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降低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的点滴思考_降低重新犯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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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降低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的点滴思考
重新违法犯罪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重新违法犯罪也以其特殊的严重危害性等特点成为各国打击和预防的重点。预防重新违法犯罪需要社会各界共同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和措施。在我国,重新违法犯罪一般都是以刑法中关于累犯的概念来界定的,是指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一定期限内(一般是五年)再一次实施的犯罪行为。当前,我国的重新违法犯罪现象居高不下,极大地威胁着社会的经济发展环境和公民的生活环境。因此,降低重新违法犯罪是我们净化社会环境、发展经济的当务之急,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迫切要求,是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的一个主要方面,也是监狱机关的神圣职责。
一、重新违法犯罪的原因
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监狱方面的原因,也有个体原因,同时与社会方面密切相关。
(一)监狱行刑因素
1.刑事行政惩罚制度滞后。具体表现为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狱务公开后,罪犯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罪犯获得刑事奖励和行政奖励较以前为容易和透明公开了,但对罪犯刑事行政惩罚制度,却远远落后现实执法环境和文明执法进程,重赏轻罚,造成不少重新犯罪人员不怕监狱的惩罚,认为接受惩罚是隔靴搔痒,不痛不痒,助长了狱内改造歪风。监狱对一些明知没有改造好的重新犯罪人员到了刑满,不得不依法将其释放出狱。使得一些罪犯抓住了当前刑事行政惩罚制度滞后的弱点,计算到自己不需要减刑了,只要自己在狱内不重新犯罪,监狱没有任何更强有力的约束措施,就可以随心所欲地进行改造,便产生消极的改造思想,这种不良的思想在当前狱内改造有一定的市场。
2.警力不足。基层男警察长期超负荷工作,工作热情和工作质量下降;同时,也无法实现监狱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只可能搞一人多职,既负责罪犯的教育,又要负责罪犯的管理,还要兼顾罪犯的生产劳动,成为“万金油”型警察,无法完成新时期改造罪犯工作的新任务。另外,缺乏改造罪犯所需要的大量精通法学、社会学、教育学和心理学的专业人才。
(二)个人因素
1.悔罪感减弱。由于受社会多元化的影响,部分刑释人员迷恋活色生香的奢侈生活,幻想有快速致富的直捷,但又怕吃苦受累,不劳而获思想严重,认为人生是短暂,要及时行乐,今朝有酒今朝醉。既然坐过牢了,还有什么怕了,再博一次也值得。于是为了达到享乐目的,不择手段进行再犯罪,而且再犯罪手段更加残忍,手法更加成熟,不计后果,社会危害大。
2.法律意识淡薄。由于重新犯罪人员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社会辨别能力较差,做事易产生肓目冲动行为,监狱开展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不强,造成罪犯在接受法制教育时,产生不了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上课时人在心不在,法制教育效果不明显,因此他们对法律没有产生敬畏感,法律意识淡薄。
3.反社会心理强烈。少数罪犯被刑满释放出来后,认为自己坐牢是社会造成的,对社会充满仇恨,人格扭曲。在初次服刑时为了达到尽快出监,他们会把个
人仇恨深埋在内心上,不易被警察发现,表面上靠拢政府,积极改造,争取多减刑,早日出监。与之同时在服刑时,通过与其他罪犯交流作案经验,总结失败教训,知道如何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利益,犯罪手法更加成熟和理性,反社会倾向进一步强化和内化,出狱后,伺机疯狂作案,把对社会的不满发泄到人民群众中去。
(三)社会因素
1.安置帮教工作进展缓慢。由于各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地方政府对安置帮教工作重视不足,物质投入存在一定差距。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安置帮教工作没有及时接衔,没有及时对刑释人员进行监督、帮助和扶持。刑释人员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得不加入“流动大军”的行列,离开原居住地到城市打工或寻找就业机会,造成帮教工作脱节,刑释人员失控,为重新犯罪埋下了火种。
2.社会掌控管理能力乏力。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极为迅猛,而政府的职能转换一时还无法及时、全面到位,原有的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管理机制已明显弱化,但新的、更有效的社会管理机制又尚未健全,导致不少社会领域表现出明显的控制乏力、甚至失控现象。特别是由于政法机关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做到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一些基层政权建设软弱无力,致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出现了缺口,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经不起原来的不良朋友拉拢腐蚀,其中有一些刑释人员很快地重新加入犯罪团伙,进而影响了社会治安的整体调控和全面整治。
二、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
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伤害,也给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危害。降低重新违法犯罪,不仅需要监狱认真履行好职责,地方政府各施其职,还需要社会大力支持和配合,形成长效机制,共同做好刑释人员回归接衔工作。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对策,尽力降低重新违法犯罪。
(一)狱政管理
1.依法科学严格管理,提高教育质量
一是要依法管理,依照现行的监狱法和监管规章政策进行管理,防止被他们授之以柄。重新犯罪人员都有坐过牢的经历,反改造经验丰富,他们熟悉监狱警察的文明管理方式和公正执法要求,因此他们会利用警察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执法漏洞或过失对警察进行投诉或要挟。二是要科学管理,首先教育警察树立科学管理的理念,使警察日常执法活动,从一个个细小的环节入手,从一项项具体的职责着眼,将一项项工作做精做细,严而有据,严而有度,宽严相济地科学管理重新犯罪人员,让他们无机可乘,无漏洞可钻,才能维护监管安全,才能消除监管安全隐患;其次就业安置工作要提前介入,允许企业到监狱里招聘技术人才,提前签订招聘意向书或协议,以增强即将刑释人员就业的信心。三是严格管理,现行的分级处遇制度体现不出来对重新犯罪人员的有力约束和激励作用,应实行修改。要拉开档次,对重新犯罪人员实行严厉的分级处遇,晋升条件要更加严格,接受会见和通讯时间要更加严格,购物消费额度限制要更加严格,劳动工种安排要更加严格;严格管理还要实行严格奖励,对重新犯罪人员在减刑方面要严格,减刑条件要比普通罪犯严格限制,减刑幅度也要严格缩小,让他们体验到重新犯罪带来的痛楚,也让其他普通罪犯感觉重新犯罪将会接受更为之严格的惩罚。
2.设立高警戒度监狱(监区),提高监管强度
目前,我国只是根据罪犯原判刑罚的轻重将监狱分为轻、重型,但是监狱设施内外的安全警戒程度、技术装备、警力资源以及执法管理方式并没有明显的差别区分。不论在押犯所犯罪行的不同、所判处刑种的区别、刑期的长短、主观恶性的大小、人身危险性的高低和再犯罪可能性的有无,都以相同的条件进行监管,造成监狱保障监管安全的资源在使用上的没有产生相配套的效果。从目前重新犯罪率高涨的形势看,我们可以按照监狱等级类型,设置不同警戒度的监狱,对重新犯罪人群应关押到高警戒度监狱服刑。但考虑到现行的监管模式,可先在监狱中选择一至二个监区设置为高警戒度监区,专门关押重新犯罪人群,进行相对隔离,防止他们影响和教唆其他主观犯罪恶性不强的罪犯,同时通过相对集中教育、心理、狱政等优势资源,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这是解决目前重大监管安全压力的暂缓之策。
(二)教育改造
要注重用科学手段矫治罪犯不良人格和心态,破除犯罪心理架构,建立守法心理结构,从根本上提升罪犯心理健康水平,减少重新犯罪的机率。针对监管教育难度较大的重新犯罪人员,根据他们不同的心理倾向类型开展专项教育。一是针对新入监的重新犯罪人员在尊重其人格前提下,对其反社会心理进行修正,通过举办忏悔、感恩社会等为主题,培养他们正确的伦理道德心理,消除对立社会的不良心理架构的入监心理健康教育;二是针对临出监的重新犯罪人员因重获自由和如何适应社会顾虑所产生的矛盾心理,举办了主题为适应与超越、情绪管理、人际交往等的出监心理健康教育;三是针对部分重新犯罪人员的悲观绝望痛苦心理,进行专门心理辅导,帮助他们积极面对人生和积极接受治疗;四是针对部分顽危的重新犯罪人员的心理缺陷,重点开展应对挫折和动机提升教育,目的是促进这类罪犯积极面对现实,寻求积极改造的动机。通过用心理学的知识来科学指导狱政管理、教育改造,使改造手段增添新的活力,达到整体改造功能的提高。
(三)队伍建设
1.建立监狱人民警察专业化队伍。当前监狱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必然会触及警察队伍的建设,为了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减少罪犯重新犯罪率。我们必须按照司法部《2006—2010年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要求,到2010年队伍专业化建设要达到的目标为:种类齐全,层次合理,制度配套,使用高效。因此,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司法部已作了明确的部署,我们要按照监狱工作新一轮改革发展的需要,以监狱体制改革为契机,解放思想,真抓实干。按照每类岗位的工作特点、工作性质和工作规律进行分类,做到科学合理定岗、定员和定编,坚决杜绝因人设岗和随意设岗的现象。其次,人员的岗位配置和职责划分要体现鲜明的专业化特点,切实做到比例得当,搭配适中,层次分明,结构科学,同时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规范管理,切实做到对口管理、科学管理和优化管理,实现警察人才由“通才”向“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型”转变,构建一支适应监狱科学发展需要的警察专业化队伍。
2.建立和完善保障机制,切实保护和不断提高警察的合法待遇。一是全额落实监狱经费保障机制。这次监狱体制改革,中央以政策规定,提出逐步落实全额落实监狱经费保障,使广大警察看到希望,振奋了我们履行好监狱警察职责的内在动力。二是针对警力不足的现状,积极落实编制保障;全力推行监企分开,解放警力,让从事生产职能的警察回归教育改造工作中。三是依法保障警察的医疗等基本生活条件,让警察能安心执法工作。
(四)社会帮教
1.改变行刑方式,开展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的对象是正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员,决定了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工作。这决定了社区矫正具有刑罚的强制性、处罚性和法律的规定性等特征,体现刑罚的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改造罪犯的目的。作为一种行刑权应当由司法机关行使。这是区别于社区预防犯罪的工作和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标志。社区矫正采用非监禁的行刑方式,只是改变刑罚执行状态,惩罚和改造罪犯的目的、任务没变,因此它是惩罚和改造工作的延续,是对监禁刑的补充。目前,社区矫正方面在法律面前是空白的,只有一些政策规定,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我国应该尽快建立一部《社会矫正法》,为社会矫正落实在法律、物质等方面的保障,使社会矫正部门执法有据。同时要运用监管改造罪犯的基本经验,结合社区矫正的特点,探索专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形成以司法所衔接管理为主的工作责任制,构建家属担保、帮教小组帮教、公安和监狱警察协助的管理教育网络,同时建立健全罪犯思想生活情况收集汇报、考核奖惩、生活安置救济、思想教育和科学改造等制度体系。
2.强化社会控制管理力度,落实安置帮教工作
我国《监狱法》第37条明确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大多数刑释人员重返社会后,想尽快融入社会,过正常人的生活,他们希望得到社会接纳,得到政府帮助。因此,安置帮教工作落实得好,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就低。所以地方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有力的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和机制,把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刑释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强化对刑释人员的管控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为刑释人员重新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创造条件。对他们“不歧视”、“不嫌弃”、“给出路”,帮助他们重返社会。要创造条件,建立、扶持一批过渡性安置实体或基地,重点解决“三无”(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刑释人员和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人员过渡性安置问题。实施优惠扶助政策,鼓励刑释人员自谋职业,帮助他们克服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实行刑释人员生活和社会保障政策,享受地方政府临时救济。
总之,如何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为首要标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得到政府和全社会各界强有力的支持和协作,只有建立起了科学改造体系,在全社会树立起了大改造观,充分发挥好监狱工作的职能,才能有效推进监狱的发展,才能有效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现象,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