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招投标存在问题及对策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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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文摘要】:

工程招投标的实施促进了我国建筑市场的繁荣和经济的发展,节约了工程投资,提高建设工程质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及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迫切要求,工程项目招投标将越来越规范化、制度化。2000年1月1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陆续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规范相关规章制度,逐步形成建设工程招投标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有效遏制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对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惩治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我国实行工程招投标的时间还不长,工程招投标中规范化的操作还远远不够,还存在很多腐败的现象,工程招投标的管理亟待加强。究其原因,除了我国的市场环境有待成熟,市场机制尚需完善之外。还要加大严格执行依法招标制度;切实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的制度建设,规范评标机构和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正性;加强建筑企业内部造价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强化工程招投标监督执法,依法实施行政监督。

【英文摘要】: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oject bidding promoted China's construction market prosperit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save the project investment, improve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Along with our country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continues to develop and perfect, and with international practice, the urgent requirement of project bidding will more and more standardized and institutionalized.On January 1, 2000, the government iued the bidding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gradually establish a series of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regulate related rules and regulations, gradually formed bidding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regulations system framework, effectively the construction field to regulate the corruption, project bidding, punish violations of the bidding activitie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but our country executes project biding time is not long, project bidding proce normalized operation is still far from enough, there are still many corruption phenomenon, the management of project bidding to be strengthened.Investigate its reason, besides our market environment, market mechanisms to mature beyond need to be perfected.Should strengthen strict execution to tender according to law system;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system in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of a tangible, standardize the bid evaluation institutions and the bid evaluation activities, to guarantee the fairne of the bid evaluation activities;Strengthen building enterprise internal cost management, improve the level of management;Strengthening project bidding according to law supervision enforcement implement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关键词】:

腐败行为招标制度监督执法行政监督

【正文】:

一、案例分析

案例:某医院决定投资一亿余元,兴建一幢现代化的住院综合楼。其中土建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施工单位,但招标文件对省内的投标人与省外的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也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该院委托某建筑事务所为该项工程编制标底。2000年10月6日招标公告发出后,共有A、B、C、D、E、F等6家省内的建筑单位参加了投标。投标文件规定2000年10月30日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00年月11月13日举行开标会。其中,E单位在2000年10月30日提交了投标文件,但2000年11月1日才提交投标保证金。开标会由该省建委主持。结果,其所编制的标底高达6200多万元,与其中的A、B、C、D等4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在5200万元以下,与标底相差1000万余元,引起了投标人的异议。这4家投标单位向该省建委投诉,称某建筑事务所擅自更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多计漏算多项材料价格。为此,该院请求省建委对原标底进行复核。2001年1月28日,被指定进行标底复核的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以下简称总站)拿出了复核报告,证明某建筑事务所在编制标底的过程中确实存在这4家投标单位所提出的问题,复核标底额与原标底额相差近1000万元。由于述问题久拖不决,导致中标书在开标三个月后一直未能发出。为了能早日开工,该院在获得了省建委的同意后,更改了中标金额和工程结算方式,确定某省公司为中标单位。

问题分析:

a.招标人对省内外的投标人提出不同要求。公平公正原则,不能故意排斥潜在投标人。

b.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与开标时间之间的间隔太长。时间长会可能导致不公平公正公开的怀疑。

c.标底复核时间太长。2000年时还不是使用的清单计价,那时招投标使用的是暗标底,即开标前投标人是不知道标底价的,投标人在开标后是可以提出异议或投诉,但审核、复合时间太长会导致许多滋生问题,比如投标文件有效期、投标保证金返回时间、投标人内部原因(项目经理有其他安排等)、招标人的工期问题等多方面。

d.招标人在省建委同意后确定某公示为中标单位。如果招标人可以擅自选择投标人,那招投标就失去意义了。

二、当前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

2、工程计价体系的缺陷导致投标企业为了体现各自的竟争优势,会编出种种的理由来报出各种降价措施。如:管理体制优化、进货渠道的不同、机械租赁的优势等理由。有的明确报出,有的暗中承诺,建设单位往往会利用投标单位急于中标的心理,拼命压低价格,以达到省钱的目的。

3、评标委员会的缺位。评标不公正、不科学,如评委专业结构不科学、业务水平不高,只能凭借自己的印象和关系来评标;询标不公正,对关系户只提优点,不提缺点,对其他竞争对手只提缺点,突出关系户各方面都优于其他竞争对手;评标过程不公开,暗箱操纵,不当场宣布评标结果;定标前谈判压价和违规分包,定标后在签合同时还要过分压价,专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

4、监管体制不完善,监督不到位,加上作为监督部门的人员参与评标,使评标处于无监督状态,给给其他评委作手脚、暗箱操作提供了机会,使招投标活动不能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对违规行为处罚、打击不力,使得投机者为了小团体利益或个人目的,多方找关系先入围,钻法律和规定的空子,一些投标单位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市场求得生存或者获得超额利润,不择手段,拉拢腐蚀建设单位、招投标管理单位,行贿受贿搞不正当竞争。

5、承包单位转包问题,挂靠现象严重,“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些投标单位不具备要求的施工资质和能力,就借用别的施工企业资质,中标后再转包或分包,获得工程利益,使工程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而他们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

6、建设主管部门大搞地方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建设主管部门作为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本应严格执法,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但有些地方却大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排斥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本地有形市场,设臵各种障碍,如办理投标许可证、缩小公告发布范围、缩短投标时间、交纳注册费、管理费、巨额保证金等,使外地施工企业望而却步,这样长期下去,造成当地施工企业技术水平落后,施工工艺得不到提高和发展。有些部门仍然习惯于行政审批,对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指导和服务明显不够,甚至以审批代替监管,侵害了建设单位的招标自主权。有些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通过打招呼、递条子等方式,为特定企业和个人说情,干扰正常的招投标活动。

7、出现招标投标、陪标现象。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现行招标办法要求招标单位不少于家,这样投标单位利用程序漏洞,互相串通搞不正当竞争。或压低投标报价,或轮流中标,或借机抬高标价,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削弱、限制了正当的竞争,使招投标流于形式。

三、解决和防止这些问题的对策

1、加快法制文化建设,加大法制监督力度,加强行业自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同法》、《政府采购法》就是实行招投标的具体规范,它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起到了规范招投标的奠基作用,使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招投标活动有法可循。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思想防线,使人不想违法只有使他们知法懂法,才能守法用法,自觉运用法律约束自己,警钟长鸣,否则,容易导致腐败的滋生和蔓延。

2、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要研究解决建筑市场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要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增加必要的经费,加大监管力度,对《招投标法》中所详细列举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真正落到实处,维护法律的尊严。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机制防线,使人不能违法;加大打击力度,建立惩戒防线,使人不敢违法。

3、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

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类似虹桥的“豆腐渣”工程。

4、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和发展。

(1)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

(2)必须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约束,促进其规范从业。

(3)发挥监察局共同参与的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业主的行为,减

少对招标代理的干扰,规范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业主的行为,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

(4)充分发挥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的作用。招投标代理机构以社会中介机构身

份提供服务,发挥其技术力量强、专业分工细、经验丰富的特点,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全规范地进行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招投标活动,既可取信于各方,并对各方负责,又可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

5、提高监理成效,杜绝“转包”问题。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

6、采取、改进新的评标办法,减少串标行为。实行网上评标一些先进地(市)推行网上评标的经验告诉我们,网上评标便捷、高效、独立性强,人为因素少,既楞以避免评标成员因知晓哪家投标企业评标而有意打高分,有效地遏制了腐败问题的发生;又便于监督部门的监管,不断改进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同时,还可以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对评标专家实行“在线管理”,充分发挥全国联网的优势,对大型技术复杂的工程选择评标专家创造条件。

7、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结论

实行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显然违背了这一目的,因此必须对其表现形式有深刻的认识,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①刘尔烈,朱建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与投标》[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②《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现状剖析》 李江 2005年学术版

③《浅议建设工程招投标评标办法》曹仪民 2008年1月

④《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汇编》,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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