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趋势——员工制代理人制_代理制和员工制的区别

2020-02-25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保险业趋势——员工制代理人制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代理制和员工制的区别”。

随着保险与我们的生活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家庭理财规划中加入保险计划已经是很多人的选择了。与此同时,你可能一天碰见好几个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你可能经常从报纸上看见又一家新保险公司开业了,一天之内出现了好几个保险新产品。截至上半年,全国共有保险代理人270.7万人。其中,寿险代理人2374720人,产险代理人332817人。我国自1980年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业近几年的发展已经凸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并呈现出跨越式的发展态势。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逐步增强以及观念的不断进步,为个人提供全面保障的寿险业也越来越多的拥有了巨大的市场。而从国内情况来看,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寿险业就开始借鉴率先登陆上海的美国友邦保险公司的做法,实行了以个人代理人为主的营销方式,其中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多采用委托代理关系。这一营销制度延续至今,自然有其可取之处,然而也带来一些问题。

(1)代理人流失脱落现象普遍,致使行业缺乏归属感

基于追求保费收入与市场份额的目的,各保险公司在以佣金制为主的营销政策中,一般都采用增员与脱落为核心的管理考核制度,即对个人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都有业绩任务的标准,如果完成不了,就要自动脱落。目前,我国寿险业个人代理人留存率一般超不过20%-30%,严重影响了代理队伍的管理与水平的提高。

(2)普遍采用人海战术,资格获取门槛较低

我国寿险营销以个人代理人为主,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为委托与代理关系,采用佣金制度,由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的营销业绩支付佣金,代理人不享受公司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由于没有过多的雇佣成本,为了扩大业绩,促进保单销售,大多数保险公司则普遍采取人海战术,尽可能多地雇佣代理人为其推销保单,也正因为如此,代理人的资格获取就相对较低。只要通过资格考试,年满18岁并完成9年制义务教育的人员一般都可以获得保险代理人资格并进行展业。而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涉及范围也很有限,难度较低,通过考试的人员并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来进行展业。因此,这种制度在为保险公司扩充营销队伍的同时,也会造成代理人素质较低、专业水平不够等问题,进而影响到寿险业的长远发展。

(3)诚信问题突出

正是由于代理人队伍流动频繁,使其对所属公司缺乏归属感与责任心,因此,多数代理人自然也就不关心公司的形象以及未来发展等情况,也不会考虑对保险公司影响深远的诚信问题,从而引发了各种骗保、欺诈等不诚信行为的发生。究其原因,就是因为个人代理人缺乏团队与集体精神,只顾追求保单销售的数量,提升自己的业绩与佣金,因而造成保险市场上诚信缺失严重,有碍整个行业水平的提高。

(4)返佣现象严重

目前保险代理市场上的返佣现象是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佣金是保险公司向保险代理人支付的保险代理手续费,是代理人展业的所得,然而现在许多个人代理人为了维持业绩,普遍都存在返还给投保人一部分自己所得的佣金,以此来吸引业务的情况。使得正常的展业出现问题,人们反而会以“返佣”为正常现象,在广大消费者中间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影响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2009年10月9日,中国保监会发出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

知。文件中提到: 多年来,保险营销为促进我国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应当看到,在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站在新的起点、进入新的阶段的新形势下,现行保险营销在管理方式、队伍素质等方面与保险业发展的新要求很不适应。全行业务必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积极稳妥、务求实效的原则,积极探索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制度的有效途径,不断加强和改进营销员管理、维护营销队伍稳定、提升营销队伍素质。

保监会关于保险营销员转化的意见征求稿中提到,未来保险营销员转型的方向。

1.转化为保险公司的销售员工。

将保险营销员定位为公司员工有国际惯例可以借鉴,在日本,保险营销员的主体是保险公司的销售员工。立足现有劳动法律系框架,理顺保险营销员的劳动用工制度在经营上是可行的。

首先,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用工关系和报酬方式已经非常灵活。有固定的、临时的、长期的、短期的,记件的、记时的,一切都通过合法的劳动合同确定。明确保险营销员的员工地位,并不是要恢复过去的终身制和大锅饭式的传统用工方式。

其次,公司可以在现有佣金总支出的范围内,制定一套合理的薪酬标准和奖励制度。在保证最低基本工资,缴纳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用基础上,科学制定福利待遇方案,通过科学的聘用机制、激励竞升机制、淘汰机制,对业务能力差,违法违规的人员进行淘汰,保留相对稳定的营销队伍,这样就不会过高增加企业的负担,相反通过销售队伍的稳定、整体素质和产能的提高,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增强竞争力。

再次,可以在现行法规框架内争取减轻公司营销管理成本。明确公司和营销员的用工关系后,工商部门不会要求营销员进行工商登记,营销员也不用再缴纳营业税。同时,我会还可以与社会劳动保障部和税务总局沟通,考虑到保险营销员岗前培训期间和见习期间的人员流动性极高,保险营销员收入的不稳定性的行业特点,争取一些行业税收优惠和社保灵活政策。理顺用工关系,可以达到多赢局面: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角度讲,密切了公司与保险营销员的关系,强化了公司的责任,有利于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从保险营销员角度讲,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问题、税负问题等将迎刃而解,有利于维护营销员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保险公司角度讲,将有效约束保险公司的粗放营销模式,走向集约化经营,提高经营效益;从行业发展的角度讲,促进行业依法经营,依法监管,形成行业和谐发展局面,有利于保险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2.转化为保险中介公司的销售员工。

鼓励保险公司加强与保险中介机构的合作,逐步分流销售职能,走专业化、集约化的发展道路。专属代理公司形式既可以维持保险公司对销售渠道的管控能力,也是保险公司实现专业集约化经营、降低经营成本的有效途径。

同时,目前全国有保险代理公司1822家、保险经纪公司350家,它们也可吸纳部分保险

营销员,今后应严格禁止专业保险中介公司采取代理制营销体制。

3.转化为以保险公司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公司员工。

借鉴保安人员、电话销售中话务人员的使用管理中借道劳务派遣制度的方式,研究在保险营销员管理中发挥劳务派遣公司作用的可能性,依据《劳动合同法》在劳务派遣公司、保险营销员、保险公司三方之间形成稳定的法律关系,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的劳动合同明确保险营销员作为劳务派遣公司员工的身份定位,通过劳务派遣协议明确保险营销员为保险公司销售保单和提供保险服务的工作性质。

4.注册为个人保险代理人。

根据新保险法,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按照工商注册登记管理制度,个人性质的经营主体有以下三类: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建议允许少数专业素质高,管理能力强,又有一定资金实力的营销员注册为独立个人代理人,以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制企业形式注册,参照专业保险代理公司监管规定,制订较高的准入资格条件,独立个人代理人可以代理多家公司产品。同时,允许一些营销员以个体工商户形式注册,准入条件相对较低,但只能代理一家保险公司产品,即为专属个人保险代理人,所属保险公司对专属个人保险代理人有集中培训和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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