇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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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普安监„2005‟46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机关工作规则》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

为规范机关工作行为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区政府办公室舟普政办(2005)54号《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和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拟定了本局机关工作规则,并已经局行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舟山市普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抄送:市安监局、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区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

舟山市普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机关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舟山市普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制度、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根据区府办《关于舟山市普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舟普政办[2005]54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舟山市普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安监局)是普陀区政府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区政府组成部门,同时承担普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区安监局机关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完成区委、区政府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区安监局的机关工作宗旨:求真、务实、团结、和谐、勤政、奉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区安监局内部管理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全局工作,各副局长分工协作并对局长负责的领导体系,各科室、大队在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区安监局内设机构为1室2科1大队,即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安全综合监督一科(以下简称安监一科)、安全综合监督二科(以下简称安监二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

第七条 办公室工作职责: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信访、接待、机要、宣传等工作;负责管理经费、财务、国有资产及人事、工资等机关后勤工作;负责局机关党、群和干部管理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件、通知、报告、总结、汇报和领导重要讲话;负责安全生产重要政策的研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对外交流合作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工作;联系、指导区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信息、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安监一科工作职责:

监督监察检查非煤矿山(采石场)和采掘施工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情况;负责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水利、农林、旅游、文体、卫生、建筑、城建、建材、邮政、电信、机械、冶金、有色、轻工、电力、贸易等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上述行业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状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安监二科工作职责

综合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船舶修造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等情况;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公路、水运、消防、渔业、教育、粮食、石油、化工、医药、烟草等行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上述行业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状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执法大队由区安监局行政授权负责全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生产安全行政执法;受理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各科室及大队应根据各自的职能,明确各成员的工作分工,并制定相关的工作职责和考核办法。各科室及大队因人员安排变动或其他原因需作部分调整的,由局党政会议决定,各科室应自觉执行。

第三章 局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为使局党政领导班子在重要问题上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团结协作,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更好地完成本局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组成人员(1)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2)会议召集人认为需要列席的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2、会议的召集与会前通知

(1)局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由局长召集,也可由局长委托其他班子成员召集;

(2)局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由召集人根据会议内容指定办公室负责通知,办公室在通知会议时,应告知参会对象会议时间、地点及主要议题,并做好会场布置及会议材料的印发等工作;

(3)通知参会对象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要说明原因,并需征得会议召集人的同意

3、会议记录与保管

(1)局党政领导班子会议根据会议议程由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内容应突出重点,能够真实地反映发言人的原意;

(2)会议记录形成后,由记录人送召集人审签。

(3)局党政班子会议记录在每年度终了后由办公室统一立卷归档;(4)查阅局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纪录,必须经局长同意。

4、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与责任

(1)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召集人根据工作分工在会议期间指定联系领导和责任科室、大队(责任人);

(2)会议决定事项的联系领导或责任人缺席本次会议的,由会议召集人指定其他班子成员或会议记录人告知;

(3)各责任科室、大队(责任人)对局领导班子会议决定事项应认真执行,并及时将执行或落实情况按管理权限进行反馈。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还应在下次局党政领导班子会议中通报。

第四章 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为了使机关工作做到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每月一次的办公会议制度。

1、局办公会议一般由主要负责人或受负责人委托的其他有关领导召集并主持。参加对象包括各位局领导和科室负责人、以及临时确定的有关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召集人或办公室说明原因,征得同意后方可缺席。

2、局办公会议主要议题:(1)汇报交流工作情况;(2)审议讨论有关工作;

(3)安排布置近期工作,协调职能分工;(4)检查督促工作计划执行情况;(5)其他有关事项。

3、办公室应在会前作好必要的会务准备:即向与会人员通知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的议题,收集职能科室需提交本次会议讨论研究的问题,并做好会议材料的印发等。

4、局办公会议由办公室负责做好记录,并在会后送召集人审签。

5、机关各科室、大队每月必须召开一次以上本科室室务会议,检查督促本科室、大队工作的情况,布置相关工作任务。室务会议由各科室、大队负责人召集。

第十四条 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各项工作,各职能科室、大队必须按要求全面落实。如有困难未能如期完成的,应将真实情况及对策措施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并在下次办公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局机关所有执法人员要按照依法行政、程序合法、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安监局实施的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第十八条 局机关实行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制度。

1、为规范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工作,保障依法行政,正确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特制定本规则。

2、案审委会议组成人员:

(一)案审委委员

(二)案件主要承办人;

(三)案审委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认为需要出席的有关人员。

3、案审委审理案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或主持,主任委员外出或其他原因无法主持会议的,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4、案审委审理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应遵照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

(三)民主与集中相结合。

5、案审委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三万元以上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半数以上审委会委员参加集体审议,对其他立案查处的案件,可以由3人以上(含)委员参加集体审议。

6、案审委会议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案件的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三)案件事实与证据;

(四)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五)办案程序;

(六)行政处罚建议;

7、审理案件时,案审委委员与有关人员要明确提出有关意见和依据,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对案件的处理作出决定,案审委做好《行政案件审理记录》和《行政案件审理报告书》。

8、案件具体经办科室全面落实案审委会议决定。

9、会议由专人记录,参加人签字后存入案卷归档。与会人员要保守秘密。第十九条

为了规范局机关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行政许可规范。

1、本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合理、明确具体、简明规范,方便当事人的原则。

2、各科室应向申请人明确给予以下信息:

(一)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及其条件、程序、数量、期限、费用;

(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3、各科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而印发的各类办事文本等收取任何费用。

4、各科室应当应申请人的要求对申请内容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人员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6、各科室接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事项对是否受理该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7、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经补正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业务科室应当当场受理。法律、法规对受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业务科室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明确答复。

9、申请受理后,业务科室应当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实地核查后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情况应当记录。

10、业务科室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章 财产与财务管理及安全保卫第二十条 机关所有财产和财务均由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局的财产和财务管理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把关。

第二十一条 经费审批和财务管理

1、家具设备、办公用品购置及其他零星费用的一般性支出(1000元以下),由办公室主任初审后,报局长审定并签批报销发票。大件购置以及大额资金支出,事前必须请示并报局长签批。

2、旅差费报销:市内外出差由出差人填写报销单,经科室负责人证明(科室负责人出差,由分管领导证明),然后由局长审批。

3、经费开支标准以及局财务管理的具体事项按照“四统一”的规定执行。

4、办公室应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四统一”的规定,做好财务工作,维护财经纪律,建立现金、银行存款明细帐和原始凭证备查帐,及时结报各项费用,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单位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向领导提交详实的收支明细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物管理

1、办公室是机关公物管理的责任部门,对机关所有产物和办公用品的购入、发放、借用、处理、损耗等均应建立完备的台帐制度,对各办公室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掌握各物品的使用情况,防止浪费。公物的购入、保管和使用应遵循安全、稳妥、切合实际需要的原则。

2、贵重物品、设备及会议场所的借用,如照相机、摄像机、电化教育设备、车辆、会议室等,均须经得主管领导同意。一般不得借作私用。确需外借,应办妥手续,用后须及时归还。

3、凡需修补的公物由办公室统一管理,重大修膳项目价值超过500元/次的须请示局长审定。对无故损坏或遗失的公物,当事人应自费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 安全保卫

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提高警惕,加强防盗、防火、防潮等防损工作,确保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每天上下班尤其是节假日和灾害性天气,要时刻注意门窗、电器、抽屉及保险柜、档案橱箱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随时关闭各种电器和门窗。疏忽大意造成事故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公务接待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为进一步规范接待制度,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支出,根据普委办(2002)69号《关于印发普陀区接待工作规定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局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l、接待原则

接待工作坚持热情礼貌、突出重点、内外有别、合理节俭的原则。

2、接待范围

(1)上级机关、业务部门等有关单位来本局检查、指导和联系工作的科级(含科级)以上干部。

(2)需要接待的其他部门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3)局领导认为确需接待的其他来宾。

3、接待内容

(1)负责或帮助来宾安排食宿。(2)酌情安排和联系交通工具。

(3)根据局领导意见陪同来宾参观考察。(4)向来宾汇报介绍安监局有关情况。

(5)帮助解决来宾确需解决、并能解决的问题。

4、接待安排

(1)就餐分为标准餐和工作餐。根据来宾的级别、人数由局领导指定或办公室掌握,重要来宾安排在定点饭店,一般来宾安排工作餐。

(2)就餐标准。厅局级每人70--80元,处级每人60--70元,科级每人50--60元,酒水费用不能超过就餐费的30%。来宾就工作餐的,就餐标准控制在30元/人左右。(3)除重要来宾外,原则上每批来宾由局领导出面宴请的只安排一次,其余安排工作餐或由来宾自行安排。

(4)就餐时原则上不安排高档白酒、香烟及易拉罐饮料,尽量用本地酒和一般饮料,如来宾提出要求,可适当使用普通白酒。

(5)对要求去普陀山、朱家尖、桃花岛的来宾,其进山(景点)门票、住宿费、交通费原则上由来宾自理。对重要来宾,根据局领导意见酌情处理。(6)严格控制陪餐人员。工作餐陪餐人员控制在1--2人。重要来宾由局领导安排,原则上为局领导和对口的有关人员,无特殊情况,陪餐人员控制在1--3人。

5、接待程序

(1)公务接待由办公室负责,局领导监督。接待部门填写来宾接待单,办公室根据接待任务确定接待标准、陪餐人员,经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接待。

(2)来宾就餐结束后,陪同的局领导或有关人员应对菜单进行审核,并签字。(3)接待费用必须凭业务招待费汇总审批单和发票凭证、帐单(菜单)由接待部门填写后报局长审批,并随时结清,一般不得逾月

6、财务管理

(1)接待中所发生的费用,由办公室审核,局长一支笔审批。

(2)接待工作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必须保留原始凭证,以便接受监督检查。(3)对无特殊情况超标接待的,超标费用不予报销。

(4)如遇特殊情况,局领导出面先予接待的,事后补办手续,由办公室按规定结算和报销。

(5)加强公务接待活动的监督,对公务费用支出实行每季通报制度。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机关按国家统一规定作息时间执行工作作息时间。每个工作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串岗、闲聊、玩电脑游戏,上班期间办公桌上须放置“上岗牌”,并在胸前悬挂工作牌,外出应向科室负责人或科室同事简要说明外出原因。

第二十六条 上班时间一般不接待私人来访

第二十七条 请假制度:病假应凭定点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经分管局领导同意;事假半天以下向科室负责人请假,1—2天应向分管局领导请假,2天以上及离开舟山的向局主要领导请假。

第二十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按舟普劳人(91)6 7号文执行。使用时当事人应在一星期前向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科室负责人须在安排好本科室工作后提交分管领导审批,中层干部提交局长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当年假期当年使用。工作人员在未使用完

考勤制度 公休假前的事假一律计作年休假;一次性事假超过本人应享受的年休假期或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45天的,当年产假超过90天的,当年享受过探亲假、晚婚假的均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超出假期的人员,其工资待遇按浙人薪(1994)67号文件办理。

第二十九条 节假日遇局工作需要须加班加点或统一布置的值班等,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服从,由各科室视工作情况适当安排调休。

第九章 机关学习制度

第三十条 加强学习提高理论修养与业务水平是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一条重要途径。为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拟定本局学习制度。

1、学习方式:以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机关干部多利用业余时间学习。集中学习形式主要有中心组理论学习及机关夜学习等,各科室学习由各科室自行安排。

中心组理论学习:每二个月组织一次,参加对象为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各科室负责人。

机关夜学习:每月二次,每次2小时,参加对象为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由办公室组织实施。

2、学习内容:由办公室制定年度及季度理论学习计划,并结合本局实际和相关知识。

3、学习目的:讲求实效,注重质量。不仅要学通学懂,还要积极提倡理论联系实际,边学边用,学用结合。

4、学习考核:每次学习的组织人应安排好学习内容,讨论题目,并指定专门的记录人作好记录。每次学习都应进行考勤,每个学习对象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章 首问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为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为民服务意识,特拟定本制度。

1、来本局办事人员向本局请求解决问题或要求提供服务时(含电话要求),第一个被询问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次接待的科室为首问责任科室。

2、来本局办事人员向本局请求解决问题或要求提供服务事项,由首问责任人或首问责任科室初步询问后,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1)属于本科室办理的,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安排人员为其办理,并做好记录归档保存工作。

(2)对不属于本科室办理但属于本局办理事项的,应主动告之到应予办理的科室办理或为其指路、指人、指门,将有关事项交待清楚。

(3)对不符合办理条件或不属于本局办理的事项,应一次性作出解释或告知到有关部门处理。

3、首问责任人在接待中,应做到热情、文明、规范、周到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推托责任。若有特殊情况,要做好细心的解释工作,使询问人满意。

4、首问责任人或首问责任科室在接待中发现有重大社情民意的,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5、对重大问题或在必要情况下,首问责任人有权对请求办理的事项跟踪了解办理情况或催办。

6、凡对当事人不负责任,扯皮推诿,态度冷漠恶劣,使当事人需要解决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造成当事人不满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举报查实,视情节轻重,追究首问责任科室负责人和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信息编报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局信息工作由分管领导负责,办公室具体经办。主要工作有采编、收集、定稿、印发、交流、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三条 为积极鼓励机关工作人员踊跃参与信息工作,机关信息工作实行计分考核奖励制,具体办法由办公室拟订。

第三十四条 机关信息工作采取自愿与督查相结合,鼓励多多益善。对于有的薄弱环节,办公室除做好指导服务工作以外,同时要协助分管领导督促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十二章 文件运行、印章管理及保密归档制度

第三十五条 发文

1、凡以本局名义发的文件和材料,拟稿后送办公室核稿,然后由拟稿人交局长签发。如需有其他部门会签的,应事先由拟稿人交会签单位负责人会签,然后送办公室核稿,再由拟稿人交局长签发。文件拟(指发文稿纸,正文可用打印件)、核、签一律使用钢笔书写,并做到规范用字,书写清楚,语句通顺,言简意赅。

2、局领导签发后,由文书登记编号后打印文稿清样。再由拟稿者负责校对后付印。发送时办公室要检查装订、打印质量,核对密级、时间、抄送抄报等情况。归档用的拟文稿和正式文件(包括附件)由文书统一收缴保管。文件的报送单位、数量及邮寄地址由拟稿科室提供,办公室统一发邮。

第三十六条 收文

1、上级机关和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送到本局的各种文件信函(包括各种会议上发的正式文件)以及各类会议文件材料,应由文书统一签收、拆封、登记。然后由办公室主任提出传阅范围和请示意见,文书根据传阅范围和请示意见发送有关领导和科室。领导批示需要办理的文件,有关科室一时不能办结的要进行登记,重要文件还应办理相关手续。

2、文件不得自行横传,情况紧急需要横传的须及时与办公室通气,以便办公室掌握文件流向。

3、文件一律在单位办公室阅办,做到及时批阅及时办理,尽量缩短文件的流转周期,并在文件传阅单上注明阅办情况。对于向外承诺的办文期限要保证在承诺期内办结,因故拖延的要及时与当事人说明原因。

4、已办理完毕的文件,无论结果如何经办科室都应向分管的领导汇报有关办理情况。第三十七条 印章保管和使用

1、本局印章由局办公室文书专人管理。各科室的有关印章也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严格按规定使用。印章遗失,要及时向制发部门报告,并说明情况。

2、除发文盖章外,各科室拟制的需以本局名义发送的法律文书、资料、报表、信函以及申请、登记表、证明等,由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审阅签字或者填写“区安监局用印单”后,到局办公室盖印。第三十八条 立卷归档。按照档案部门有关规定,文书应在次年6月底前,将本年度具有保管价值的文件以及其他材料,划分保管年限后,装订成册,保存。

第三十九 条保密制度。

1、对外来文件、未署明收件科室和收件人的信函一律由文书人员统一拆封、收文登记、传阅,对需要保密的外来文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对外发文件材料需要保密的,按规定密封后作机要通讯传递。

3、打印密级文件材料,严格按规定份数印刷,用后相关废纸及时销毁。

4、查阅、复印密级文件须经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由办公室统一复印,控制复印数量且登记编号,并按原件一样管理。

5、密级文件材料按规定范围传阅,不得任意扩大和传播。工作需要必须携带密级文件材料外出的,要经批准办理借阅手续,并采取安全措施,用后及时归还。

6、文件材料无保存必要的,应统一交办公室按保密废纸处理,按规定运送销毁,任何人不能自行作废纸处理或出售。

7、向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发送传真的,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否则不得向外传真。

8、各科室的计算机实行专人管理,重要信息、密级材料文件做到专机处理或采取必要的保密技术措施。文印室电脑实行专人专用,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或调用文档。

9、凡涉及内部秘密的宣传(信息)稿件,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审定后方可发稿。

10、发生泄密后应及时向局领导汇报,不得隐瞒。

第四十条 保密范围和密级划分,按上级保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下列内容作为机关内部秘密事项,不得擅自扩散:

1、党委会议、行政会议记录。

2、干部和党员名册。

3、信访记录及处理情况。

4、财务报表及有关材料。

5、工作中尚在研究、讨论,未作出正式决定不宜公布的政策和措施。

6、正在研究、尚未作出决定的干部调配、调动、职务任免和内部评议事项。

7、已经掌握的不宜公开的有关材料、统计数据、图表。

8、文书人事档案。

9、其他应当列入各级秘密的文字材料。

第十三章 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车辆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1、本局车辆使用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2、本局领导用车由办公室通知派车,遇特殊情况领导直接通知驾驶员出车,同时告知办公室用车情况

3、各科室因公下基层或去定海用车由办公室视工作性质、缓急轻重酌情派车。

4、车辆一律不得外借。

5、车辆应按有关规定定期保养,每次保养和维修应建立档案,正常维修保养,应事先请示分管领导,重大维修应请示局主要领导,并由办公室安排实施,所有维修项目均应到正规维修单位进行。

6、车辆应保持整洁,安全行驶,并按规定到指定地点停放。擅自违章违规停车,违反有关交通规则,一切处罚自理。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施行中如遇未尽事宜或情况变化将不定期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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