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监狱人民警察权利研究_监狱警察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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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监狱人民警察职权
为了保证监狱人民警察合法、有效、顺利地执行公务,实现监狱行刑的目的,国家依法赋予了监狱人民警察相应的职权。这些职权既是监狱人民警察职务上的权利,又是代表国家行使管理监狱、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责和权力,这些职权既是监狱人民警察有效履行职务的前提和保障,又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及完善
我国《人民警察法》第18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我国《监狱法>第5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监狱人民警察具有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和改造的职权。实践中,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是比较广泛的,它涵盖了监狱行刑和监狱工作的全过程,实际上就是监狱人民警察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过程。在法律与实践中,还存在着监狱人民警察职权的发条规定模糊,可操作性不强等情况,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的主要内容
根据我国《监狱法》和《人民警察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相关的规章制度,监狱人民警察职权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下几个方面:
(一)刑罚执行权
(1)收监权,收监权是监狱人民警察独有的权力,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将罪犯收押、剥夺人身自由。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监狱人民警察队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如符合收监的条件,法律文件齐全准确,即有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
(2)不予收监权。没有法律文件或缺少记载有误等,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和怀孕、哺乳期妇女。
(3)身体检察权。
(4)人身和物品检查
(5)申诉、控告和检举的处理权
(6)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权
(7)减刑、假释建议权
(8)释放权
(二)依法管理监狱权
(1)分押分管权
(2)警戒权
抓获罪犯权、戒具使用权、武器使用权、信件检查和扣留权、物品批准、检察权、考核权、奖励权、离监探亲批准权,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处罚权、狱内侦查权
(二)教育改造权
思想改造权、文化改造、职业技术教育权、劳动改造权、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权
二、监狱人民警察职权的完善
监狱法第五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这条原则规定并没有解决职权不明确的问题。实践中监狱人民警察有时在做的工作找不到法律上的支撑点。要从本质上认识这个问题,还要从监狱人民警察职权在实际操作中呈现的一种广泛性与复杂性谈起。
(1)监狱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宽泛性。监狱既是行政机关又是司法机关。
监狱改革方针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5、监狱警察的义务的基本内容: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6、监狱法14条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如下行为
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财物,2、私放罪犯或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3、刑讯逼供、或体罚虐待罪犯,4、侮辱罪犯的人格,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6、为牟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服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给他人执行,9、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