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普法常识_青少年普法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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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普法常识
1.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法定继承中依法对未成年人的继承份额予以特殊照顾,因为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的生活来源,不具有成年人一样的劳动能力,为了维持其生活和保障其健康成长,一般在分配遗产的份额时,都要予以适当照顾。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时,如果继承人情况基本相同,一般可以平均分配。但对未成年继承人,应当照顾”。适当照顾的标准,应以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来决定。
(二)在遗嘱继承中,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被继承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处分财产的,应对未成年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对于以遗嘱剥夺未成年法定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应当宣告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保证未成年继承人相应的遗产继承份额。
(三)以强制力确保成年人的合法继承权。对于侵犯未成年人继承权的行为,涉及未成年人继承权的纠纷案件,受诉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作出判决,在其他当事人不履行判决内容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申请依法强制执行,确保未成年人合法继承权的享有和实现。
(四)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仍然依法享有对父、母双方的遗产继承权,且该继承权的实现受到法律的保障。
我今年15岁,是一名初中三年级的学生,前不久,为了使同学们集中精力学习,班主任在班里宣布了一条规定,凡本班同学的个人信件均应向班长报告主要内容,否则班长或班主任有权暂扣或开拆,违者将受到点名批评。我和其他许多同学虽很有意见,也知道班里的规定是不合法的,但不知究竟违反了法律的哪些规定? 答:
应当说你们的班主任要求你们集中精力搞好学习其出发点是好的,但班主任的做法欠妥,侵犯了你们的个人隐私。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是涉及个人生活秘密,不宜向社会公开的事实。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是法律赋予的一种重要权利,侵犯这一权利,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未成年人也有自己的隐私,如有关未成年人出生的情况,父母的情况以及家庭成员的情况等。披露这些情况会给未成年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社会也可能对其形成偏见,极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学校和教师以及社会其他人员掌握或了解了一些未成年人的隐私,不能向社会披露,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条规定:“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隐匿、毁弃或开拆未成年人的信件,是一种侵犯未成年人通信自由权利的行为,使未成年人的信件失去了安全,不仅其他公民或社会组织不能这样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也不能这样做。
6.未成年人偷、抢与父母有责任吗?
我的同学王某,父母在北京做服装生意,留下他在家上学。然而父母刚走几个月,王某便从约同学在家玩扑克,发展到租黄色录像带,进而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经常逃学,没钱就去偷和抢。我们学校的老师和同学都感到非常惋惜,这样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怎会沦落为一个小偷呢?这其中父母应付怎样的责任呢?
答:对王某来说,他尚未成年,思想尚未定型,而此时家庭教育确实空白的,因此在无人管束的情况下,丑陋最能乘虚而入,诱惑他走上邪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这监护职责包含着保护管教,要对子女不良行为加以必要的管理约束。所以,王某父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当地村委会教育后,要将孩子带在身边或安排在当地学校住宿,定期与学校联系,履行监护义务。
7.未成年人不能参加旁听
邻居家孩子张哥(化名)比我孩子大4岁,在大学读书。前些日子,他因早恋伤害了他人已被逮捕。一个大学生转眼间变成了阶下囚,我真替他惋惜。前不久,我从法院公告上得知张哥开庭的日期,并允许群众旁听。我想让孩子接受一下教育,便于开庭那天把孩子也带去了。可是法警却不让我孩子进去,说是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允许参加法庭旁听。对此,我很不理解。我觉得这是一个教育孩子的好机会,而且公告上明明写着允许群众旁听,为什么未成年人不能参加旁听?———张仙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凡是依法公开审判的案件,都允许群众参加旁听,但对参加旁听的人员范围以及旁听人员的行为作了限制性规定。不能参加旁听的人员包括:(1)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2)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3)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4)携带武器、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的人;(5)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不允许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进入法庭参加旁听,是因为未成年人,特别是少年儿童的社会知识、阅历都不足,也就是说他们尚未完全成熟,还缺乏分辨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而在旁听时容易受到公开审判中揭露出来的犯罪行为和不良行为的影响,同时还可能会影响法庭秩序。所以,人民法院在公开审理案件之前都做好这方面工作,必要时采取发入场证的办法,控制未成年人进入法庭,对已经进入法庭的也将劝其退出。
8.未成年人犯罪案例: 疯狂折磨受害人 竟然只是为好玩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传新、汪先、谈某、王俊、王晓东、胡某、赵宇中、王某、夏晓翔犯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抢劫、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此案被告中有3名未成年人和受害人亦系未成年人而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
经过数次开庭审理查明,1999年12月22日,林传新、汪先、谈某、王晓东等将17岁的受害人向某挟持到本市水佐岗一住房内,采用胁迫手段肆意猥亵、侮辱向某。受害人被逼被辱不过,割腕自杀未遂被发现后,这伙人竟然采用在伤口上撒涂方面便面调料、用铁水管垫被子击打其背部、扇耳光等多种下流、恶劣的方式更加肆意殴打、侮辱、折磨受害人。随后又采用殴打、威胁的手段,将受害人先后挟持在其他地方聚众强制猥亵、侮辱、殴打、轮奸、强奸数次。
在此过程中,这批人竟然丧心病狂地采用多种极其野蛮、极具兽性的非人手段来折磨、摧残受害人。当侦查人员讯问“你们这样对她有什么想法”时,这些人竟无一例外地回答:“没什么想法,只是觉得新鲜、刺激、好玩。”
检察院还指控他们犯有抢劫、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