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政府)_贺兰农村规划
贺兰县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政府)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贺兰农村规划”。
贺兰县农村公路及沿线村庄环境卫生综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和农民生活环境,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建立健全农村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宁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和区、市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农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村容路容整洁、路况良好、林带清洁为目标,以建立农村公路环境综合管理队伍、完善公路沿线环境卫生设施、落实农村公路养管经费为重点,建立农村公路清扫保洁、公路沿线林带管护、公路沿线违章建筑巡查、公路沿线村庄垃圾收集清运和无害处理一体化管理机制。
第三条
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专业管理、综合作业”的原则,逐步建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司其职、社会监督”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配置相应的管理队伍和作业人员。
第四条 由交通运输局牵头,环保、林业、水利、城建、国土、农牧、各乡镇配合,做好农村公路(县乡公路和通村公路)沿线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目标
第五条
清扫保洁工作要求
1、清洁道路。公路路面及公路两侧路容整洁、无杂物,无暴露垃圾,无积存垃圾。
2、清洁林带。两边林带无乱堆乱放,无白色垃圾、无牲畜放牧现象。
3、清洁沟渠。公路沿线沟渠内无漂浮垃圾,无暴露垃圾,无积存垃圾。
4、清洁家园。村民住宅房前屋后环境整洁,无乱堆乱放,无乱拉乱挂,无积存垃圾。
5、清扫保洁实行“五定”,即定人、定时、定岗、定责、定目标,按照规定的时间、路段和任务,分片包干。
6、清扫保洁的垃圾要及时收集清运,不得倒入公路两侧边坡、绿化带、沟渠内,严禁焚烧。
第六条
清扫保洁时间要求
1、坚持“一日一扫,全天保洁”,合理安排保洁时间,确保清扫效果。
2、“夏收”、“秋收”及重大节日、检查时,清扫保洁员每天要增加清扫次数,保持路面干净、整洁。
第七条
垃圾收集清运要求
1、生活垃圾每日由保洁人员清扫时沿公路进行收集,收集完毕后,保洁人员要沿保洁路段巡回检查,及时收集或清理随机发生的垃圾,保证保洁工作落实到位。
2、公路沿线居民、沿街单位、商铺不得将垃圾随意丢弃在公路两侧和街道,应按要求放置在规定位置。
3、乡镇清运垃圾时,清运车辆必须加盖蓬布,遮盖严实,捆扎牢固,做到沿路无抛洒泄漏。清运车辆不得随意倾倒,要将垃圾运至指定场所进行处理。
第八条 综合管理要求
1、交通运输局、各乡镇对违反农村公路沿线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行为有处罚决定权。
2、交通运输局对农村公路沿线的违章建设行为向县城建、国土及各乡镇进行抄告,由县城建、国土和各乡镇依法联合进行拆除。
3、交通运输局对发生在农村公路沿线毁林、毁树事件进行制止,并向林业局进行抄告,由林业部门依法处理。
4、交通运输局对发生在农村公路沿线林带内的放牧行为进行制止,并向林业局和各乡镇进行抄告,由林业局和各乡镇进行处理。
5、交通运输局和各乡镇对县环卫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将城市建筑、生活垃圾偷运转送至农村公路两侧的行为一经发现,在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罚的同时,将向县城乡建设局和县环卫部门进行抄告,并由县城乡建设局和县环卫部门负责处理。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县农村公路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环境卫生综合管理活动,负责将农村环境卫生综合管理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工作中,制定考评办法,牵头组织检查考核评比活动,整合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项目及资金,不断改善农村环境卫生面貌;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共同抓好农村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各项工作。第十条
县环保局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
2、制定全县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划、规范性文件和环卫体制改革方案,安排阶段性工作并组织实施。
3、检查指导、监督考核农村环境卫生各职能部门和各乡镇的业务工作。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事农村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5、指导农村环境卫生产业项目实施,推广垃圾无害化处理。
6、做好农村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工作。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7、加强农村公路沿线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配置、完善工作。
8、规划落实各乡镇、中心村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做好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
9、负责农村公路沿线环境卫生综合管理项目资金的筹措落实工作。
第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局职责
1、县交通运输局委托县公路管理段具体实施农村公路沿线环境卫生综合管理。
2、做好农村公路路面病害的整修、回填,确保道路平整、畅通、无路障。
3、定期组织对农村公路路域范围的垃圾进行清扫、收集;对环境卫生保洁和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指导、监督考核。
4、做好农村公路清扫保洁员的业务指导、培训、检查考核工作,落实农村公路环境卫生综合管理经费。
5、负责做好农村公路清扫保洁员的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第十二条 县林业局职责
1、定期检查指导公路沿线林木的管护以及病虫害防治工作。
2、负责提供农村公路行道树涂红刷白所需物资及病虫害防治药具、森林防火器材。
3、及时组织养护人员对公路两侧绿化带内杂草以及堆积的柴草进行清理,防止发生森林火灾。
4、加大查处公路沿线林带内放牧、毁林案件力度。
5、负责农村公路沿线林木管护资金的筹措落实工作。
第十三条 县水务局职责
1、制止向沟渠内乱倒垃圾、杂物等行为。
2、加强农村公路两侧农渠的开挖、砌护和人饮工程管理,及时清理堆放在农村公路两侧水渠边的施工废弃物,即时整治、清理沟渠清淤过程中堆放在农村公路两侧的沟渠淤积物。
3、负责农村公路沿线沟渠整治资金的筹措落实工作。第十四条
县城乡建设局职责
1、落实农村公路沿线农民新居、移民新村、中心村规划建设项目中的环境卫生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工作。
2、积极推进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管理,探索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向农村延伸的模式。
3、加强小城镇环境卫生管理与建设,实行以乡镇为中心,辐射村、组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体制。
4、负责有关农村公路沿线环境卫生综合管理资金的筹措落实工作。
第十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职责
第十六条
县农牧局职责
第十七条 各乡镇职责
1、抓好各村垃圾箱、垃圾池、填埋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2、对各乡镇主干街道落实清扫保洁和门前“三包”责任,教育引导沿街居民、个体商户、单位实行垃圾袋装化;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收取沿街单位、个体商户生活垃圾处理费。
3、定期组织开展城乡结合部、农村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取缔农村以路设市、摆摊设点和占道经营、乱停乱放、乱拉乱挂、乱搭乱建、乱丢垃圾、乱设广告牌等现象,清除道路两侧和房前屋后堆放的垃圾、杂物。
4、做好辖区内垃圾收集清运工作,制止乱倒垃圾、焚烧垃圾的行为。做好村民建房后遗留在房前屋后的建筑垃圾的清运工作。
5、指导各村制定环境卫生管理村规民约,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
6、协助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做好农村环境卫生保洁人员的推荐和选用工作,7、实施村庄巷道美化、硬化工作。
8、负责本乡镇农村公路沿线环境卫生综合管理资金的筹措落实工作。
第十八条
村(居)组职责
1、负责各自辖区内垃圾的清运,做好垃圾箱、垃圾池周围的环境卫生工作。
2、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教育引导群众实行垃圾袋装化,并积极参与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自觉执行环境卫生管理村规民约。
3、负责监督检查清扫保洁员工作情况。
4、制止公路沿线居民向公路倾倒污水和积雪。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局在各乡镇设立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主要负责做好各乡镇辖区农村公路沿线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落实、养护保洁工作的开展实施、检查考核和清扫保洁人员的工作指导、培训管理及保洁车辆、设备的日常管护。
第二十条
配齐专职清扫保洁人员
1、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根据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里程足额配备专职清扫保洁员,主要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清扫保洁和沿线垃圾收集、转运等工作。
2、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根据公路沿线村庄长度、村庄数量以及人口密度每3—4公里配备1人,人员的分配由交通运输局与各乡镇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清扫保洁人员基本要求
1、各乡镇和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在选用配备清扫保洁员时,要严把人员素质关,原则上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确保适应工作岗位的需求。
2、积极参加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清扫保洁工作业务水平和技能。
3、清扫保洁员要明确本人所管辖的范围和职责,做好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工作,工作期间必须穿戴统一标示的安全作业标志服,使用统一标示的保洁车辆。
4、农村公路清扫保洁员要把保持路面干净、整洁作为工作目标,经常对公路路肩进行整修,整修高草杂草,进行堆积物的清理,并做好农村公路路域范围内及沿线庄点垃圾的清扫收集工作。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1、农村公路沿线环境卫生综合管理经费是保证队伍稳定的重要基础。按照“资金整合、兼顾使用”的原则,由县财政局负责统筹专项安排,并整合县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城建局、及各乡镇等部门有关资金,确保清扫保洁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2、农村公路沿线环境卫生综合管理经费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计划,由财政局每年以月度按比例拨付到交通运输局。管理经费按照每个自然村每年0.2万元,村庄外道路卫生及林带管护每年每公路0.1万元标准(公路沿线自然村和村庄外道路数量已由交通部门和各乡镇于年初调查核实)进行核算,年需经费200万元,新接养道路及新连接庄点费用按相关标准逐年增加。
3、非农人口和各乡镇企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置费按照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各镇负责收取。
4、乡镇、村垃圾转运费及其他街道卫生管理费用,可通过镇财政或村集体收入以及“一事一议”项目来设立环境基金,确保农村环卫长效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三条
清扫保洁人员工资发放
1、由交通运输局委托公路养护部门对农村公路管理站农村公路养护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按照检查考核结果按月拨付。
2、清扫保洁员工资实行绩效挂钩,由农村公路管理站对保洁员工作完成情况及质量进行考核,按照考核结果按月发放人员保洁工资。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
县财政局安排的环境综合管理经费和各相关部门筹措的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公路沿线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六章 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垃圾箱、垃圾池设置
1、垃圾收集点由各乡镇、村统一规划,收集点可设置垃圾桶、垃圾箱或垃圾池等器具。
2、各村民聚集场所、学校等公共场所都要设置垃圾箱、垃圾池。垃圾箱设置要规范合理、方便卫生,有盖、有投放口,并按照每20户设1处的原则设置;垃圾填埋场设置要远离公路、河道和群众饮用水源地,确保一村一场(坑),进场垃圾及时用黄土覆盖压实。
3、垃圾箱、垃圾池等设施要明确专人管理,及时清运。
第二十六条
集镇市场管理
各乡镇集镇市场内要设有专职管理员和清扫保洁员,清扫保洁要及时到位,保持地面干净整洁;摊点要划线定位,每个摊点要有垃圾篓等垃圾收集容器。
第七章 制度保障
第二十七条
实行责任包干制度
1、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对落实的清扫保洁员,要定岗、定责、定路段、定标准,认真负责农村公路清扫、公路沿线环境卫生保洁和垃圾收集清运。
2、各乡镇沿街单位、个体商户、居民门前采取自我清扫、自我保洁的方式,垃圾实行袋装,并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方式投放;各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主干街道由本乡镇负责清扫保洁。
3、各乡镇、村主要负责人为本乡镇、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包村帮扶单位负责人为该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实行检查考核制度
1、县交通运输局委托公路养护部门每月开展一次农村公路沿线环境卫生管理检查考核。
2、县交通运输局和各乡镇每季度联合开展对辖区内环境卫生管理的各个环节全面检查考核一次,主要对环境卫生、农户房前屋后卫生、垃圾清运情况和清扫保洁员的工作质量等全面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沟通、落实整改。
3、交通运输局和县环保局要不间断地对各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和随机抽查,定期开展点评,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
4、县农村公路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组织两次检查考核,考核和整改结果详细汇总记录,及时在全县通报,并作为年终评比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实行奖励处罚制度
1、县农村公路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年终总评,评出环境卫生先进乡镇1个、先进村10个、优秀清扫保洁员10名,给予奖励。
2、凡是在市级以上各类重大检查或卫生城、文明城等检查复验中,被点名批评或者被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通报批评的镇、村,除经济处罚外,县农村公路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在县农村公路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年终考评中,排名最后的乡镇、村,将取消年终参与市、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的资格,并在全县通报,必要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县政府以往制定的环境卫生方面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环保局和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