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起诉状_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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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行政起诉状

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

委托代理人∶马怀德,北京市大通——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雅申,北京市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法定代表人∶杨天钧,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锋,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委托代理人∶李明英。

诉讼请求:

一、被告为自己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二、及时有效地为我在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三、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

四、在校报上公开向我在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五、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

1996年2月29日,我参加电磁学补考时,无意将写有公式的纸条带到考场,在考试时未查看。中途我要去上卫生间时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学校错误地认为我考试作弊,并作出退学决定。但该决定并没有正式通知本人,学校及相关部门也未按此决定执行。1996年9月学校为我补办了丢失的学生证,使我一直正常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重修了电磁学课程,并经考试合格,同时还参加了学校组织的英语及计算机等级考试,获得了相应的证书;又按学校计划参加了毕业实习设计、论文答辩,学校按照标准发放了毕业设计费;还参加了学校组织动员的义务献血活动。我在按规定向学校交纳教育费用、注册学籍,在学校学习期间,完成了被告制定的教学计划,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的要求。然而,1998年6月临近毕业时,学校才通知原告所在的系,以我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被告应当履行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法定职责。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X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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