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依法保守国家秘密_依法保守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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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依法保守国家秘密
一 公务员应当履行哪些保守国家秘密的基本义务?
答:根据党和国家对工作人员的一贯要求,对国家公务员履行保密义务的最基本的要求是: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国家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不记录;
(五)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
(六)不在公共场所办理、谈论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七)不在没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和设备中存贮、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和载体;
(八)不通过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计算机公用网和普通传真递送、传输秘密信息和载体;
(九)不携带密件、密品参观、浏览和探亲访友。
此外,公务员对已知的窃取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方面举报。二.什么是国家机密?如何确定国家机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有关的问题作了规定,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或外交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三.关于涉及载体和涉密信息系统有哪些保密要求?
答:根据《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0年10月联合下发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对标明国家秘密的密级和涉及载体和涉密信息系统提出了具体要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由产生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机关、单位立即作出明显并非易于识别的标志。
(二)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载体难以或者不能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由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另行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三)纸介质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对其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志: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在其封面(或者首页)上方适当的位臵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属于地图、轻重缓急、图表的,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适当的位臵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四)其他形式的国家秘密载体,凡是可以对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志的,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载体的适当位臵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是有包装(套、盒、袋等)的,还应当以恰当方式在包装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五)文件、资料汇编中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除对所收入的密件作出与原密件一致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外,还应当在汇编本的封面上以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六)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立卷归档时,应在档案卷宗封面的适当位臵标与卷内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相同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有多份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应当以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低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七)新产生的文件、资料中凡是摘录、引用有关文件、资料中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应当以原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对新产生的文件、资料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四.《保密法》规定的严重违规行为有哪些?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答1:新保密法规定了十二种严重违规行为,只要有这些危害行为就要追究法律责任,这是从“结果犯”到“行为犯”的一个显著转变,这十二种严重违规行为是: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答2.我国刑法、公务员管理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都明确规定了公民、国家机关人员和党员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具体说,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党纪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了我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保护国家秘密的条款,其行为已构成犯罪而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我国刑法对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设定了9个罪名,对其行为根据主观恶性、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等,分别处以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并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可并处没收财产。
行政责任是指组织和个人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我国《保密法》第31条第2款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处分的形式可以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也可以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
党纪责任是指党员违反党的保密纪律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依照党纪处分条例应承担的党纪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党员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