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的意见_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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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赣国税函〔2009〕258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国际税源监控和管理,提升国际税务管理工作水平,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反避税工作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9〕106号)的要求,现就我省国际税务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研究落实。

一、切实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

(一)加强培训和宣传辅导

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总局最近陆续下发了非居民税收的配套政策及相关管理办法,政策变化较大,管理要求更高。对此,各级国税机关应认真组织学习培训,领会和掌握文件精神,加强对企业的宣传辅导,认真抓好落实。一方面要积极做好对非居民企业税务登记备案、纳税申报、优惠政策执行等相关规定的宣传、培训和辅导,提高非居民企业税法遵从度。另一方面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做好对扣缴义务人的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在准确掌握扣缴信息的基础上,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积极履行扣缴义务。

(二)加强非居民企业和扣缴义务人户籍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省局下发的对常驻代表机构实行核查通知要求,积极主动地了解和获取非居民企业特别是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和扣缴义务人的各类信息,争取外汇管理、银行等对外支付部门的配合,摸清辖区内非居民企业和扣缴义务人底数,建立非居民企业和扣缴义务人户籍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将“非居民企业户籍表”(附表1)于2009年9月15日前以FTP方式报送省局/国际处/“非居民企业户籍表”目录下。要督促非居民企业或扣缴义务人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手续。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税款登记的非居民企业或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加强非居民企业合同、协议备案管理

境内机构和个人、扣缴义务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相关合同、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报送机构、场所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涉税内容如有变动的,要于变动后10日内将变动情况书面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需要备案的合同、协议主要包括:非居民企业与其在我国境内的营业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合同或协议;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的合同或协议;非居民企业向我国境内居民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借贷、设备租赁、特许权使用、财产转让等业务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备的其它材料。

(四)加强非居民税收检查工作

省局已发文部署对进口设备和技术引进、外国常驻代表机构、股权转让、利润分配非居民税收专项核查。各级国税机关要在研究分析省局下发的涉税信息基础上,按照省局下发的《江西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积极与商务、发改委、工商、外管、地税、海关、教育、文化等部门联系,获取相关涉税信息,一并进行核查。核查工作中要加强组织领导,抽调足够力量,组成核查小组开展核查工作,确保核查工作进度、质量和效果。与此同时,相关设区市局要善始善终做好对百盛收购股权、五湖大酒店、晶湛等股权转让核查扫尾工作,充实完善相关证据,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争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配合,做好结案和税款入库工作。

(五)加强对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所得税的管理

对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度及以后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征收所得税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学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件,掌握文件精神实质,切实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宣传辅导,重点企业要上户走访宣传。要密切关注、跟踪、掌握本辖区外商投资企业截止2007年底累积未分配利润情况及2008年度新增利润及其分配情况,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将分配利润董事会决议报税务机关备案。要在切实做好源泉扣缴工作的同时,加强与外汇管理部门的联系,做好汇出利润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确保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设区市国税局每年底向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报送一次新增利润分配征收所得税款情况表(见附表2)。

(六)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

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对非居民参与国家、省、地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建设、企业技术设备引进等项目中涉及的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以及其他有非居民参与的合同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按照总局要求实施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对合同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合同实际执行

情况、常设机构判定、境内外劳务收入划分、技术和劳务划分等事项进行重点跟踪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上一级税务机关。

(七)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

对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办理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撤销的,则于实际经营终止60日内办理清缴;对在我国境内未设立固定机构、场所且按照税收协定规定未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不办理汇算清缴。

各级国税机关应参照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经验,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指导工作,督促非居民企业按规定及时进行汇算清缴;二是对非居民企业汇缴申报资料,要进行认真审核,结合日常征管情况,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及时办理补缴、退税和有关调整事宜;三是各设区市国税局要统一组织数据会审,确保汇缴数据的准确完整;四是非居民企业自行汇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检查。

二、认真开展特别纳税调整工作

(一)加强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申报管理

各设区市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做好关联申报宣传,并督促企业如实、完整地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进一步提高关联申报率,通过关联申报摸清关联申报户籍底数。各设区市局应于9月10日之前将关联交易申报汇总表(见附表3)以FTP方式上传至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2009年关联交易申报目录下。

(二)突出关联企业选案重点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各项所得税管理不再区分内外资企业。各设区市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特别纳税调整新领域,加强对各种类型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由各级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并严格执行特别纳税调整的相关规定,全面加强反避税管理,开创反避税工作的新局面。为此,各地对年境内或境外关联交易额达到4000万元以上,且生产经营期超过五年的,按以下原则筛选出1户企业作为特别纳税调整的嫌疑户:

1.长期亏损的企业;

2.法定减免税等各项税收优惠期满后、利润陡降的企业;

3.长期微利或亏损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

4.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5.与设在避税港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6.与集团公司内部比较利润率低的企业;

7.巧立名目向关联企业支付各项不合理费用的企业;

8.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受关联企业控制的企业;

9.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

其中,在对境内关联交易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时,应选择企业实际税负高于境内关联方税负的企业,按照该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实际税负差补税,关联方不退税。

对筛选出的重点户要组织进行关联交易功能、风险、行业及关联交易疑点等初步分析,并于9月5日前将筛选出的嫌疑户有关基本情况、避税疑点等内容形成分析报告上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省局筛选出重点户报请总局批准后实施调查审计。因实际情况无法筛选出嫌疑户的,应写出分析报告上报省局。对经报送总局批准立案调整审计的,应成立由分管局领导任组长的专项工作小组,积极主动与当地政府部门沟通协调,排除干扰,确保案件调查的顺利开展。

(三)严格特别纳税调整的法律程序

在实施调查中,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特别纳税调整办法,将质量标准和要求贯穿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各个环节。案件调查过程中,要强化可比性分析和经济性分析,全面启用BVD数据库。要加大案件调整补税力度,注重提高案件质量,使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诉讼和相互磋商的检验。各设区市局经总局批准立案的反避税嫌疑户应于10月底前完成对立案户的审计,将有关调查审计情况、调整方法等内容形成结案申请报告及结案审批表,报送省局初审并呈报总局批准后方可结案。

(四)集中力量,提升质量

为推进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在设区市局开展立案户调查审计的基础上,省局今年将抽调人员集中开展对重点户进行调查审计,各地应积极配合,确保全省较高质量完成2009年特别纳税调整工作。

(五)强化特别纳税调整后续管理

各地应加强对以往反避税税收调整企业的后续税收跟踪监管工作,发现企业税收异常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向省局申报立案,进行调整,防止避税行为的反弹。

三、积极开展“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

认真落实《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做好我省“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方案》,继续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努力探索服务途径和形式,加强“走出去”企业的税收宣传,帮助企业充分把握境外投资中面临的税收风险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到境外投资,协助“走出去”企业搞好相关税收协定执行,落实税收协定各项优惠、特别是税收饶让抵免,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壮大。依托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做好外网企业咨询涉外税收问题的适时解答,有针对性帮助“走出去”企业解决涉税问题。

四、加强税收协定执行及案例上报工作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外商投资企业要求享受税收协定的情况及案例增多,各地要加强税收协定理解和执行,规范税收协定执行程序,在保证落实税收协定各项待遇的同时,注意防范对协定的滥用。为加强和改进税收协定的解释与执行工作,了解税收协定执行中的难点,探索建立既尊重国际惯例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协定解释与执行机制,各地在总结研究2009年税收协定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应筛选2009年1至2个税收协定执行案例于年底前正式行文上报省局。

各地要从战略高度重视和加强对国际税收工作的领导,切实加强国际税务人员的培养,为国际税务工作开展创造必要的环境和条件,并制订考核措施,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对国际税务管理相关事项,省局将纳入目标考评内容,并对各设区市落实总局和省局各项制度、办法、关联申报、售付汇凭证管理以及部署工作情况,适时组织交叉检查考核。

附件:

1、江西省非居民企业户籍表

2、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征收所得税情况表

3、关联交易申报汇总表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1江西省非居民企业户籍表

附件2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征收所得税情况表

附件3关联交易申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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