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规 自然资源保护法论文_环境资源保护法论文

2020-02-25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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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课程论文

学 院: 资源环境学院 班 级: 姓 名: 学 号:

课程论文题目:自然资源的守护者——自然资源保护法 课程名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评阅成绩: 评阅意见:

成绩评定教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自然资源的守护者——自然资源保护法

——浅谈自然资源保护法

学 生:姜蓉

(资源环境学院环境科学一班,学号201040463111)

摘 要:自然资源能够提供物质和能量,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不可更新资源,一旦枯竭则基本上或者根本不能再生。而自然资源保护法是守护自然资源的有力工具,是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有力规范。本篇论文主要从土地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野生动物资源等着手,介绍其保护法的内容及一些具体案例。

关键词:自然资源 保护法 协调 人与自然

自然资源,是指存在于自然界中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被用来改善生产和生活状态的物质和能量。自然资源包括可更新资源和不可更新资源。可更新资源是指在被开发利用后能通过天然作用或者人工经营再生并继续被人类利用的资源,包括土地资源,生物资源,水资源等。它们有一定的更新能力,但是人类如果对其开发利用的强度超过其自我更新能力,它就会退化解体并面临耗竭。不可更新资源是指在被开发利用后基本上或者根本不能再生的资源。它包括:能被重复利用的资源,如宝石﹑黄金﹑铂等非消耗性金属,不能被重复利用的化石燃料﹑大部分金属矿物﹑消耗性金属。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土地法、水法、矿产资源法、水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海洋法、风景名胜区法、野生动植物资源法等。自然资源保护立法是发展较早的法律部门之一,在我国的古代文献中就有关于生物资源保护的记载。建国以来,制定了一系列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其中宪法就有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规定,除此之外,主要还有《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等。本篇论文就土地资源保护法,矿产资源保护法,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法等几方面来谈。

一﹑土地资源保护法

(一)土地资源与土地资源保护法的基本概念相关条例

土地资源是指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对人类有用的土地,土地资源保护法是未来保护土地资源而建立的法律体系。土地资源保护是“三农”问题解决的核心与关键。我国土地资源保护法律制度还不完善,需要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变迁。土地资源的配置是社会的稳定、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农业发展与繁荣的前提和基础。“保护土地资源就是保护国民的生存之本,就是巩固社会稳定之基,就是促进农业发展之石”。

我国土地资源保护的法律经过五十年的发展,也基本上形成了完整的体系。目前,我国关于土地资源保护的立法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土地复垦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另外在《农业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也有一些保护土地资源的规定。同时还有一些关于土地资源保护的地方性立法。

(二)其中有关保护耕地的规定

民以食为天,耕地是非常重要的。我国耕地人均数量少,总体质量水平低,后备资源不足。而耕地面积是农作物生产的重要规模指标,耕地数量多少,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农业生产的规模和产量。由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耕地较少,因此保护耕地成为我国土地管理立法的重要内容。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就专设了一章“耕地保护”。保护耕地的主要措施有: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实行耕地总量不减少措施;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闲置、荒芜耕地;鼓励合理开发为开发利用的土地;鼓励土地整理,防止土地破坏和污染,提高耕地质量。二﹑矿产资源保护法

(一)矿产资源与矿产资源保护法简介

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为人类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矿物质富集物。一般可分为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和地下热能等。我国矿产品种比较丰富齐全,但是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部分重要矿种贫矿多﹑富矿少,有点甚至短缺;二是伴生矿多,单一矿少;三是地区分布不均;四是人均占有量低;五是开发利用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低,浪费和破坏严重。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我国开始实行矿产资源保护法。在1951年就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目前我国的矿产资源保护法主要由《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等组成。

(二)矿产资源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1、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探矿权和采矿权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察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斟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探矿权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在我的家乡湖南耒阳有着丰富的煤炭资源,但是也有非法小煤窑的存在,他们没有探矿和采矿权。在当地政府的监管下,取缔了许多非法小煤窑。小煤窑非法开采国家的资源,谋取个人利益,而且在安全上存在着很多隐患。

2、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察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勘察,规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察、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察、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与勘察登记相配套的法规是《矿产资源勘察登一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石油及天然气勘察、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我国还建立了有利于保障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采矿登记管理制度。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产权监督和行为监督。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内容是法律赋予的,未经法律确定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内容不具备法律效力。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制度相配套的法规,有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4、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主要通过收取税费实现。其中包括第一,资源税;第二,矿产资源补偿费;第三,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5、法律责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对严重破坏矿产资源、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超过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买卖及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法

(一)野生动物资源与其保护法简介 野生动物是指在自然状态下生长且未被驯化的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所制定的一部法律。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稀有生物保护办法》。在《森林法》《草原法》等立法中,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野生动物保护的综合性法律。

(二)野生动物资源的法律规定

1、确立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2、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3、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4、控制野生动物的猎捕

5、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6、严格管理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和进口出口活动

7、明确单位和个人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和权利

8、确立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

早在1962年9月14日,国务院就颁布了《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二十多年来,全国许多地区乱捕滥猎的现象有所好转。可是也有不少地方,特别是地广人稀的地区,偷猎者无视政府法令,猎杀珍稀野生动物的事件屡有发生,野生动物资源遭到破坏。现在既经正式立法程序,公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主管部门便有法可依,以法律保证来做好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工作。专家对《草案》的具体条文字斟句酌,反复推敲。对其科学性、严密性、紧迫性、可行性等多方面进行充分的论证,以避免今后违法者会有空子可钻。在了解《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过程中,自己也受到很多教益。只有在立法时具体条文能适合我国国情现状和一般群众的认识水平,对违法者的量刑治罪才能做到合乎情理和宽严适度。通过立法程序产生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一经公布,执法时就应当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也就是说,立法时要合情合理,公布后便“法大于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正做到法不容情。在不久前发生的湖南新化候鸟捕杀事件也是非法的。禁猎期间,如有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的,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非法猎捕野生鸟类20只以上的应予立案查处,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100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政府也对于此现象做出了反应,10月18日,新化、新邵、隆回等三个县城,签订了边界候鸟保护联防公约,约定2013年由新邵县值班,2014年由隆回县值班,2015年由新化县值班。为从源头杜绝猎捕候鸟的行为,决定在三个进出候鸟迁徙主要的路口设立候鸟保护检查站。

四、结束语

本篇论文主要介绍了一些自然资源保护法的三个方面,包括土地资源保护法,矿产资源保护法,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法。自然资源保护法还包括草原,森林,水,渔业和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等。自然保护法是保护自然的有力工具,在自然受到破坏,也有法律的规范和规定来制裁。我国在环境保护法的体系上仍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在监管的力度上仍然不足,但是整个法律的体系会不断完善,整个社会也会不断地提高对自然资源重视。自然资源维持人们的生产生活,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必须不断完善自然资源法律,禁止过度开采,有计划地利用自然资源,才能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鄢冬梅 《学理论》 2009年第12期

[2] 梁振杰,葛燕平 《中国土资源经济》 2004年 17卷5期 [3] 金瑞林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2005年 页码194—251 [4] 周本湘 《大自然》 1989年 01期

[5] 袁文 《捕鸟者说 千年鸟道上的终结者》 2012年10月

[6] 刘德智,贾滇昆 《论我国耕地资料保护的现状及对策措施》 2001年 第23卷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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