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后勤集团招投标实施细则_四川省招投标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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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后勤集团招投标实施细则
后勤集团招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后勤集团招标管理工作,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促进后勤集团的廉政建设,本着“保证质量、节约开支、堵塞漏洞、避免损失”的原则。依据《电子科技大学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结合后勤集团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信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组织机构
第三条成立后勤集团招标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后勤保障的招标工作。组长、副组长由集团及后勤管理处相关领导担任。后勤集团招标工作小组的工作职责和成员构成经校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招标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凡属下列项目,无论使用学校预算资金或单位自筹资金,涉及相应项目的有关单位都应根据项目类别,通过后勤集团招标工作小组进行,招标项目的执行由各中心(公司)具体负责。
(一)各类价值在1万元以上(含批量、单件)设备,包括生产设备。
(二)各类大宗物资合计在1万元以上的,包括学生食堂原材料(米、面、油、肉等)、学生公寓卧具(代购)、新生军训服装(代购)、建筑和装饰材料。
(三)3万元以上的基建或维修工程,包括房屋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设备安装和管道线路敷设工程等。
第五条对因各种原因无法实行公开招标的,或低于第五条规定标准的,报请校招标领导小组同意,由后勤集团招标工作小组组织各中心(公司)负责人及有关代表集体论证,按相关程序签订采购(工程)合同。但必须形成工作纪要,并报校招标监督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招标一般工作程序
第六条招标申请和标书拟定
各中心按项目向后勤集团招标工作小组提出招标申请,填写统一印制的《电子科技大学招标申请表》;经后勤集团招标工作小组研究和拟定招标方案、制定标书,向社会发布招标信息。
第七条招标形式和信息发布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人发布招标通告,招标公告应在校招标领导小组认定的有关报刊、媒体或信息网络上发布,在招标通告中写明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如果是邀请招标的在网上写明邀请的投标法人不得低于三位,采取邀请招标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投标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八条资质审查
招标过程中后勤集团招标工作小组要先行对申请投标(招标响应)单位的经营范围、企业资质、资金实力,固定资产、质量信誉和协作精神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对投标单位进行实地考查,从中择优确定投标单位。投标单位一般应要求有3~6个,最少不得少于3个。
第九条评标原则和要求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评标应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售后服务和信誉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公布评标结果,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条评标小组的构成和评标方法
评标领导小组的构成和评标方法,应按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七部委联合制定和发布的《评标领导小组和评标方法哲行规定》执行。
后勤集团招标工作小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不得进入项目组和评标小组;已经进入的,应当回避。第十一条中标通知和合同签订
中标单位确定后应十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根据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有关合同,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签订合同时可以参照不同类别的合同示范文本,但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主体、标的、数量、价款和支付办法、质量承诺和售后服务、履行期限和方式、审计条款约定、解决争议方法、违约责任等条款。投标的各种承诺应进入合同或作为附件与合同其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备案
后勤集团招标工作小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0日内,将中标结果和有关合同副本报校招标监督小组办公室备案。向校招标监督小组办公室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对招投标的主要过程、招标结果和投标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应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案。对招标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应及时向校招标监督小组办公
室反馈。
第十三条招标工作的补充和变更
由后勤集团招标工作小组确定的中标单位,以及有关招标工作的决定事项,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修正、补充,应由后勤集团招标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人无权私下改变后勤集团招标工作小组作出的有关决定。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的保管和检查
所有招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有关资料应当由后勤集团招标工作小组妥善保管,随时接受校招标领导小组可随时组织人员抽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对应按本细则施行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财务部门不予支付该项目的各种款项。
第十六条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有关党纪政纪之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招标活动中拒绝监督,或招标采取走过场,明招暗送,泄露标底的;
(二)与投标者相互串通,阻扰、排挤其它投标者公平竞争或干扰招标活动,使招投标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有意损害集团利益的;
(四)招标过程中,接受投标单位的吃请、娱乐和旅游,接受投标单位的回扣或有价证券等不上交的;
(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购进的货物为以次充好、价高货次、假冒伪劣产品的;
(六)将必须进行招投标的有关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对违规违纪的处理
(一)属后勤集团招标工作小组责任的,当次招标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直接责任人的招标成员资格。
(二)属投标者责任的,当次投标按废标处理;并取消该项目其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三年内禁止其参加后勤的各种招投标活动。
(三)属各中心(公司)责任的,当次招标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直接责任人的招标成员资格,由各中心(公司)单位另派人参加。
(四)属评标者责任的,其当次评标视为无效;取消主要责任人的评标成员资格。
(五)对违纪者,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后勤集团招投标实施细则,报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原后勤集团制定的有关招标管理的文件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